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未成年人杀人案14岁主犯被判处无期 受害方家属:满意刑事判决

  2019年3月28日,四川雅安宝兴三名未成年人杀害五龙乡48岁女店主一案引发关注。12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2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宝兴县“3·28”抢劫案,詹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受害人家属称,对刑事判决满意,但对民事判决并不算满意。

  雅安未成年人杀人案宣判 14岁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发生了一起杀人案。据宝兴县公安局通报,3月28日9时许,宝兴县公安局接警称:宝兴县五龙乡小学对面一铺面内发现一女性尸体,经现场确认,受害者(胡某某,48岁,宝兴县人)已经死亡,系他杀。经查,詹某某(男,14岁,雅安市名山区人)、黄某某(男,15岁,雅安市宝兴县人)、张某某(女,16岁,雅安市宝兴县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日18时许,侦办民警在名山区黑竹镇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抓获。经审查,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11月27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作案时14周岁)在被害人胡某某(化名)位于宝兴县五龙乡的小卖部购买零食过程中看见其挎包内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便邀约黄昊(作案时15周岁)、张某某(作案时15周岁)准备实施抢劫。次日20时许,三被告人进入胡某某店铺后,詹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挎包内零钱盗走,随后又与黄某某共同将被害人放倒,张某某协助,采用扼颈、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劫取被害人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及时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4.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被害人亲属撤回对张某某及其父母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主动履行赔偿情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抢劫被害人 OPPO A5手机一部、现金400元,依法退赔。由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詹某、李某某、黄某、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5000元。

  法院认定两未成年男孩为主犯女孩为从犯

  对于该案涉及的量刑、赔偿等问题,法官表示,本案中,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为劫取钱财,共谋后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其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三被告人预谋并实施抢劫犯罪,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詹某某、黄某某在具体谋划并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詹某某提出犯意并在抢劫前实施盗窃,所起作用明显,依法应予严惩;张某某受詹某某邀约、协助实施抢劫犯罪,属从犯,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詹某某、黄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亲属主动进行赔偿,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作案时,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均未满16岁,属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适用死刑,考虑到被告人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詹某某无期徒刑,已属本案中对詹某某应处的最高刑期。

  受害人家属:满意刑事审判结果

  赔偿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被告人抢劫的现金和手机依法判令退赔。但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其他财产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害人死亡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误工费、交通费的请求未提交相应证据,因属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认定。

  鉴于该案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案发后,检察机关、当地政府、被害人所在乡镇、学校以及社会各界迅速启动相关救助,目前被害人家属已获得各类捐款和救助6万余元。

  

  法院称,案件审理中,法院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当地政府将被害人的两个儿子作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最高档给予扶助,并联系所在学校减免其学习生活费用。下一步,法院还将依法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全力帮助被害人家属解决实际困难,传递更多司法温情。

  12月20日晚,被害人丈夫车刚(化名)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和家里亲戚以及村里的村干部都到庭审现场听了宣判。对于宣判结果,车刚说,对刑事审判的结果还算满意,但是对民事赔偿方面车刚和亲属并不是很满意,“我们家经济实在是很困难,以前家里靠我老婆赚钱,现在我老婆没了,用什么也已经换不回我老婆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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