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深思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
典型案例
引人深思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高某(15岁)与王某(16岁)因打水发生了言语冲突,之后一天王某与高某在楼道偶遇,高某便与同学一起将王某推进厕所进行殴打,王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高某腹部,经鉴定为重伤。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五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山西鑫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委托并指派李新春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辩护意见
辩护人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出发,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具有自我防卫的性质。理由是:
1、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高某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害人曾和同学商量要打王某,王某并不知情。案发当天双方在厕所偶遇,被害人与同学一起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对被告人而言事发突然。
2、被告人拿出刀来的目的并不是想伤害对方与对方斗殴,而是为自己壮胆,吓唬对方,具备自卫的意图。其在面对高某等人故意找茬,寻衅滋事,对自己实施当场伤害的情况下,导致其用刀捅伤了高某。
3、被告人王某行为的自我防卫的性质显而易见,只不过其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高某重伤,构成防卫过当。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王某除了具有公诉人在起诉中明确提出的被告人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自我防卫性质,因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三个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量刑情节外,还具有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而且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可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返校园学习的机会。
三、对本案引发的思考
回顾本案,辩护人在为被害人高某一个花季少年的受伤感到惋惜,为被告人王某一个刚满16岁的未成年孩子因在受到其他孩子伤害时一时冲动拔刀刺伤他人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感到不值的同时,也引发了笔者深深的思考。
如果我们未成年人的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给孩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思想上教育引导,与孩子多一些交流与沟通,最大限度地让孩子少犯错误;如果我们的未成年孩子不那么以自我为中心,不那么争强好胜,学会对别人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如果我们的学校针对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急处理机制更健全更完善一些,在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如果地处偏远的乡镇、山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提高一些,医疗条件更好一些,也许就不会发生诸如本案的悲剧。当悲剧发生后,我们社会不应用处理成年人犯不应该犯的错误的方式那样去对待犯了错误的未成年人,不应一味地给予指责和对其施以严厉的处罚,这样只会增加孩子对社会的敌对心理,增加社会的负担,加重司法成本。对他们,我们应最大限度地给予包容,最大限度地引导、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让其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促进我们社会更加和谐。
山西鑫荣律师事务所
李新春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