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否算作成年人?
在读《民法典》关于监护规定时,我也产生了类似的疑问。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还有监护人吗?
回过头来看《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确定,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年人只有一个标准,即年满十八周岁。
回到我之前的疑问,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需要监护人吗?
如果不需要,《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又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
如果需要,我们再来看《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关系终止。也就是说,年满十六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关系就终止了。也就是根本没有监护人了。
两个条文是否冲突呢?
不得其解。愿于大家共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