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女子出轨邻居,公公撞见四次竟对儿子隐瞒,有何隐情?
“隐忍”是一个中性词,常言道:小不忍则乱大谋。适时的忍让是有益处的,但不辨是非地忍,只会让对方得了便宜还卖乖。比如说,恶人取得了隐私信息,用此向当事人勒索钱财,一次得逞后,可能还会无耻地来第二次、第三次……这一种忍,最后只会忍出来一个“勒索”分子。
2015年,山东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也与过度的隐忍相关。隐藏在这桩刑事案件下的是一个婚外情纠纷:公公撞见儿媳出轨邻居,结果次次都选择了隐瞒下来,这其中到底有何隐情?
这位公公姓朱,家住山东省夏津县某村,养有一个儿子朱先生。朱先生到了适婚年龄,娶了郭女士为妻,生下了2个孩子,并分家搬出居住。
务农赚钱不多,无法支撑一家四口的开销,因此生下儿子不久,朱先生别了心爱的妻儿,前往外地打工,而郭女士则在家照料。一个女子负责农活、家务,里里外外难免忙不过来,老朱忙完家里伙计,常常过来帮衬。同时,同村人知道郭女士一人艰难,碰着了也会伸出援手。众多援助者中,有一个是郭女士的邻居宋某。
宋某常年单身,作为邻居,与郭女士抬头不见低头见,早已情根深种,奈何朱先生在家,不好逾越。现下朱先生外出,他找准机会献殷勤,今日搬个重物,明日下个田地。在他百般示好下,郭女士的心渐渐软化,2005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
一日,老朱松完土,看天色还早,就起了心思去帮儿媳松一松。可他刚走到儿媳家门外,就听到宋某与郭女士的对话,涉及内容连一把老骨头的老朱都羞得脸色通红。他心知郭女士偷了人,就敲起门,叫了两声儿媳的名字,而后离去。
他以为自己委婉地表明撞破奸情,郭女士能知羞耻,自觉斩断不良关系,可郭女士宛若耳旁风,依旧与宋某哥哥长妹妹短。此后,老朱有意无意去郭女士家门外逛,无一例外,都撞着了现场,先后总共4次。他听着门内的调笑之语,想到儿子朱先生辛苦在外打拼,妻子却不顾伦理道德、在家偷人,老朱隐忍不下,将丑事捅到了朱先生那儿。
至于为什么老朱没有一开始就告知朱先生,主要是因为他清楚明白儿子性格冲动、鲁莽,易做傻事。他其实有2个儿子,朱先生是小儿子。他的大儿子就是因为冲动过头,与他人斗殴时被失手打死。他已经历了一次丧子之痛,不想再来一次,便决定隐忍下来。
老朱本以为劝说郭女士几句,可以阻止这个婚外情,可到底是他过于天真。2014年底,得知真相的朱先生气冲冲回到家,当着俩孩子的面要离婚,但郭女士不答应,说她只不过是一时昏了头,才跟宋某走到一起。同时老朱也搅进来和稀泥,说夫妻俩的孩子少不了母亲,郭女士知错了,就算了吧。于是,朱先生放下了离婚念头。
然而,此事并未翻篇。虽然郭女士铁了心要重回家庭,可宋某好不容易抱得美人归,哪肯轻易言弃。他多次来骚扰郭女士,甚至于2015年1月,提出了私奔。郭女士不愿,还让对方不要再提此事,也不要再来找她。但宋某不依不饶,撂下了一句“20号我一定要带你走”。
郭女士被宋某强硬的态度吓到,担心他真的做得出来,连忙拨通了朱先生的电话。这时的朱先生正在河南,此前他辞去了外地工作,为了看住妻子,专心回家做起地瓜生意。没想到他颇具经商天赋,生意有了不小的名声,还被邀请前往河南参加地瓜交流会。他一接到郭女士的电话,忙完交流会事宜,立马赶回了家。
2015年1月18日,朱先生回到山东老家,于当晚拿郭女士的手机向宋某发去邀约信息。宋某不疑有他,欣然前往。谁知,他一进门,被当头一顿棒喝,倒地不起。朱先生上前查看,发现人已死亡,便立刻与郭女士连夜将尸体运出埋掉。
此案中,朱先生杀死人是不争的事实,但到底属于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朱先生后来供诉说,他只是想教训一下宋某,没料到会造成死亡结果。若诚如朱先生所言,那么他属于疏忽大意造成宋某死亡结果,可能涉嫌触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为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话,只会判处三年以下的徒刑。但故意杀人罪则不同,它最低量刑是三年,最高能判处至死刑。
判断朱先生犯的是哪一项罪名,并非单听他的一面之词,还需综合考虑整个犯案过程。首先是作案动机,宋某多次骚扰郭女士,还扬言带其私奔,作为丈夫的朱先生难掩愤怒,存在明显作案动机。
其次是作案工具与手段,朱先生使用的是粗棒,袭击的是宋某头部。头是人体要害,稍有不慎,极易造成死亡,这是一个成年人应知的常识。但朱先生直接暴打头部,而不是背部、臂部或腿部,可见其存在杀人嫌疑,而不仅仅是出于教训。最后,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朱先生不紧急送医,没有积极挽救行为,也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综上,他涉嫌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宋某本身存在错误,根据过失相抵原则,他应当为这个结果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朱先生存在可酌情从轻环节。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并未公开,所以朱先生判刑结果难以知晓,但大概率不会被判至死刑、无期。
如果老朱在事情刚有苗头的时候选择告知朱先生,让郭女士能及时悬崖勒马,是否就不会愈演愈烈,变成一死一入狱的下场?(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述,侵删;原创文章,禁止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