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吃粪”事件家属接受赔礼道歉,先别生气,这事得这么看
文/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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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次优的决定视为最佳的法律决定,它看重的是长期正确的制度,而不是每个人作出最佳决定的尝试。
01
山西介休13岁男孩被霸凌一事现今仍旧还是众情涌动,怨气横生。
因为这事对于任何有儿女的家长来讲都是难以想象的事,这等侮辱很多人连想都不敢想更何况出现在自己孩子身上。
所以这事出现后,大众就希望能后看到小坏蛋们能够得到大快人心的处罚,可是就在大众还在积攒怒气时,当地公布消息表示此事已经调解结束。
最终结果是对方以4.5万赔偿款和孩子的父亲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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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声明一出大伙心中真得说不出的郁郁,对于男孩父亲这样草率行事也有了些看法,而随着孩子的妗妗公布视频,大众的怒气又有了新的端口。
男孩妗妗说这是她姐家的孩子,她的姐姐患有精神疾病,姐夫也身体有些残疾,还是个文盲,也就是这样的背景,让她对这次调解很不中意。
先不说仅仅付出4.5万是否合理,这个和解过程妗妗也发出了疑问:
夜里传唤别人,然后调解了三四个小时,到了半夜达成和解,之后签了调解协议,所谓一式三份的调协议书也没当场给予姐夫,直到第二天家人去要才给的。
让妗妗这么一说网友们也立刻把怒气值打满对准了当地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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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说法老猫特意查了下相关材料,觉得从程序来说是合规矩的。
根据相关法律,涉及冲突和纷争之事非刑事案件时,无论诉讼与否,都会先进行调解,所以就分诉前调解和非诉调解。
而因为民事和行政事件多半不需要起诉,因此就由当地派出所帮助调解,而对于双方认可签字的调解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就有一份,签字完交给派出所收档,并没有必须要给当事人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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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妗妗关于是否是一式三份的问题其中或许有误解,如前面所说一般情况下协议书只需派出所收档即可,所以这个没有给当事人也符合规定。
其次关于调解时间和期限,刑事案件也好非刑事案件也好都有时间限制,规定在多少期限内完成,而派出所也不是只为一家人办案,所以调解时间来说早中晚都有可能。
因为笔者也有过类似经历是晚上九点多到十点左右去的,然后单单询问过程做个人笔录就消耗了很长时间,所以三四个小时也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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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而后果证明事件结果也确实如此,根据各部门联合调查具体经过如下:
6月18日16时45分,介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受害人李某某父亲报警,称其子被三名未成年人殴打和侮辱。
属地张兰派出所立刻出警,进行调查走访。因6月19日至21日双方当事人均在上学,民警利用当事人放学时间开展工作,按照办案程序收集、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经调查,6月17日(星期六)15时许,郎某1(男,12周岁)、原某某(男,案发时不满11周岁)、郎某2(女,11周岁)三人路过张兰镇长泰园小区附近,遇到李某某(男,12周岁)后,质问是否骂过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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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郎某1等三人均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郎某1等三人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对郎某1等三人给予记过处分。
6月21日,双方监护人第一次提出调解诉求。当日18时许,双方到达张兰派出所,经过近6个小时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6月23日,民警再次组织双方监护人进行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24日,李某某监护人在其村委会主任的陪同下又一次到张兰派出所,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此后,办案民警继续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未果。
6月30日19时许,介休市公安局会同教育局、学校负责人及镇村干部再次组织调解。
双方监护人先后到达派出所,经过调解,于7月1日0时许,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4.5万元,并当场电话征询李某某父亲的哥哥(高中学历)意见,得到了其肯定答复。
郎某1等三人的监护人经过两个小时的资金筹措,7月1日2时许,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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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本案对当事人询问、调解工作均在法定监护人在场或参与下进行,相关过程有录音录像佐证,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所以从程序上来说确实没错,可是没错也挨骂主要原因就出在这并没有让代入弱势一方的群体感到中意,哪怕他合法合规。
大众代入弱势群体之后觉得对方付出的违法成本太低,从而丧失安全感,所以就将这样的和解归结于背景勾连作怪,有不公有猫腻。
可是看完调查之后我们发觉警方完全符合规矩。
因为无论是《刑法》还是《未成年保护法》根据现有法律如果双方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那么还真就没办法做人身上的惩戒,即便诉讼也是耗时耗力最后赔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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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霸凌侮辱这种行为法律里并没规定其为重大刑事案件,所以对于未满十四周岁即便重大刑事案件也能从轻处罚的明显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法追究责任的情况下私下调解就是眼下最好的办法。
目前最新消息男孩一家在其他要求满足下也是接受了对方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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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然而到了这里警方一切程序没错,而男孩一家也正式和解了,看似事完了可是还是心中郁闷,这不那么公平阿,于是矛头又出现了,这是不是就是《未成年保护法》的问题?
是不是就像很多人嘴里说的那样《未成年保护法》就是只保护渣滓得被废除?
可是这个方向也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罪犯后让相关部门如何减轻处罚的法律,而是专门用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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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未成年保护法》就知道就是它是要求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个人和单位,如何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而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就只是和《刑法》与《治安治理处罚法》等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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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不应该指责和要求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是应该建议修改和完善《刑法》《治安治理处罚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因为未成年人就是和成年人不一样,他的心智,他的体能,他的三观,他的认知和操纵力就是还没有成型,就是和成年人完全不一样,所以如果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起类比,那么成年人会有无数方法让你的孩子进入险境。
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一定是对大多数孩子来说是有保护作用的,我们必须要对未成年有别于成年人的优待有所认知。
可是当极端案例发生了也会很多人会感觉到不平稳,就是这种优待虽然大多数是好的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保护了更多的孩子,但是有极端个例发生后发觉这对于个体就是会有一定的不公平。
比如吃粪这件事赔多少钱能让小孩子摆脱这种阴影就像没有发生过一样?
明显多少钱都不能,而且即便也让对方遭到同样的对待,那也不能让男孩彻底回到那一天之前,所以这对于男孩来说就是怎么做都是委屈的。
可是法律就像罗翔老师在《法治的细节》说过的那样:
“法律永远都不是最优解,而是次优解。”
法律所关注的,是如何建立一套对多数人更合理的秩序,而不是对某个人更合理的秩序。
法律所关注的,是对整个社会的最优解,而不是对某个人的最优解,因此对于个体来说很可能给他的答案绝不会达到完全的定格中意只能是次优解。
04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全国好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要万倍以上的超过对所谓“作恶未成年人”的保护,所以大众不能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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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作恶未成年的损害也是明显存在的,而且若是没有处罚难免有些孩子会更加过分和胆大,所以对于惩戒方法也应该有所加强。
在这里老张有几点建议:
1、降低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龄
2、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纳入惩戒机制
大多数情况下坏孩子和家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是像山西这种极度侮辱人的行为,那绝对是家里管束教育不当,所以如果孩子小的情况下,有必要让这样的家长接受惩戒。
3、建立专门的教育机构
少管所之类的应该复原,而且2020年“预防青少犯罪法”就提出对于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要有专门的教育结构进行教育治理,所以希望这个政策快点实施。
4、给予一定的物理惩戒进行威慑
个人认为在课堂上教鞭戒尺都是不可丢的东西,对于成年人尚需要威慑何况对于少年人,他们在无法无天的年纪更会对强者和戒律慑服,而绝不是用大道理就能说服的,所以对他们进行一些物理上的惩戒是有必要的。
比如让很多人向往的新加坡直到现在还存在鞭刑:未成年人也要受刑,数量和力度是成年人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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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一些不太成熟的建议,最后想说这么大一个国家,这么多的人,这么多的少年人,所以法律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所有人的中意,也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要求。
我们得接受它的不完美,诚然它在某些时候就是保护了坏人,可是它大多数保护的都是我们这样的一般人,有规矩才能让弱者有相对安全的空间。
如果没有了规矩那就是纯生态的弱肉强食,相信我,穷人会更拼不过富人,身体单薄的也拼不过壮汉,至于那些比起成年人弱势比起同龄人弱势的未成年人更是大多都很难安稳长大。
所以我们要对规矩的“次优解”有个清楚的认知,了解它,知道它理解它,然后进一步完善它,而这才是让我们的孩子更安全我们社会更美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