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课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
【主要任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查明犯罪事实、核实主体身份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应当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相关情况,充分获取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是否曾经遭受侵害以及回归社会的实际需求、有利条件、不利因素等方面的信息,并适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引导。
【人员要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两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等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地点选择】讯问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专设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学校或者其他场所更为适宜的,也可以在上述地点进行讯问。
讯问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设有专门讯问室的,应当在专门讯问室进行;没有设立的,应当协调公安机关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点的专门讯问室。
【时间要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应当以减少对其不利影响为前提。未成年人为在校学生的,应当避免在正常教学期间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情绪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讯问的时间和节奏,避免对其身心造成负面影响,保证讯问活动顺利进行。
【尊重人格】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得使用带有暴力性、贬损性色彩的语言。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