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教学案.doc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学习目标】

  学 习 任 务

  核 心 素 养

  1.描述与分类: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表现。

  2.解析与论证: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地位。

  3.预测与选择: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说“不”。

  4.辨析与评价:正确认识“人肉搜索”现象,把行使监督权与尊重他人隐私统一起来。

  1.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2.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法治意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公共参与: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学习重、难点】

  1.重点:生命健康权、姓名肖像权和名誉隐私权的正确理解。

  2.难点:生命健康权、姓名肖像权和名誉隐私权的正确应用,解读案例。

  【自主预习】

  知识点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_______和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范围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

  (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____________________,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意义:_________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知识拓展:

  1.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2.生命健康权

  (1)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2)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

  知识点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__________________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_________的基本特征。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____________。

  (3)表现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________决定其姓名。

  ②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2.肖像权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知识拓展:

  1.姓名权与肖像权的比较

  姓名权

  肖像权

  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法律

  特征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侵权

  行为

  干涉他人决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