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律师:未成年人的贷款如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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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借款人王出生于1993年6月。由于感情不和,他的父亲王和母亲李于2007年4月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同意各自的收入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同年4月,他们持协议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王参加了高中入学考试。如果他的成绩没有达到当地重点高中的录取线,他需要支付1万元的择校费。同年6月,王向嫂子李借了1万元,用于支付高中的择校费,并写了一张借据说明:。。如果我的父母不还款,我毕业后会逐渐还款。2010年6月,李向被告王、王、李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归还贷款(未约定还款时间的贷款行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李某某认为,王某在借条上未满18岁,未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是《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实施行为,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请求。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借款时未满18岁,是一名在校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借据中注明归还,但不能改变王向李借款1万元的行为是无效的。由于王是一名在校学生,无法归还,他的父母王和李负责归还判决。

  【评析】王借了这么多的贷款,不适合他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应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贷款行为应该属于无效的人。但由于仍属于学校学生,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家长应负责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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