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未成年人吸烟为何禁而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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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抓作风不懈怠,铁面执纪刹“四风”。我们继续来关注本期的《聚焦》专栏。“吸烟有害健康”,这句耳熟能详的标语已经深入人心。“未成年人不能吸烟”的观念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常识。近日,《聚焦》栏目暗访组在暗访中发现,我县未成年人吸烟现象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仍旧比较普遍。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伴随着放学铃声的响起,学生们成群结队的走出了校门,在县民族中学校门口,校园周围的多家小饭店和小卖部门前很快就排起了长队。在这个过程中,暗访人员发现,有部分身穿校服的未成年人购买香烟,但售货员并未阻止,反而把烟卖给了对方,这些学生离开小卖部后并没有走远,而是在附近抽起了烟。随后,暗访组来到刚刚向学生售卖香烟的小卖部,表示要买烟,老板娘毫不犹豫的问要买什么烟,而此时老板似乎对我们有所警觉,告知没有烟卖。

  

  小卖部老板【(你们这有什么烟?我买包烟?微信可以吗?)女老板:微信可以。(男老板:没有,没有)】

  随后暗访组找到一家水吧,跟这里的工作人员聊了起来。

  

  水吧老板【他有一些他没有烟草证的,看到你他可能就直接说没有,可能他就是说没有烟草证。(我看好多学生也在这买烟)现在的学生很(容易学)坏的,各种抽。(这些是初中的吧?)民中这些都是初一到初三的】

  

  此外,暗访组还走访了县城昌江中学、矿区中学等多家学校,均发现了存在未成年学生吸烟的现象,其中甚至还有少数女学生,她们驾轻就熟地吞云吐雾,丝毫不在意周围人的眼光。

  

  在暗访调查中发现,我县未成年人购买烟酒还是很简单方便的。我们从一些学生那里了解到,他们平时抽的烟,大多数是在学校周边的商店购买,店家从不拒绝卖烟给未成年人,也没有要求过客户出示成年证明。在走访的几所学校附近,暗访人员发现不少商店都有香烟出售,而在这些商店里,我们并没有发现任何“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而且校门口附近的数家商店为了“方便学生”,居然争相将成包的香烟拆开,一支一支地卖给学生。本来一包香烟少则数元、多则数十元的价格,中小学生一般是难以消费的,但商贩将香烟拆散出售,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恰好迎合这些未成年人的消费心理。这些为了赚取“蝇头小利”而置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于不顾的不法商贩是否该得到应有的处罚呢?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此,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吴考良表示,目前,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售烟的监管部门有烟草、工商、公安、海关、邮政等部门,烟草部门主要监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客户卷烟经营合法合规的行为(包括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等行为)和无证户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吴考良【它这个(现象)是长期存在的,就像平时路边摊跟我们打游击战一样,它是躲着藏着卖的,现在法律对它这种行为也只能是说工商那边做一个处罚,我们烟草是没有对它做出相关处罚的,我们只不过是对他平时加大力度的巡查,提醒个体工商户,教育他(们)不能卖烟给学生。】

  

  为什么未成年人吸烟有禁无止?这其中,谁应该负起责任?对于这些年龄小且心智尚欠成熟的“低龄烟民”,家庭、学校和社会切勿漠视不管。希望广大家长们能以身作则,给孩子营造一个“无烟”的家庭环境;学校有必要采取多样化的举措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用适当的惩戒措施,让学生们对吸烟心存顾忌;有关部门切实扛起监管责任,严惩一切违法行为,齐心协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生活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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