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田春苗·红河未检】丨六一特辑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篇

两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小编有话说:
自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施行。下面“梯田春苗”河口未检团队向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关案例
下面,我们就一起通过案例来学习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吧!
【案例1】
年仅12岁小A与同学们在一家KTV庆生,其间喝了几瓶啤酒,准备离开KTV时,与一些闲散青少年发生了争执,后双方各自纠集七、八个人,拿着钢管、木棍,互相打起来,导致多人受伤。
【以案说法】
首先,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饮酒属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应当拒绝进入娱乐场所,更不能有饮酒、抽烟等不良行为。双方纠集多人斗殴,造成人员受伤,属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1项所规定的“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中的结伙斗殴行为,以及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2】
一天,13岁的小涛到一间小卖部买东西,在等待店主找钱的时候,他看到店主的手机放置在柜台上,他的心里突然萌生了偷盗的想法,后其趁店主不备,偷偷将手机盗走。
【以案说法】
本案中,小涛偷盗手机的行为属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4项所规定的“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中盗窃财物的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3】盗窃公私财物
正在上初二的小威经常在学校里欺负同学,一天,他看到同班同学小明,突然想到小明曾经因为小威上课捣乱而告老师,小威叫上自己的哥们,在学校附近对小明实施了恐吓、威胁。
【以案说法】
小威伙同他人恐吓、殴打小明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也是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3项所规定的“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不良行为。
如何教育矫治?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等矫治教育措施。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下期预告
“梯田春苗”河口未检团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之严重不良行为篇精彩完结
保护未成年人我们一直在行动,接下来
由“梯田春苗”屏边未检团队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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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01
两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不良行为的干预02
原标题:《【梯田春苗·红河未检】丨六一特辑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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