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人失踪都说成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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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联」「失踪」之差别,就是一个「体谅家属」的心意。

  人活世上,多三分善良,给人留丁点希望,何错之有呀?

  将心比心,就那么难?

  页面有不少答案,责备这是台湾媒体之过?

  就算台湾媒体是始作俑者,难道这样写来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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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何必说的这么大义呢,

  失联不就是失去联系意味着本可以通讯交流的一方通讯中断罢了,

  而失踪通常是毫无通讯的情况下突然的消失,

  用法不同而已。

  赤子之心啊!

  有时不过是痴心!

  其实我觉得应该跟

  茅坑-厕所-卫生间-洗手间 一个道理!

  前一个名词刚开始是比较隐晦体面的!但是时间长了慢慢就褪色了,需要更隐晦,更体面的词语来代替。

  还有的例子比如 瞎子-盲人-视障者

  就好像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犯人一样,失联和失踪在法律意义上也是不一样的。

  答案中已经有人po出宣告失踪的定义了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踪_百度百科

  同样的还有:宣告死亡_百度百科

  值得一提的一点是,像马航那种失联飞机搜索不到的在法律意义上基本可以宣告死亡,为了安抚家属情绪可能会称为“失联”。这个和 @yolfilm

  提到的是一样的。

  关于失联飞机可以宣告死亡的法条在这里,百度百科貌似没有哦: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两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我们再回到失踪,如果没有满两年,并且家属没有申请,称为失联是恰当的表述,并不是因为想推卸责任。

  之前李天一案传的风风雨雨的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表述,其实也是很专业的法律用语。因为刑法里没有“轮奸罪”,只有强奸罪,而轮流发生性关系是加重项的标准句型。

  你要问,失联和失踪为什么要这么分,有什么意义?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可见,宣告失踪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更,而失联并没有。这是他们的区别。

  那么,如果失踪的人突然归来呢?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可见,宣告失踪一是对失踪人权利的保障,二对其亲属和债权债务人权利的保障。而失联只是一种媒体表达罢了。

  来知乎半年了,很多时候社会科学的问题,还是很遗憾地看到很多人从动机和阴谋论入手,这样根本不能普法嘛。委屈脸。

  与法律无关,与具体意义内涵无关,纯粹就是一个词与负面所指关联太久了,词本身就给人以负面情绪,所以就会换个新词,可预见失联未来也可能被其它新词替代。

  就像是厕所不用改卫生间,卫生间又改洗手间,洗手间还有被称化妆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