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现将《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版)

  2.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3年版)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29日

   

   

  附件1

  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1

  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从轻处罚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

  一般处罚

  首次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年内第2次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从轻处罚

  首次违法并限期改正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首次违法并限期改正负面影响较小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法并限期改正有一定负面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且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从轻处罚

  限期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拒不改正造成较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从轻处罚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次接纳未成年人5人以上7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1年内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20人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并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并造成2名以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从轻处罚

  限期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拒不改正造成较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从轻处罚

  首次违法组织未成年人不足3人且未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并及时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首次违法组织未成年人3至5人且未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并及时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首次违法组织未成年人5至8人且未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并及时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1次组织未成年人8人以上,或者1 年内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2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1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2名以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7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从轻处罚

  及时改正违法,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及时改正违法,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7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改正违法,违法所得在7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没有负面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有负面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且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

   

   

  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化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8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违法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根据《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湘文市〔2015〕24号)文件精神,湖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做统一规定,允许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参照本基准第4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次接纳未成年人5人以上7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并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并造成2名以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第3次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参照本基准第5项进行裁量。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从轻处罚

  限期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拒不改正造成较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从轻处罚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违法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5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参照本基准第4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娱乐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娱乐场所1年内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20人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并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并造成2名以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3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

   

  18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参照本基准第4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娱乐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娱乐场所1年内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20人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并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接纳未成年人并造成2名以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9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从轻处罚

  超过核定人数10%,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超过核定人数10%-30%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

  一般处罚

  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从重处罚

  1年内第3次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21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

  一般处罚

  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从重处罚

  1年内第3次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22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参照本基准第5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限期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拒不改正造成较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3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参照本基准第16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从轻处罚

  设置3台以下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设置3台以上10台以下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设置10台以上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第3次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第3次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依照本基准第21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

  一般处罚

  1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从重处罚

  1年内第3次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28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一般处罚

  首次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娱乐场所1年内2次(含2次)以上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以及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0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1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违法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2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3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违法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4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5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一般问题。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八)、(九)、(十)项所列情形的,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第二十六条所指情形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年内2次发现一般问题。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八)、(九)、(十)项所列情形的,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第二十六条所指情形的,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发现严重问题。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第二十六条所指情形的,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变更相关内容未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等违法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观众未要求赔偿损失或者依法赔偿了相关损失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未依法赔偿相关损失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7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观众未要求赔偿损失或者依法赔偿了相关损失的。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未依法赔偿相关损失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8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9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2年内2次被查处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2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重大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从轻处罚

  超过规定天数不足30日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超过规定时间60日以上的。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1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本基准第30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年内2次被查处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2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3

  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2年内2次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2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的。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本基准第29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5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本基准第29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6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本基准第29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7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本基准第29项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