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伦理哲学述评

       

  老子哲学在中国伦理学史上占有一特殊地位。司马迁在《老子传》中说“世之学老子者则绌儒学,儒学亦绌老子”,这话从伦理学层面看最突出。按照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理解,伦理(学)是着眼于人类社会,制定道德规范体系,通过自觉自律,以消除人类不应有的不协调或冲突,建立人类和谐关系的一门实践科学。如果说儒家要建立人类关系和谐,道家不会反对,这有什么好反对的?问题是:如何达到和谐?什么方法是合乎真理的最佳方法?着眼于人类,这“人”怎么理解,特别是人性与自然关系如何,就是说仅仅限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可不可以保证伦理目的顺利达到?道德规范来源是什么?我们知道孔子想改造三代之礼作成行为规范体系,有很强的保守既成社会历史习惯的色彩;三代之礼与天道还有关系,后世儒者直以“人(仁)之道”等同伦理内容本质,这人道学问是什么?有人拘泥六经,考据文字,抱残守缺,以圣人言行为法式,搞出了“五常”就满足了;人性是什么?儒者有直接把善、恶价值归之于人性的,不免肤浅简单。甚而有至于直接把伦理学追求的目的或理想说成是人性固有的;儒家伦理还是一种情感主义或心理主义色彩浓厚的伦理,他们一般以为人伦之道不外就是仁爱与不仁爱而已。老子对伦理本质有超前于当时伦理史的认识。

   

  一、老子与伦理学  

  其一,他把伦理问题看成自然历史过程,老子对自然伦理历史过程中某些规范有所吸收,但强调道德困境是知识、文明进步的产物。随着后者的愈益进步,伦理规范将失去其内在基础而完全异化为外在束缚。

  其二,他把规范伦理看成“德”以下的内容,而“德”必须以“道”为基础。他是从“道”来寻求普遍伦理原则。我们今天无人分开来讲的“道德”,在老子那里属于“德”以下的范围,他理解的伦理是从属于“道一德”统一的体系的。就这些特点看,说老子讲伦理学术,那是因为老子思想看似违背伦理学名义却有巧妙的伦理学功能,并且对规范伦理学有批判价值。老子伦理思想不从人本位出发,不限于人类社会,更不限于人的主观价值学基础。所谓老子的伦理思想,是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有很大不同的。老子是从“道”讲到“德”,从“德”讲到人的行为,他不是专门讲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在他的思想中普通伦理学没有专门独立的余地和必要。但我们却不能说他反道德(今天意义上的“道德”),他其实讲出了一套有机生成模式的宇宙伦理学。这套伦理学的原则包括:

  1“自然”是伦理的基础,是伦理的普遍性、至上性前提。老子说:“道生之而德畜之。物形之而器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也,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道生之,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弗有也,为而弗恃也,长而弗宰也,此之谓玄德”[1]。引文中“畜”指种田的收获;“器成之”,即“形而下者谓之器”,“形乃谓之器”(《系辞上》);第二个“畜之”之前依第一句,当有“德”字;“亭”,意为定;“毒”,意为安;其它文字意思浅明。读这一段文字,我们立即看到一个欣欣向荣、各遂性命、不受干扰的自然的世界。这个世界的形上原因在于“道”。“德”处在形上和成物之间,它表示万物获得道性,得以自然地成长、化育、稳定、安正、保养、复原。“德”犹“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候王得一以为天下贞”(39章,本节仅标数字的系指《老子》通行本的章号)之“得”,指万物各从“道”那里得到自身同一性的本质。胡适认为老子讲的实际是自然法,有道理。胡适说“天道”是自然法[2],我们认为实际上“天道”只是具体的道。在道的包裹中,宇宙、万物包括生命都秉凭“自然”之内在本质属性而存在和发展。本此我们只能听任万物“自正”、“自化”。

  2不假名教。老子说“绝圣弃智”,“绝仁弃义”(19),望文生意者恐怕会认为老子无条件地否定圣、智、仁、义,是不是这样呢?老子说“与善仁”(8),“民复孝慈”(19),“知人者智”,还多次言圣人如何如何,那未他所谓“绝”、“弃”是什么意思呢?原来他并不反对有圣、智、仁、义之实质,他反对的仅仅是这些“名”[3]。“名”有什么要反对的?此间问题并不简单,老子以为立名是道德认知限入矛盾漩涡的开始,“名”都有肯定、否定,立此必失彼,是此必非彼。比如一旦立“仁”名,则“不仁”之名随之而来,思想就会限入“仁”与“不仁”之名的争端。如果拿这个思想矛盾妄加于事实,则会造作和加剧事实争端。事实本来是不含有这人为的“名”的,伦理生活世界也不是那二元名相对立的构造。“圣”、“智”、“仁”、“义”等名,是圣、智、仁、义之实际行动留下的陈迹,之所以发生这些行动是因为有伦理精神实质,这些行动的“名”则是行动的“记录”。一旦立了这许多“名”的陈迹,就会有人以此为效尤,为名而名,为名而争,殊不知这都是陷入了空洞离实的道德名相世界,从而背离道德之实!这在人类伦理经验的历史上并不鲜见。老子主张“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计,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27)。这段话有些莫测,其实不神秘,这里的说法是建立在对神圣自然在漫长演化生成中所形成的绝对精巧智慧的信念之上的,它是说:顺其自然,不假人力而人不能比。我们还可以加上一句:善为道德者,不由名教而有道德之实。加上这话,老子意思更明了:他是要人弃名从实,要人先识“道”这一大体,从“道”贯到“德”,直接循由“自然”。在中国伦理学史中,讲得最多的是仁、义、礼等,但在中国伦理生活史中,异化最严重的也恰是仁、义、礼等!这是为什么?看来老子这种废名而求实的思想有特别的伦理学批判价值。

  3纯粹道德主体的确定。道德行为的自律、践履需要确立实体自我、个人主体性,倘使自主的个体不现实或形同虚设,则我们无法要求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真诚的伦理责任、义务的践行者,也无理由要求一个个体承担道德过失。所以说,自主的自我是伦理生活的必要条件。但是这个自我是感性个体,它常常伴随唯我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它免不了以自已的心理偏好、情感冲动、私欲扩张、自满自爱、任性排他等局限性,因此个体自我又不是伦理的充分和自足条件。道德生活成立需要承认或假定躯体之我、心理主体、感性自我,然而道德的普遍法则却需要纯粹道德意志化的思想主体,就是说纯粹道德认知是不容有不变的个体自我的,相反前者要求超越个体主体。这种超越在老子那里是通过辩证性认识而达到的,这个辩证原理可引用老子“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11)的说法为喻。“自我”,象器物一样,建立它的实体,是有所利用的前提,但要挖空它、虚化它才能得以发挥出它的作用。老子引导人类达到道德认识的具体环节是:

  1确立人,老子说:“域中有四大”(25),人是四大之一。这里指的人显然是个体的还原。老子说:“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帛书《老子》甲本51章),“万物得一以生”(39),从这些命题出发,可以进一步演绎出这样的结论:万物和人都是具体的、各自独立的,老子把这个推论称做万物“自化”、民“自正”。殊相的人的承认同时意味着从殊相出发;从殊相出发,就超过了殊相自身应该遵守的自我约束的规定性,故老子立之又平复之。他要求人自知:“自知曰明”;要求人虚已:“致虚极,守静笃”。这是要抑制感性主体逾越自身层次而成为独断者,因为“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张”(24)。理想的自我规定性原则包含着感性主体的自我否定。首先要存身,但又不能反被自身损害。老子说“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44),又说“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52)。这是要从外在关系中识别和保守内在自我,是合理的存身之道;老子又说:“无遗身殃,是为习常”(52),这是不使内在自我损害自已。其次是有我而不蔽于我。老子说:“是以圣人自知不自已,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72),“自知”、“自爱”即知自、爱自,“自见”、“自贵”即是已非人、贵已贱人,前两者是设立自我,后两者是多余的自我扩张。

  2第二个环节是知性批评环节。老子要求知性主体收敛知性:“歙歙焉,为天下浑心”,甚至达到“恒无心”(帛书《老子》本49章);“绝圣弃智”(19);“绝学无忧”(20);“沌沌”、“昏昏”、“闷闷”(20);“知者不博,博者不知”(81);“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矣”(48)。这样的认识是老子伦理反思的深刻性所在。众所周知,学、智,皆属于知性活动项目,知性要统摄现象、经验,要分析和综合,查明事物现象的因果秩序,获得确定性的知识。其本质在于理性与经验的合成作用,作用的成果的性质主要是经验知识,而这实际上是自然科学的知识领域,知性方法也应只限于这个领域类。但道德行动的根据却不在于经验,如其这样,便失去普遍有效性而难以存在。老子的哲学目的不是求得科学知识,而是要建立一门宇宙中最普遍的学说。对于“知性”,老子说“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矣”(帛书《老子》乙本73章),所谓“知不知”,即知道知性所不能及的,知道知性的限度。我们容易为知性左右,总是乐于把有限知识加以绝对化、加以滥用,而不是加以真实恰当的运用。老子说对于实践学问,“治人事天莫若啬”,就是说要吝惜理智,少用理智独断。那末需要什么呢?

  通过以上两个环节,老子已指出了导致人类道德冲突与一切不和谐的两个直接原因了,这两个原因可举其大端叫做贪欲和任智主义,它们都可以还原到自我的病症上来。所以老子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3)。当然,光批评反思仍然是消极的,老子不信任从人自身出发能找到彻底解决人类道德问题的良方。他的方法是“从天而降”,即本着道的形上原理下达到人;同时人的主观认识上升到合乎形上的道之法则,纯粹道德主体才会建成。这个纯粹道德主体不是别的,就是反本归真的“见素抱朴”(44)、虚静、淡泊、无为的“愚人之心”(20)、如“婴之儿未孩”(20)。道德与不道德,无条件地取决于这个主体,而不取决于其它任何东西。老子这个道德主体是虚构?是想象?还是真的是愚人之心?都不是。这个道德主体有老子道论独有的有无统一的哲学认识为最高内涵。

   

  二、宇宙伦理学模式  

  《老子·十六章》说:

   

  致虚极也,守静笃也,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也。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是谓复命。复命,常也。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参见帛书《老子》甲、乙本16章)。

    “复”,旧有解为循环往复,实际上“复”就是“复朴”,就是“还原”;“观复”即观万物合乎内在本性的还原运动。《十六章》意思是说:万物都要还原,还原到原初“自然”性,还原出自然性意谓保持稳恒,稳恒意谓反还自已性命,反还性命意谓永恒。认识到这个永恒性所在,是最高智慧的表现;认识不到永恒性所在,就会流于虚妄。妄动意味失败。认识到永恒的常道,就会宽容于物、无损他人。宽容就能保证公正无私,公正无私像天下的溪谷。像天下溪谷,其德性就会高配于天。高配于天是上通于道。上通于道就能长久自保,终身无危。这里老子视万物各有性命之“根”,人类不能违背万物各自的根源归依。

  万物归依的“根”从哪里来?司马迁曾说老子著书“言道德之意”,我们需要注意这句话应理解为:论道一德关系的本质。万物归依的“根”正是在道一德关联之中。老子之道是形上之道,是宇宙万物之根据兼本源,这个“道”散而为“德”,“德”即得于道,分有道。“根”,即事物得之于道的确定同一的自身本质。老子不是从人出发,就人而制定伦理的名物体制。相反他认为“人之道”必定会“损不足以奉有余”,人之道与“损有余以补不足”的“天之道”恰相对立。老子以为人、天、一切的合理存在,莫不从属于道、从属于“自然”。在老子思想中形上、形下,道、德、性命、万物存在等都内在地统一着。那未,这样一个疑问就自然地会出现:既然情况如老子所论,那未人不道德的原因是什么?老子认为:(1)人的产生和独尊,意谓着主体与客体世界分离的出现,意谓着名言世界的出现。如果人不能克服主观与客观距离,不能消弥名相世界与道的实在世界之间隔阂,不能实现主体认识与道体的一致,那未违反“道”、违反“德”、违反性命的行为自然就免不了。(2)如果服从于道,那未“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37),就是说欲望会自动萌发。不过,欲虽萌发,我们还要看到它的自然极限所在。所以老子说:“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37)。依老子的意思,人是在与欲望斗争中证明道德,体证自然的,其间包括无数的有欲而又无欲的辩证认识和行动环节,也可以说这正是道的“狡诈”所在。

  老子强调人有“德”乃在于合乎“道”,即在于发现自在、自然的存在之运动本性并顺从之;又说万物是天地的刍狗(祭奠用品);还说“(天下)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2)等。依传统伦理学性质,老子似乎混淆了形上学、自然哲学、伦理学,伦理学在他那里尚未独立,因此谓老子有伦理学说都难成立。实际上,老子指出“知善之为善”是“不善”,并不是说否定现实的善恶存在,更不是取消伦理对象。他有两个观点:其一是辩证地看善恶关系;其二是不但不反对有善之实,相反他主张“上善若水”。他所反对的是为善而留“善”名。留善名,则“善”、“不善”之争就会出现,结果此消彼长,恶性循环。所以他才说出了不着名相、超越善恶二分的理论。老子又反对人以自我为中心,而且还反对人类以人类为宇宙中心,再加上强调人与万物一样只能顺从自然,所以过去的确有人因此抹杀老子思想的伦理功能。

  今天,全球生态问题严重紧迫,传统的伦理学已被证明是千疮百孔、亟待创新,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方兴未艾,正是过去被忽视的老子的伦理思想今日有可能会重放光彩:老子讲致虚、守静无为,正是人类应该有的最理智的表现。没有深邃的智慧,人类的行动就没有充分的真理性保证。人类过去讲的是自贵自私的道德,这种道德被用作协同灭裂自然的盲动的工具。现在才发现那反而是缺乏理智的,因为那是脱离客观生态真理,使人类反受其殃、更不自在的道德观;老子讲道、德、天地、人、生命、万物的内在连续性,不讲主客二元论基础上的分化体系,正是当代科学寻求新范型、从剖割状态转向建设连续性体系的一种哲学原理;老子讲“道法自然”,正是一种泛生态伦理的哲学原则。传统伦理学只讲自以为合乎人伦日用的道德,忽视了人类道德与客观真理和持续有效性的关系。这是因为传统伦理学建立在自由与自然相对立、真善美一分为三两个出发点之上。老子以“自然”为中心的伦理原则正可以用来校正传统伦理学的自由观、善恶观;老子讲“玄同”,讲万物莫之命的自然,讲“生而不有”的“玄德”,正是捍卫自然自身应享权利的哲学基础,也正是生命伦理的基本根据;老子讲天地之德、江海的德性、讲万物的德性,正是生态哲学需要的内在价值论;老子讲道的至上性,正是合乎对人类中心观的否定;老子讲的反朴归真,正是合乎生态人性论的健康端点,等等。

  老子的道一德观对中国道德观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深远作用,构成了中国道德学术的核心精神之一。像张载、朱熹、王夫之等实际上都持着某种有机的道一德观,推其始源都是受到老子、道家的影响。特别是在今天,认真地阐释中国道德学术中固有的有机道德精神,并推陈出新,建立科学的中国生态伦理体系,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这可能是中国古代哲学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机会。当然,正如我们所介绍的,老子的伦理哲学是新故相成,真正超越传统伦理思维而突破规范道德并提出了一种元哲学视野下的人类行为原理的是庄子。   【注释】 [1]帛书《老子》甲本《德经》51章,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本节引帛书老子皆用高本。 [2]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中华书局,1998年2月,P50。 [3]通行本19章,《郭店楚墓竹简》的老子简只有“绝智弃辩”、“绝伪弃诈”,可参考。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P111。                                                                   录入编辑:方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