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郭德纲定场诗印象私搭浮桥被判
郭德纲:守法朝朝忧闷,强梁夜夜欢歌。损人利己骑马骡,正直公平挨饿。修桥补路瞎眼,杀人放火儿多。我到西天问我佛,佛说———我也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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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首定场诗,想必若是钢丝一定不会陌生,说是定场诗,一是为了调剂气氛,让老少爷们专心听书,二来也是为了奠定一个开场氛围,接下来的书说不定就有与之呼应的情节,从听书转而思书,进而有“说书听戏劝人方”之言,大概其就是劝人向善。
说到这,你看这定场诗中“修桥补路瞎眼,杀人放火儿多。”这句不正是和着最近登上头条的新闻,吉林省白城市洮儿河地方村民因私自搭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
事件经过简单梳理一下:
90年代,黄某出资4000元,制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在洮儿河上摆渡。
2014年,黄某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
2018年10月,在这座浮桥搭建四年后,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
2019年2月,黄某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他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2019年12月,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某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但黄某一直在为自己的案件申诉,他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1年底,黄某提出了申诉。黄某解释称,从来没有强制要钱,附近村民从这儿过,基本是不收钱的,有愿意给的就给,一般的过路人,也没有说不给钱就不让人过的情况。
今年3月31日,黄某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6月26日,黄某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表示,对黄某的申诉已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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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其实嘛,很简单,村民有渡河需要,黄某有能力搭桥,心想不能白掏钱呐,自己干摆渡能收钱,自己搭的桥收点钱这不一样嘛?但是国家法律不允许!屡教不改咋办?刑吧!
你说这事,按法律来说呢,就是不符合法律条文,国家不准私自建桥修路,这是需要有审核批准等专业程序的专业事情,否则道路安全人身性命谁来负责?
而按照普世价值观来说,自古修桥铺路都是大善之举,民间故事里也多有如此造福一方的传说,不说故事真假,但是老百姓的心里想的是,做能让自己方便的事,那就是好事,就好比私搭浮桥这事,老百姓花钱过桥为啥还乐意呢?不还是图个方便吗?
再说,为啥老百姓的需要父母官就看不到?反而成全了这个黄某,让其有利可图而且屡教不改呢?直到网络大肆宣扬黄某全家18口被判,登上热搜头条之后,才慢条斯理地说明建桥正在运筹帷幄中?
为此不禁更要问一句:大众情感认为的好人好事缘何最终演变成了违法犯罪的后果?传统观念里的良善价值取向与司法实践层面为何会产生如此剧烈的冲突?
难道真如标题党所说“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吗?
善恶到头终有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最后,对黄某的做法,绝对不值得提倡之,相应的不义之财也必须上缴,但是,对某些不作为的职能机关,作者认为不能如老郭定场诗里的佛那样“我也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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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是空前强大和团结的社会,是舆论监督大行其道的无死角社会,这样的事件,愿不再发生,如能如愿,再颂一句:阿弥托你的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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