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成年人想要改名被拒过? 改名权这个东西,成年人究竟有没有?
改名权这个东西,成年人有没有?《宪法》说 “有”,《民法通则》说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说 “有”,律师说“有”,《地方公安户口管理条例》说 “一般没有”。《改名权》的解释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有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以上看来,成年人似乎是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只要改名意愿强烈,自愿承担改名就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且有理由充分就可以更改。然而公安局有话说,规定,是要按照《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理由充分不充分,要公安局的条例里有没有写。以安徽省为例,允许更名的条件为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2.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的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的可以变更的其情形以上五条看上去合情合理还有兜底条件可以衡量其他特殊情况,但特殊情况要多特殊才能办理呢,这个尺标有没有一个规范去定夺呢?公安局说“有,更改姓名可能影响到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就是说,你身为成年人,改名要更改医保社保,要麻烦到这些公民和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所以不予变更。”于是一些因为某些原因(比如,90年代人工录入有误,父母疏忽,文化程度低误写成同音字、长辈迷信起了让造成误解的名字等)导致户籍登记姓名与日常生活所用姓名不符,并且带来种种困扰和麻烦,想要更名的人就只能一直使用一个对他来说是错误的,甚至自己也不认可的名字。(上图皆取自安徽省公安厅官网公开政民互动信箱)国家法律一边明确了更名权以及不可限制不可侵害性,一边又有地方法规设立严格条件限制更名权,一边设立严格条例限制姓名权一边又看似十分人性化的设立兜底条例,可要满足兜底条例又必须同时满足不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行使权利的人员”。读起来就像个绕口令,一个文字游戏,而且每个省份对于可以变更姓名的条件并不统一。律师说“当并不统一的地方条例与统一立法规定法律法规冲突时,理论上是要顺应后者”。但事实情况和一些法律论文都指出公安机关对姓名变更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允许变更姓名完全由公安机关掌控。公安机关对于成人更名的申请上,只要不符合《地方公安户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变更理由,基本不予办理。且即使行上诉之法,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地方法院在审理姓名权变更的行政争议案件中一般都出于维护稳定的大局,优先考虑维护公安机关的权威,致使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而言徒有形式。(划线部分为法律论文资料库论文:浅谈姓名权变更的法律规制/姜蕾)那么对于成年人来说,究竟有没有更名权,按照公安机关所说因为给医保社保带来麻烦所以不予更改,那么因为姓名给公民自身带来的麻烦又该怎样解决? 这些本来是为了为人民解决麻烦而设立的政府机构为什么却成了不能麻烦的人?姓名作为跟随一个人一生的重要标记,是否应该把公民的意愿作为重要考量条件?在提倡自由民主公平治的现在,我国法律赋予和真正保护了公民多大限度的自由?法治在公权和公民之间是否真的做到了公平?
没错、刚被拒绝了,就是安徽省的……我怎么都搞不懂为什么在安徽省内改个名字这么难。难道不应该尊重公民的改名权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