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实施!两部新修法律守护少年的你!
其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亲情关爱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将扮重要角色
从委托代为照护的相关规定可以侧面看出,除了学校、幼儿园等交易机构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政府及相关机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提到“政府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其中,关于上述监护人的内容里也有两条与此息息相关,就是民政部门应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包括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也详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具体工作,其中就包括关于“工读学校”的发展规划问题。
所谓“工读学校”,是为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开办的学校。而随着人们对保护青少年心理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逐渐担心走出工读学校的学生会被贴上“标签”。于是,“去工读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媒体报道,至2017年底,国内仅剩工读学校93所,半世纪减少过半,许多学校甚至面临有学校无学生的境遇。而新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对此进行了规定。
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同时强调,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其中,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它也成为两部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界定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
2018年4月27日下午5时,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第三中学发生了一起大型残杀学生案件,凶手持刀无差别捅刺正在冲出校门的学生们,最终杀死了9个学生,重伤10人。已被枪决的凶手赵泽伟之所以会报复学校,是因为在这所学校上学时,长期处于被霸凌的状态,致使毕业后心理扭曲偏执,埋下仇恨的种子。
近年来,如何治理校园霸凌以及其他校园问题,一直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而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前面提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进行专门教育,那如何界定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便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中之重。
所谓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以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以加强管教为主,不得歧视,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予以训导、接受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也负有监管责任,对其父母也负有督促履责的责任。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悔过、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矫正教育措施。监护人、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的矫正教育、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关“霸凌”严重不良行为:即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欺凌行为,设立了保护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后应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若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不良行为管教措施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管理也作出相应规定,如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规定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等。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一日正式实施,也可以看出两部法律联系的紧密性。两部法律从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两方面,明确了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基层自治机构在开展这两方面工作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划分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行为,以及管教措施,并且强调不得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歧视。而严重不良行为的管教和专门学校学生是否可以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评估,都需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发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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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朱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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