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家长是否承担责任?
导语:
家长外出务工期间,未成年儿子与朋友驾驶摩托车外出游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家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
2015年9月16日下午14时许,刘能驾驶一辆手扶拖拉机沿着公路行驶至事故路段左转弯处时,与同向谢永强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谢永强以及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韩泰熙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大队出现场后,认定刘能和谢永强承担同等责任,韩泰熙无责任。
该两轮摩托车是韩泰熙家庭所有,事故发生前,由韩泰熙驾驶该摩托车到谢永强处,后由谢永强驾驶该摩托车、韩泰熙为乘车人而发生此次事故,事故发生时,韩泰熙和谢永强均才16岁。
事故发生后,韩泰熙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共计18013.18元,住院期间,刘能支付了7400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韩泰熙及家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能、谢永强以及谢永强的父亲谢小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
争议焦点:
未成年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
法院审理:
庭审期间,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发生激烈争辩,
原告韩泰熙认为: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已然认定,发生事故时,摩托车的驾驶人是谢永强,原告只是作为乘车人,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被告谢永强属于未成年人,没有赔偿能力,但是他的爸爸谢小平作为监护人有赔偿能力,应该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所有损失。
被告谢永强则认为:
原告韩泰熙明明知道被告也是未成年人,并且没有驾照,但还把摩托车交给被告驾驶,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也应当承担至少一半的责任。
被告刘能认为:
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自己一半的责任,但自己已经支付了7400元的医疗费,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半责任;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因本案原告韩泰熙和被告谢永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肇事车辆系原告家庭所有,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次事故中,被告刘能承担50%的责任,剩余的50%的责任问题,根据双方监护人的责任,法院认定原告韩泰熙、被告谢永强的法定监护人各承担25%责任。
2、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801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80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后续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原告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9263.18元。根据责任划分,被告刘能承担19263.18x50%=9631.6元,扣除已垫付的7400元,被告刘能支付原告2231.6元;被告谢永强、谢小平支付19263.18x25%=4815.8元。
遂判决:
一、被告刘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泰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231.6元(扣除已垫付的7400元);
二、被告谢永强、谢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泰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481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目前农村有不少留守的未成年人,父母外出打工,疏于照顾,加之这些未成年人法制意识淡薄,私自驾驶摩托车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对责任进行划分时,只对未成年驾驶员进行划分,并未考虑到乘车人及其监护人存在的过错。
本案,原告法定监护人明知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未取得驾驶资格证,而让同样没有驾驶资格证的谢永强驾驶摩托车,可见,原告的监护人并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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