2022年文运法硕 主观题拔高直播课 法理学/宪法学-------李彬老师
一、简答题
1.答题前写“答” 2.根据设问设置多级标题(一般为两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注意标点符号正确使用 3.每段前空两格。 4.字数:一个采分点+一句解释,最多两句解释。 5.如果没有提问概念,也尽量简要回答概念。
1.简述法律职业的内涵与特征。
二、分析论述题
1.答题前写“答” 2.根据设问设置多级标题(一般为两级),用中文数字表示,注意标点符号正确使用 3.每段前空两格。 4.字数:一个采分点+一句解释,最多两句解释。
1.直接设问(如提问“修宪的提案主体”),问什么,答什么,不用担心字数少。 2.简答式材料分析: (1)先回答要点(关键词),然后用 1-2 句解释关键词 (2)结合材料分析该关键词。再分析前写明“如材料所述......” (3)结尾有一句话的简短结论,回扣设问。
2014 年,在外地打工的王某接到家中求助电话,遂到 ATM 机取款,遇机器故障,乘机多取走 9 万元。 案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可对王某从轻处罚。该案数万字的判决书在网上 公开,判决书的主要论证理由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非法获取钱财的方式较平和;其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较小;被告人家庭生活困苦,案发自首后,能及时归还全部所盗款项。王某对社会管理秩序心存畏 惧,其案发后的行为说明他仍心存良知。因此,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大部分 网友认为该判决书辩法析理,判决结果合情合理合法。 运用法理学有关理论,分析本案的法律论证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答:本案的法律论证具有正当性。
第一、论证说理内容具有融贯性。 所谓融贯,是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 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不仅是在寻求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合法 性,而且是在追求一种广泛上的正当性,即社会认同,包括道德评价和利益平衡以及消弭事实与价 值之间的差异,等等。如材料所述,本案法官的说理论证符合法律规则,同时也具有内在一致性。从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法获取钱财的方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了论证。
第二、程序的合理性。 法律论证理论建立在对结论的非绝对性、非唯一性认知上,论证过程的合理、公正决定着结论 的正当性。因此,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标准。谈判、调解、仲裁、听证会、论证会、法庭辩论和审判 等各种机制和程序,各有特定的程序规则。如材料所述,本案法官的说理论证符合程序的合理性。
第三、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 法律论证不是完全主观和随意的主张,而是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 则达成。尽管评价性判断的依据可能是多元的,但原则上仍必须是客观的,如法律规则、政策、公 共道德准则、科学依据、统计数据、行业惯例、地方习俗、民族习惯,等等。在论证中需要遵循基 本的形式逻辑规则,如概念的一致性、逻辑的严谨性、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等。一些炒作、不确 定的舆论、流言或臆测都不符合法律论证的基本要求。如材料所述,本案法官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 非法获取钱财的方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发自首后并能及时归还全部所盗款项所作出的说理 论证符合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 第四、效果最优性。 衡量法律论证的优劣,既要看形式,看过程,也要重结果,重实效。当代中国法律论证,要跳 出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窠臼,充分考量方案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相统一。如材料所述,本案法官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符合效果最 优性。综上所述:本案法官的法律论证具有正当性。
三、论述题
1.答题前写“答” 2.根据设问设置多级标题(一般为两级),用中文数字表示,注意标点符号正确使用 3.段落:总段落不少于 4 段,不多于 10 段,每段前空两格。 4.字数:一个采分点+两到三句解释。
1.没有涉及“结合实际”或“法治”的题目 (1)第一步:读设问和题干找出关键词(如) (2)第二步:先依次回答关键词所涉及的简答题(一般是 2~3 道):回答要点(关键词), 然后用 1-3 句解释关键词。 (3)第三步:用考试分析的话或自己的语言论述关键词之间的关系(如“良法的标准”、“如 何打造良法”) (4)结尾有一句话的简短结论,回扣设问。 2.涉及“结合实际”或“法治”的题目 (1)按上述步骤完成简答(此部分权重很高,要仔细写) (2)结合模版,论述依法治国(模版见后) (3)注意每个模块要单独点题,避免跑题。
1.“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请论述良法的标准,并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打造良法。
答:“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前一句话是形式法治的思想,后一句话是实质法 治的思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即通 常所说的良法善治。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 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 的重大创新。
一、良法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形式标准,法律体系完备、表述清晰、 上下统一,内部无矛盾,不溯及既往等;(3 分) (二)实质标准,法律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 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体现现代法 治所追求的公平、自由、正义等价值。(3 分)
二、打造良法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 必须坚持民主立法,通过民主的立法 程序,让社会各界均能在立法中表达自己的关切, 从而吸收一切合理的意见;(3 分) (二)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立法要从社会现 实和具体国情出发,法律的内容要符合社会发展 规律,同时保持适当的前瞻性;(3 分) (三)必须完善立法监督与审查制度,加强 立法备案、批准,防止出现“恶法”或“劣法”。 (3 分)第三、善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是依法治理,善治是 贤能治理,善治是社会共治,善治是法德合治。 综上所述,良法善治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 系,更需要抛弃恶法、弘扬良法,用文明进步的 良善价值来主导和统帅法律规范;不仅要依法治 理,更要构建法治先行、透明公开、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高效理性、权责统一的现代治理体系。 依法进行良善治理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 打造良法与良法的标准密不可分,只有达到良法 的标准,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2.“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结合我国实际, 论述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怎样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精神和原则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 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培养和养 成法治思维,具体包括养成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平等思维、权力制约思维、人权保障思维等。 第一、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思维要求制定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结合国家工作人 员应该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该做的论述) 第二、 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可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平等权来论述) 第三、 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可从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来论述) 第四、 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要求国家工作员按程序办事。
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载:“是编修订大旨折衷世界各国大同之良 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清末修律处理外来法与本国 固有法之间关系的原则,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有哪些启示?
:本材料是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刑律分则时提出的立法指导原则,也是处理外来法与本国固有法关 系的经验。 该材料总结了三点基本经验: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尊重我国历世相沿之 礼教民情。 第一,应合理吸收当代各国先进的法律制度; 第二,应科学、理性地对待国外的法学理论,清末修律已能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理论、原则和制 度,当今中国在推进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也应持开放的态度; 第三,在吸收借鉴外来法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相协调,并结合国情和善良风 俗合理改造,以确保法律移植的良好效果。 在清末修律中,清朝廷借用西方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内容上一边维护专制 统治传统,一边大量引入西方先进法律。也就是清朝对于西方法律并没有全盘吸收,而是只吸收了清 朝廷认为有利于清朝廷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外国法,虽然从 现代的角度看清朝当时做法也许不正确,但是确实给当时的腐朽的清末王朝带来一丝生机,暂时维护 了清王朝的统治。 我们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既不能全盘吸收,也不能故步自封,要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 础上引进外国法,吸收对自己有用的部分,完善中国法律体系。
4.联系实际,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防线,全民守法是基础。 第一、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 科学立法,一是要尊重客观规律;二是要体现民意;三是切合实际;四是完善程序;五要符合科学。 第二、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 律。文运法硕祝您成功考取法律硕士! 所谓严格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守法定的实质标准和程序要求,坚持在法律的轨道内按 照法律的规格和标准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法规;所谓严明是指执法作风端正、执法纪律严明,坚 决消除慵懒散,杜绝乱作为、瞎折腾;所谓严肃是对执法态度、执法精神方面的要求,执法者应当风行 法治精神、严肃认真地履行执法职责,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第三、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则权利受损;司法不公,则社会不稳;司法 不公,则法治不存。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重点。司法不公的深层 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 全民守法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第五、应注重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 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发展是治国强国的强大保障,而法治人才则是其中的主体性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 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5.请结合法理学和宪法学原理,论述人权的内涵以及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 固有尊严观念。 二、人权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 (一)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 (二)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 (三)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四)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三、人权体现现代法治的宗旨,是对法律精神的指引,也是评价法律内在品质的标准。就个体人 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可分为两大类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选举与被 选举权,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等。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宪法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提供了规范基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是基本人权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具体展开,明确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设置和行使的目标。 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基本权利的 规定都体现了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
6.运用法理学有关理论,谈谈你对“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观点的认识。
: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 的关于善恶美丑的判断标准和行为规范。 其一、在法学理论上,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有密切关系,法律应 当以道德为基础,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其二、从规范内容的角度看,法律对人的要求相对较低,即人的行为不应伤害他人与社会;而 道德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无害于他人,更要追求对他人和社会有益,因此会有“法律 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之说。
:法与道德存在密切的联系。 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其一、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道德理论、理念、观点、学说是法律理论、理念、观点、学说 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 其二、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 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 其三、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法治的形成和实现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 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 其四、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都存在某种程度 的不足,通过道德这种社会控制方式,通过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协调、引导、调整和评价人们的 行为,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第二、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因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其一、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原则、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 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的强制力,保障道德实现。通过道德的法律化,社会规范实现了自律和他律 的结合。其二、法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 更新和变革。通过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更明确自己的道德义务,更为积极地认同和接受道德的制 约,以此弘扬完善发展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其三、法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通过道德的法律化实际上确立形成 了一个法定的道德体系与标准,改善了社会的精神风貌。 综上,法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与道德并举并重,相互配合, 相互协调。只有法与道德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7.2015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 年宪法修改确认 了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联系实际,论述 宪法宣誓制度对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宣誓制度是宪法 实施的一个环节,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完善和最新发展。 宪法宣誓制度可以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其对宪法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宪法宣誓 制度对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维 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 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略
第一, 必须始终把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地把 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 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第二, 应维护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五位一体”总 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大刀 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 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
(三),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有效地运用 法治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第三, 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 体建设”。
第四, 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
(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更好展 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要坚持全面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 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第五, 反映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政治和法治、民主和专政、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辩证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重大辩证关系,事关法治道路、法 治效能和法治成败。
第六, 有赖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 才保障、运行保障、科技保障等。 其中,基于人才强国、人才强法的基本理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作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 治、敬畏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 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一)依法治国的原则(标题不写入正文)
为了实现依法治国下的 ,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 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 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 。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 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 。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 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 特权。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 。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 结合,才能 。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 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只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 。
(二)依法治国的目标(标题不写入正文)
通过用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 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 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 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最终实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关联知识点】:宪法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考向预测】:选择题、材料分析
1.兵役制度 将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 役制度”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 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军士将成为士兵的主体。
2.高校兵役工 作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在以大学生为主体征集对象的背景下,各高校开展兵役工作有法可依。
3.预备役登记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4.初次兵役登 记 新《兵役法》除明确“兵役登记包括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外, 还在初次兵役登记时限要求方面,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 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在初次兵役登 记方式方面,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 (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5.研究生征集 年龄 新《兵役法》第二十条明确:“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目 前执行的是大学毕业生的标准,即不超过 24 周岁。
6.女军人的合 法权益 新《兵役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 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7.公民和各类组织违法情况下的处罚情形
违法情况? (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 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 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4)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 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 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
处罚情形? ?(1)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2)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 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 戒。(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3)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4】(1)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2)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 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3)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5】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予以处罚。
8.保护个人信 息安全的相关 内容 新《兵役法》明确,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严 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规定,泄 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1.监察官范围 (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2)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3)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 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 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4)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 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 有关规定。
2.不得担任监察官的限制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 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2)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3)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3.监察官的选任范围 (1)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2)可以选任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 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3)可以选任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 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6.监察官不得兼 任的职务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3)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
(5)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4.监察官的任免 (1)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 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 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7.任职回避 (1)地域回避: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2)亲属回避: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同一派驻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委员。(3)从业限制: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 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8. 特约监察员 制度 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 员,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9.责任追究制度 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关联知识点】:宪法学“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地方政府组织职权”
【考向预测】:选择题
1. 审计机关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2)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 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 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4)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 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5)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 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2.审计人员 (1)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2)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新 增)【审计机关人事任免总结】
1.国务院审计署审计长 (1)全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 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的人选。(《宪法》第六十二条) (2)全人常在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 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 组成人员的任免。(《全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2.地方审计部门负责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 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3.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 计法》第十五条,新增)
3.审计工作报告(2022 新修 改) (1)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 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 本级政府 本级人常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 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 报告作出决议。 (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 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审计机关的 审查对象 (2022 修改)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 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中央银行 (3)国有金融机构 (4)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5)国有企业 (6)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7)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 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关联知识点】:宪法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考向预测】:选择题、材料分析题
1.家庭教育的 基本要求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 (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2.国家支持 (1)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 好家庭教育工作。 (2)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 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3)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 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 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3.教育指导制度(1)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 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 导服务。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 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4)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 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 服务产品研发。 (5)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 性教育培训。
4.社会协同 (1)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 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 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 教育指导。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 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5.法律责任?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 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 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关联知识点】:1.宪法学“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法理学“法的效力”
【考向预测】:选择题:
1.陆地国界的定义? ? 陆地国界是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接壤的领陆和内水的界限。陆地国 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的领空和底土。
2.维护领土主权和国界安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3.领导体制? ?国家对陆地国界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 (1)外交部负责陆地国界涉外事务,参与陆地国界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对外 谈判、缔约、履约及国际合作,处理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问题,组织开展国 界线和界标维护管理。(2)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公安工作,指导、监督边境公安机关加强社会 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3)海关总署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 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4)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移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 查、边民往来管理和边境地区边防管理。 (5)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国界及边境 的防卫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合作及相关工作。
5. 陆地国界 的划定和勘定 (1)国家与陆地邻国通过谈判缔结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规定陆地国界的走向和 位置。 (2)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决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 定予以批准。
6.陆地国界及 边境的管理 (1)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2)边境管理区的划定、变更、撤销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告。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建设或者批 准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区域。
【关联知识点】《民族自治法规》第三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 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
(一) 全过程民主 (草案新增)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 完善地方人大 及其常委会组 织和职权 (草案修改)
1.拟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上下限分别增加 10 名。 目的在于:保证适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 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监 督工作质量。
2.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 设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三) 适应监察体制 改革(草案修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
2.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选举任免、辞职程序。
4.明确对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罢免制度和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制度。
(1)提名 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 ②代表联合提名:省级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市级二十人以上书面联 名,县级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2)选举 任免 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 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监察委员会主 任的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3)辞职 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 府领导人员, 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②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 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4)罢免 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 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四) 区域协同发展 工作机制 (草案新增)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 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