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报 | 连城诀:酒后欲纵火,威胁他人生命安全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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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他人骚扰其妻
酒后带汽油到吴某家中对着吴某喷射欲纵火
被现场人员制止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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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城县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放火案,被告人罗某获有期徒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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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 月,罗某酒后持两把装有汽油的塑料玩具枪及背一个装有数个汽油瓶的黑色双肩包走进连城县文亨镇吴某房屋一楼大厅,对正围坐在桌子前喝酒的吴某喷射汽油,致使木桌及同桌一起喝酒的人身上喷溅有汽油,随后罗某用打火机欲点燃汽油,被在场的人及时制止。
经审查,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汽油点燃,但已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鉴于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连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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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行为给周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的隐患是巨大的,很多时候,人们在冲动之下纵火,没想到不仅自己心中“怒火”没泄,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放火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大家切莫因一时冲动采取极端行为,否则容易酿成大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供稿:第一检察部
责编:李楗
审核:杨建华、江丽琼
监制:林承庆、邓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