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知乎里面各位法律界的大拿们:关于未成年人放弃遗产继承权是否合法的问题?

  各位律师和法律界的大拿,事情是这样的,我一个朋友,他老婆(A)因意外车祸去年身亡,没有遗嘱,留下了一个年幼4岁的女儿(B)和老公(C)。去世时候娘家人来闹事坚持不办后事,最后被逼无奈老公C和他们娘家人签署了一份继承协议书,其中约定老婆A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和遗产4岁女儿B和老公C都主动放弃,除此之外还要另外给他们父母一笔赡养费。目前夫妻名下共有住房一套,尚有几十万元的贷款未还清,老家其母亲名下还有房产几套,一些股票、基金等等。但是今年老公C感觉这个协议当初定的很不公平,气愤不过,尤其是在他们胁迫条件下签署的,关键是4岁的女儿B也被他父亲代表放弃了她母亲名下的所有遗产,所以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推翻之前的协议,以违反新民法典中公序良俗的名义。最近基层法院一审判下来,结果是一审法官对所有诉求全部驳回。尤其是小孩对其母亲的遗产继承权诉求,理由也写得非常诡异,竟然说孩子已经继承了他父母名下的一套房产的份额,就算是已经继承了她母亲的部分遗产,所以并未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老家她母亲名下其它的几套房产等的其它遗产继承份额不提。

  请问一下各位律师或者法律界的达人,一审法官这种判决是否明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对其继承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否明显构成了对未成年人合法遗产继承权的严重侵害?因为马上准备要到中院上诉,不知道这样子的上诉胜算会有多大?会发回重审吗?还是有可能驳回维持原判? 不知为什么总感觉这里面有很大、很明显的问题?难道未成年人继承了部分父母名下的遗产就算是没有侵害他们遗产继承权吗?非常感谢!一审法院法官的相关判决结果部分见附件。

  起诉的时候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引用的法律条文要明确才行,你这个案子不应该依据违反公序良俗,在法院想主张胁迫,威胁,重大误解难度都是非常大,举证责任很难完成。公序良俗一般用在小三出轨上的多。

  你这案子,应该是孩子该继承的遗产,父亲不能任意处分,不能代表女儿放弃,违反了民法典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种行为属于无效。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父亲作为女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随意代表女儿放弃其依法享有的继承权,这种代表女儿放弃继承权的意见,侵害了女儿的权益,无论放弃的是多少遗产份额,都是侵害女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效行为。一审判决书认为女儿是继承了部分母亲遗产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分钱遗产份额都不能随意放弃的,法律上没有给这个授权。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即“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为了子女侵权行为赔偿,或者给子女治病等这些行为才能处分其财产。

  父亲作为监护人,代表女儿放弃了部分遗产,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认定违反监护原则,被剥夺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的。

  然后指定其他监护人,例如爷爷奶奶可以申请起诉法院撤销这些放弃遗产的违法行为。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了部分遗产就是并未侵害成年人的利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实际上是一分钱也不能放弃。 【案例报道】  被继承人汪顺某及其妻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汪某新。汪某新生前与前妻结婚生育大女儿汪甲、小女儿汪乙,后与郭某结婚又生育一女郭某丙。第三人周某系汪甲之子。被继承人汪顺某与刘某死后留有案涉房屋一套。2013年,汪顺某在两位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书》表示,在其过世后将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3/4所有权份额赠与曾外孙周某,遗嘱执行人为汪甲。  2019年3月,汪甲、汪乙向公证处申请案涉房屋继承权公证,主要内容为汪乙放弃继承,案涉房屋由汪甲继承。2019年4月,汪甲依据公证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后因郭某丙提出异议,公证处撤销了上述公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周某在受遗赠时系未成年人,汪甲既是遗嘱指定的遗产执行人,又是周某的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汪甲不得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导致周某丧失受遗赠的权利,减损其利益。故第三人周某应享有遗嘱为其设立的受遗赠权,此也是对逝者遗愿的尊重。最后法院判决周某分得案涉房屋3/4的份额,其余份额按法定继承。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小,缺乏社会经验和必要的知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他们的合法继承权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强调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的保护十分必要。如果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明显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的,要依法予以否定。本案通过辨法析理,准确认定受遗赠协议的效力,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受遗赠的权益。(编写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法院 吴庆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之规定,法院应该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法定代理人道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