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侵权教唆人须承担责任

南海普法
老付7岁的儿子小华从小是个淘气包。某天,小华在马路边玩耍时,看到有人骑着三轮车,车上放着一面镜子。邻居萧先生见状后对小华说:“你有本事就把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华听完当即拿起石头砸过去,砸碎了价值400多元的镜子。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老付要求赔偿,老付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后来,老付得知小华受萧先生唆使,便要求萧先生赔偿。萧先生认为,老付家小孩惹祸,当然由老付自己负责,因此拒绝赔偿。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169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付作为小华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华的行为负责。本案中,小华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法定监护人老付承担。镜子的损失虽然是由小华造成的,但是小华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先生教唆所致,萧先生是实际侵权人,此时小华充当了萧先生侵权的工具,所以损失应由萧先生承担,如果老付承担了损失,可以向萧先生追偿。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