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18岁以上的成年人有没有不被亲人找到的自由权利?

  假设一个成年人和家里人有矛盾了,决定离开家庭自己生活,24小时候家人报案说这个人失踪了。这时候派出所应不应该帮家人找这个人?如果找了,是侵犯了这个人的某些权益吗?(纯法律条款的讨论,不考虑任何道德方面的讨论)

  有这个权利。

  失踪人口的报案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失踪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失踪者的关系证明文件到户籍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情况。妇女儿童以及老人可以立即报案,这个不受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受理后,会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失踪的试成年妇女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失踪的是老人,别说派出所了,陌生人都会发动亲戚朋友帮忙找

  但如果报案人不确定这个成年人是否失踪,提供的线索也不属于以上情况,只是让派出所单纯找人,可能未必会得到满意的答复。自己有线索最好是自己找。

  如果是债务纠纷,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退一万步说,派出所真的帮报案人把人找到了,也不侵犯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