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可要求其家长担责

  郑州市陈先生来电咨询:

  今年2月,我乘坐公交车时手机被人偷了,我当场捉住了其中一个小偷,并报了警。我同学清楚地看到他从我口袋里拿走手机,但后来并没有从他身上找到手机,而且他只有15岁。请问,我能要求他赔偿我的手机吗?

  答:这是一个司法救济程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15岁的未成年人对盗窃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本人也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查明情况后可以要求其家长或者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