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及问题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有多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通知》,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其定义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社区矫正是个别预防思想的体现,它是通过对有矫正可能的罪犯矫正和改造,使其再社会化的一种方式。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思想,即刑法应当作为社会对抗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以其它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以刑罚手段调整,能够以较轻刑罚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以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因此,对于刑法以及刑罚的启动、适用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另外,刑法谦抑原则还包含司法经济的内涵,即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社会效果,在适用刑法、运用刑罚过程中注重司法经济性。社区矫正将犯罪人放至社区内加以矫正和改造,体现了轻刑的谦抑思想,并且能够在取得改造效果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

  (二)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

  犯罪学的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原因、家庭原因、个体原因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原因是最普遍和最主要的原因,大多数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是由生活的困顿、家庭的破裂、父母的不当影响或者教育的缺失等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决定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整体的“社会环境”,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三)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优越性

  鉴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社区矫正是比监禁矫正更为适当的行刑方式。监禁矫正仍然沿袭传统刑罚的报复理念,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且传统的监禁矫正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产生负面作用,例如,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一起关押,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增加再犯可能性等等。而社区矫正的理念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促使重新其融入社会生活,其优越性主要在于其良好的改造效果。未成年犯罪人接受社区矫正,不仅可以避免被交叉感染,而且并未与社会隔绝,使未成年犯罪人能够与社会的发展和矫正的需要产生同步变化,从而促使其真正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够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和社区优势,积极消除对青少年群体的“社会排斥”现象;能有效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有利于合理配置未成年犯行刑资源,大量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四)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根据《通知》,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区分,仅有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包含未成年人,且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政策。

  2、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欠缺

  一方面,中国民众对社区的认同感不强,对于本区域事务的参与和人们之间的互助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刑罚的报复性观念根深蒂固,普遍民主的观点是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处罚,且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家长禁止自己的孩子与服刑未成年矫正对象接触,防止“被坏人拖下水”,这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阻碍。

  3、从事社区矫正的专业工作人员缺乏,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从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在北京,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一般是采取“报到谈话、建立档案、电话回访”的工作形式,不能真正实现矫正的目的。而且社区矫正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大部分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并没有得到相关的培训,专业素质不高。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利用上微弱甚至没有,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难以很好地贯彻和落实。

  4、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的现象普遍存在

  造成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原因如下:一是社区矫正的工作只在部分省份试点,对没有开展试点的外省籍罪犯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在交接手续的办理上存在困难,有可能将相关材料寄往矫正对象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但是根本得不到执行。即使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省市,有的矫正机关也未能及时将有关材料寄回发出机关。二是未成年的社区矫正人员若随父母外出打工、求学,往往具有住所不固定、流动性较大等特点,如何对其进行跟踪矫治,法律尚无明文规定。

  二、社区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

  在中国,社区工作者是一个相对开放的概念,既包括职业化、半职业化的居委会成员,也包括其他以社区及居民群体为服务对象的专业或行政人员。其共同特点是在社区内从事特定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虽然社会工作专业认证制度还没有在目前中国大陆确立,但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一种专业方法的定义已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重心就在本社区,因而其设立有助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社区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且有年轻化的趋势,包括新招录的应届大学生,专业方向迥异,可塑性强,可往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方向培养。在社区工作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有利于矫正工作的落实,避免让矫正工作流程流于形式,减少漏管、脱管人员,可以追踪和矫正随父母外出打工或求学的未成年犯罪人。

  第二,我国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正在往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发展,其发展方向有助于完善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专职化的社区工作者能够改善社区的服务质量,提升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提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从而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三,专职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够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顺利开展矫正工作,可以协助拓展和丰富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方式,比如提供相关公益劳动的机会,以充分利用社区资源。

  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群众性组织,社区工作者可以发挥在监控被矫正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协助解决矫正对象的就业、家庭和生活等问题,排除其后顾之忧。解决好矫正对象的就业、家庭和生活问题,矫正对象绝大多数能从心底接受矫正,重返社会。即通过矫正工作者的努力,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问题,可以与矫正对象建立正向的专业关系,教育、感化矫正对象,是矫正对象积极地接受矫正、避免再犯,重返社会。

  第四,社区工作者可以发动本社区的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发展模式是“职业化+志愿者”,所以通过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发动社区内有专业特长和社会责任感的居民成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有利于弥补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弊端,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

  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建设者,鉴于其犯罪的特殊性,需要将其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当然更为根本的方法是前科消灭制度,抹去未成年人的犯罪污点,当然,这些有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探索

  来    源:知网

      责任编辑:永宁县司法局  侯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