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合适成年人”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中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父母

  不能或者不愿

  到场参与审前询问

  刑事诉讼等程序

  那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这时候

  一群符合一定条件的人

  就要发挥重要作用了

  他们

  就是“合适成年人”

  什么是合适成年人制度?

  谁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合适成年人呢?

  带着这些问题

  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

  京法巡回讲堂

  跟着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刘莹

  寻找答案吧▼▼▼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的黄金时期,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

  但是这个时期的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的特殊原因,如果引导不好,很容易养成不良行为和习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要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做好相关工作需要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概况进行了解。

  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近年来,北京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从统计数据来看,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未成年人犯罪反映出的问题为:犯罪起因、犯罪动机简单;小矛盾隐患不除,暴力升级风险高;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关爱是根基。

  房山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并以侵财型犯罪为主。涉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本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高于外来未成年人,并且暴力型犯罪突出;闲散未成年人涉罪比例明显高于在校生;共同犯罪是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合适成年人参与

  No.1

  什么是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意到场的情况下,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作为其合适成年人行使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

  No.2

  法律上对合适成年人有何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No.3

  哪些人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都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

  在房山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共青团干部、司法工作者、教师、律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

  No.4

  哪些人不能担任合适成年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6、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

  No.5

  合适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1、有权从司法机关了解到场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的自然情况、涉案罪名等基本情况;

  2、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有权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与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会谈,了解其健康情况,权利义务;

  3、有权阅读其到场参与的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可以对笔录记载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并将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在笔录上确认及签字;

  4、对讯问、询问、审判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

  No.6

  合适成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讯问、庭审的含义,不得以诱导、误导等行为妨碍司法活动;

  2、保守国家秘密及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3、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应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帮教工作;

  4、在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讯问和法庭审判等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No.7

  未履行义务将适用退出机制

  1、连续两次未能参加合适成年人相关会议和培训;

  2、连续三次通知,均不能参加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审;

  3、不能严格按照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履行合适成年人职责;

  4、滥用权利、违背义务或怠于行使权利;

  5、年终考核不合格;

  6、在担任合适成年人期间违法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

  No.8

  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适成年人(狭义)与法定代理人在权利义务上的区别 :

  法定代理人可对证据发表意见,拥有上诉权,就案件事实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合适成年人尚无相关权利;

  2、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才可以更换合适成年人。

  3、多次讯问、审判,应当由同一个合适成年人到场。

  4、合适成年人可以进行法庭教育。

   法官?语

  房山法院民三庭 刘莹

  希望这次的培训,能够对房山区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开展、队伍的专业化有所助益。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将继续开展法延伸工作,不仅通过进校园、进社区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还通过搭建多样化平台,与各界同仁进行法律知识交流等方式,助力全区法制化建设水平的提升。

  让我们共同努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供稿:北京房山法院

  摄影:吴卫娟

  编辑:成梦琳 谢伟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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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合适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