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们注意了!“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频发,这样防范

  

  

  10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报告指出——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治,2018 年至今年 9 月,起诉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7万人,占判决总人数的 42%,高出整体刑事犯罪 24.3 个百分点。对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抗诉1065 件,法院已改判 486 件。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以典型案例引领法律适用规则不断完善。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并结合办理此案,促进完善办案规范,明确在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依法加重处罚。

  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2018 年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至今年 9 月,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1130 人。徐某利用某 APP私信功能,打着赠送礼品、参加比赛等幌子,诱骗多名儿童发送裸体照片、视频,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帮助走出困境、拥抱阳光。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检察官、警察、医务人员、心理咨询师等同步介入,一次性完成证据收集、受害身体检查等工作,及时开展心理疏导,避免反复询问取证对未成年人造成“次生伤害”。目前,已建成 2053个“一站式”办案场所。针对一些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专门出台检察政策,加强司法救助工作。2018 年至今年 9 月,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3.4 万人 5 亿余元,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综合落实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救助,助力重归快乐生活。

  通过强制报告,已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3700 余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 400 余人;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 1000 余万人次,解聘有前科劣迹人员 4400 余人,让隐匿的“大灰狼”无所遁形。

  典型案例一

  2021年,被告人裴某某通过某网络游戏APP认识被害人李某某(7周岁)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裴某某索要李某某面部照片后哄骗李某某当其女朋友。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性欲望,裴某某要求李某某拍摄胸部等隐私部位照片发给其进行观赏。随后裴某某又将自己裸露隐私部位的照片发给李某某诱导其观看。同年10月,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被李某某母亲发现并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为满足性欲望,通过网络采用诱骗的方法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认罪服判。

  典型案例二

  2021年5月期间,位于外省的被告人孔某为追求心理刺激、发泄个人性欲,用其手机以发红包为幌子,诱使多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学生加入其所建的微信红包群。

  之后,孔某又通过添加群内好友的方式,与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微信私聊,以发红包为诱饵引诱未成年女学生与其裸聊,或要求对方发送个人的裸体照片或视频,均被拒绝。其中,在被我市的两名被害人王某、杨某拒绝后,孔某分别向二人微信发送多张其个人下体照片、网络下载的淫秽照片和视频等,并用微信发送淫秽语言、给被害人王某打电话等方式继续骚扰,给二被害人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寻求刺激和发泄性欲为目的,对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心理健康及性羞耻心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网络性侵有两个误区

  报告发布后,“隔空猥亵”相关话题引发关注。

  今年5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多起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案例。法院发现,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了类似的“隔空”猥亵新动向。

  而在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提醒——“危险危险危险!‘隔空猥亵’也是性侵”。其中提到,网络性侵有两个误区:

  ①他没有碰到我就不是性侵吗?

  错。隔空猥亵也会构成犯罪,虽然没有物理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话都会构成性侵害。

  ②我没有激烈的反抗就不是性侵吗?

  错。教科书式的反抗、呼救只存在于少数,大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害怕、羞耻或者被威胁无力反抗,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狡辩的“自愿发生”。对未满14岁儿童实施性侵害,无论是否自愿均会构成犯罪。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和女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编  辑丨周鈺

  来  源丨中国妇女报、烟语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