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深化检律协作保护力度(附典型案例)
中国检察官网3月28日电 为充分发挥检律协作机制优势,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3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司法局联合举办“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深化检律协作保护力度”线上新闻发布会,双方会签《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并联合发布三个典型案例。
据了解,《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人员选择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义务、监督保障机制、线索移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新出台《法律援助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自职能优势,检律协作合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实施意见》明确适用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包括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支持起诉案件。主要有五大亮点:

法律援助律师加入检察机关防性侵讲师团队,赴学校开展志愿服务。
一是建立两级层面的专业化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提升法律援助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组建专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择优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建立案件管理、培训考核和信息反馈机制,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目前,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已通过公开招募、遴选审定及公示,聘用180名律师组建“苏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负责涉未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门办理以及救助保护、普法宣传等公益服务活动。

检察官走访律师事务所听取律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
二是吸收《法律援助法》最新精神,强调委托辩护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强调应在不限制或损害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权利的前提下,及时通知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为299名涉罪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同时,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对371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2695次,通过帮教成功帮助25名未成年人复学、7名未成年人考入高等院校、117名未成年人正常就业。这其中也有法律援助律师深度参与。

法援律师参与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训诫会。
三是全面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和综合救助。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涉及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只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需求且愿意,实施 “经济困难免于核查”“检察机关代为申请”的零门槛援助。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已帮助45名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2021年,苏州市院联合市司法局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全市建成环境温馨,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办案场所14个,实现各县区全域覆盖。依托该机制,全年为149名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41.3万元,为270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1262人次,协助就学复学30人,联合民政部门提供临时照料53人次,帮助纳入社会救助12人。这其中,也有法律援助律师的身影和贡献。

检察机关就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开展认罪认罚控辩协商。
四是建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协作机制。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标志全国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分散办理平稳过渡到集中统一办理,这是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融合履职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污染、未成年人禁烟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及宾馆、娱乐场所、网吧、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非法雇佣童工等问题,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4份,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40余次。针对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支持起诉25件,包括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精神损害赔偿、追索抚养费、索要劳务报酬等类型。《实施意见》畅通线索反馈渠道,强化线索反馈意识,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或案件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向检察机关直接移送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线索。
附:
典型案例
涉罪未成年人孙某法律援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孙某(女,15周岁)伙同他人将朱某骗至一宾馆房间,对朱某实施殴打并劫取现金及项链、口红等物。
2020年9月14日,经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孙某提供法律援助。同年10月22日,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3月5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二、办理过程
一是充分释法说理,促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及时与法律援助律师沟通,详细说明案情和孙某家庭成长情况,并协助办理阅卷和会见事宜。针对孙某母亲对其行为涉罪一时难以接受情况,检察官与法律援助律师一同向孙某及其母亲进行释法说理,使二人认识到孙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耐心细致地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成孙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是阻断不良环境,协助精准帮教。通过社会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孙某在父母离异后由母亲抚养,辍学后在酒吧打工并与朋友在外租房居住等情况,综合评估认为该环境不利于孙某成长,容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取保候审期间,法律援助律师协助检察机关与孙某及其母亲沟通,建议孙某辞掉目前工作与母亲同住,并配合检察机关对孙某的行为偏差、认知偏差开展精准帮教,预防再犯。
三是凝聚多方力量,开展监护干预。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孙某母亲监护不当、母女关系紧张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孙某母亲开展训诫和强制亲职教育,并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和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向其介绍家长不履行监护责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可能面临的民事、刑事责任,督促孙某母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孙某母亲认识到自己简单粗暴、控制型的教育方式对孙某造成的不良影响,改变了原有教育方式,亲子关系得到有效修复。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会同律师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充分释法说理,促使涉罪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对监护人履职不当的,检察官可会同法律援助律师、家庭教育指导专家,指导督促其改变监护教育方式,积极修复亲子关系,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切实提升帮教质效。
支持未成年被害人获取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桥趁被害人王某某(女,13周岁)吃东西无防备之机实施猥亵,事后被害人王某某出现轻度焦虑。
2021年5月24日,经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帮助申请,高新区(虎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女性律师为被害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同年6月21日,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后经庭前调解,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同月28日,经检察机关指控,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办理过程
一是合力保护综合救助。2021年3月,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将未成年被害人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依托该机制,检察机关协助被害方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女性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针对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针对被害人心理创伤,借助专业心理咨询力量,联合法律援助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多次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案结后跟进心理健康回访,确保被害人心理问题得到修复。
二是支持起诉促成赔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了解到,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出现惧怕陌生男子、自感被人跟踪等应激症状,且杨某某未进行任何赔偿,决定支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援助律师配合检察机关收集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证据,并帮助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官还多次至看守所向杨某某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主动赔偿的意义,促使杨某某转变态度,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共同推进下,最终于庭审前就精神损害赔偿金达成调解,促成被告人当场赔偿3000元。
三、典型意义
加强协作保护力度,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未成年被害人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检律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在证据收集、释法说理、程序引导等方面的作用,双方共同努力破解刑事案件被害人难以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困境,积极为被害人争取赔偿金,联合开展心理疏导,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支持起诉未成年人索要抚养费法律援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陈某乙(男,11周岁)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陈某乙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陈某甲支付10万元抚养费。后陈某甲仅支付5万元抚养费,剩余5万元一直未履约,陈某乙及其母多次催要均遭拒绝。
2020年5月4日,经法律援助律师反映,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支持起诉线索。同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未成年人陈某乙向法院提起索要抚养费诉讼,经法院庭审调解,陈某甲同意支付剩余抚养费。同年6月6日,陈某甲支付剩余5万元抚养费。
二、办理过程
一是依托机制,移送支持起诉线索。2019年8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在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2020年5月,依托该机制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陈某乙索要抚养费申请法律援助案后,通过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检察机关移送支持起诉线索,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受理并决定支持起诉。
二是救助先行,帮助缓解燃眉之急。经法律援助律师反映,检察机关了解到陈某乙随张某在湖南老家生活,母亲常年生病无法工作,靠种地和亲戚救济为生,生活十分艰苦,至张家港起诉往返路费也难以承受。针对以上情况,检察机关帮助申请落实司法救助金5000元,缓解燃眉之急。
三是合力取证,为起诉夯实证据基础。检察官与法律援助律师充分沟通,共同研判证据收集调查方向,积极帮助当事人全面收集陈某甲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分别至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调取了陈某甲的银行账户余额,为成功索要抚养费打下证据基础,最终促成诉讼中调解成功。
三、典型意义
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托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律师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支持起诉线索,反馈家庭困难情况,双方配合调取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要抚养费,并发放司法救助金,充分维护弱势群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