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普法小快车
原标题:“合适成年人”普法小快车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者不能不宜到场,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
什么情形下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在场,或者法定代理人到场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客观的供述或证言时,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有相应心理资质的咨询师或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在场参与讯问或者询问,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基本信息知情权。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兴趣爱好、家庭情况、教育条件、日常表现、成长轨迹等情况
在场旁听权。办案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讯、询问时,了解权利义务知晓情况等情况,参与讯、询问全过程
程序违法异议权。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向办案人员所在部门反映
帮助教育权。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查阅笔录签字权。阅看讯、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处于正常的生理、心理状态,以保证他们不会因为饥饿和疲劳而被迫作出不实的供述
其他有利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接到办案机关通知后及时到场;
2.向涉罪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
3.安抚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
4.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含义,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涉罪未成年人独立回答问题;
5.监督办案人员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避免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及生理伤害;
6.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向他人透露相关案情或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7.发现本人与所参与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8.其他有利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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