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儿说法 |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编者按“巧儿说法”是庆阳市司法局主办的学法普法平台,取意庆阳市“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巧儿抢婚案”。自2014年上线开办以来,以传承红色法治文化、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语言精练、通俗易懂的特点被群众熟知、认可、接受和喜爱。为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常态化开展,进一步提高普法内容的适用性和实效性,共青团庆阳市委、庆阳市少工委依托庆阳市司法局“巧儿说法”平台,推出“护航青春 与法同行|巧儿说法”栏目,通过案例说法的形式,持续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广大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案情

  17周岁的兰某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去往学校的路上,撞倒了前方的行人孙某,致孙某受伤。经交警处理认定兰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5天。孙某康复后经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某及其监护人赔偿相应损失。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兰某17周岁,属于民法上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从民事责任角度,监护人应承担偿责任。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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