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典案例之社会保护篇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这“六大保护”出发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团团收集了部分依据该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快来看看吧~

  

  社会保护--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检察建议

  新疆裕民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有关烟草经营监管的检察建议

  近日,新疆省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中小学附近的部分商铺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裕民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和未成年人的责任,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标志,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安排专人督促被监督卷烟经营户及时在店面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警示标语,并全面检查县城中小学周边的其他卷烟经营户是否按要求将警示标语张贴到位,是否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取得良好成效。

  案例来源网址:

  http://www.xjyumin.jcy.gov.cn/jcyw/202109/t20210916_3373396.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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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司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