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黄某甲与李某甲恋爱同居,未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下一子黄某乙。2017年10月,李某甲因病离世。2018年春节前夕,黄某乙的爷爷奶奶到黄某甲家将孙子接回家中过年,春节期间黄某乙一直在爷爷奶奶家居住生活。春节过后,原告黄某甲及其亲属多次到爷爷奶奶家想接回黄某乙,但一直未能将孩子接回。原告不得已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黄某甲对儿子黄某乙的监护权,判令两被告送还儿子给原告。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无证据证实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父母的意志将未成年人带离父母进行抚养。

   

  裁判结论:

  黄某乙应由其母亲黄某甲监护抚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析: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本案中,原告黄某甲是黄某乙的母亲,是黄某乙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利并受法律保护。现黄某乙的父亲李某甲已去世,且无证据证实原告黄某甲有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情形。因此,黄某乙应由其母亲黄某甲监护抚养。

  淮海中路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