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姜堰男子被判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邓某在容留他人吸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鉴于容留吸毒人员中,有两人是“00后”,属于未成年人,法院结合上述事实作出了依法判决。

  

  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判员钱少林:“被告人曾经因为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他容留的这些吸毒人员有两位是未成年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这些容留或者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这些犯罪分子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WiFi下观看

  全媒体记者:王宝华

  编辑:涓涓细流

  微友交流爆料,欢迎登陆→

  一经采用,即有“爆料红包”相送!

  爆料电话:88289100。

  爆料的朋友请注意留下你的联系电话或微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