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滨海新区司法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活动中,不仅积极组织参与全区统一部署的工作,还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通过普法宣传、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活动助力创文行动。日前,新区司法局法援处工作人员为新河街南河底社区的青少年开展了一场以“系好人生第一颗纽扣 做遵纪守法小公民”为主题的法治讲座。讲座针对青少年特点,重点讲解了什么是法律、违法和犯罪,如何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以及受到侵害如何寻求法律援助三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法律援助方面,很多市民想了解得更详细一些,于是提出了相关疑问。
未成年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家长陈先生:我听了讲座了解到法律援助的作用,能够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未成年人本身并没有收入,如果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怎样证明经济困难呢?很可能没有相关单位能给予证明,我认为这个有些困难。
解答: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根据实施意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标准。未成年人和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农民工等,申请法律援助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居民李女士: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能否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
解答:根据《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并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工作。如果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何种情况下法律援助会终止?
家长李先生:对于经济有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是否会一帮到底?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援助会不会终止?
解答: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至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