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解决财产继承分配中未成年人资金保护的思路

  01 前言

  今年年初,先前一个非诉案件的委托人J找到我,希望我协助他处理好友遗产分配的问题。

  遗产分配并不难,但他希望我从他好友儿子的角度考虑,进行遗产分配时过多的考虑小孩的利益。

  于是,就有了本案。

  02 案件情况

  该项业务对笔者来讲不算复杂,因为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继承法对于继承人范围及分配比例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出于对与未成年人的保护角度,着实花费了不少心思。

  J总的发小Y总因在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离世,留下5岁儿子。除年幼小孩外,家庭主要成员还有Y总的妻子及父母。

  Y总为创业者,所留财产并不丰厚,主要财产有婚前购置的房屋一套(婚后还贷,病故前已还清)、婚前购置轿车一辆、帛金9万余元、无存款,有负债,预计可得一次性工亡保险赔偿金90余万元。

  J总作为Y总身前好友,颇为Y总妻子、父母的信任,但作为中间方去协调双方处置财产,他也感到为难。于是,他找到了我,希望我从Y总小孩的利益出发,协调三方关系,以期遗产分配按照有利于小孩的方向顺利进行。

  于是顺利成章,笔者成了委托人Y总小孩R的代理人。

  基于为小孩的利益出发,遗产分配方案虽曲折,但最终进行的还算顺利。

  四方最终达成如下遗产分配协议:

  1. Y总妻子Q放弃房屋的共有部分,该房屋全部列为被继承人Y总的遗产范围,由Y总儿子R继承99%的份额、Y总的母亲继承1%,Y总母亲继承的1%已书写遗嘱,离世后由R继承,过户及公证费用由Y总妻子、父母分摊;

  2. 车辆由Y总妻Q继承(这里有个小问题,因继承人R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无权放弃车辆的继承,但考虑到车辆由R继承依然有风险,故依然以协议方式进行了放弃);

  3. 帛金9万余元清偿债务,如有剩余,全部由R继承;

  4. 工伤保险赔偿金由R继承55%,剩余三人各继承15%;

  5. R作为无经济来源的被扶养人,工伤保险基金可赔付28万元左右的抚养费,连同工伤保险赔偿金分配的款项、Y生前好友的赠与款等,全部转至共管银行账户共管;

  6. 共管账户的款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每月向Q支付的生活费4000元,共支付10年,剩余款项为医药费、学费等开支。共管人为Y的丈母娘及Y的母亲两人。

  协议经四方签字、捺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履行中,出现了些许问题,额待解决。

  03 问题

  目前,房屋、车辆的继承已办理公证且公证文书出具已完结,正在进行产权过户手续,问题出在银行联名共管账户的使用上。

  对于共管账户的原构思:由两共管人设立联名银行账户,在该银行账户中设置每月固定时间向Q转4000元生活费,一共发放10年。对于医药费、学费等开支,由两共管人审批后使用网银系进行转账。

  现实情况:支持共管账户的银行极少,且不支持按月自动转账。共管账户的款项支配,必须两共管人同时到场,使用取现方式进行,两共管人不居住在一起,且年迈,如此操作太耽误时间。共管账户年费为200元。

  基于上述原因,共管账户的可操作性较低,后期必然麻烦不断。

  资金必须监管的现实原因:按照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归监护人代为保管,目前小孩R的监护人为其母亲Q。基于现实考量,Q30出头,极有可能再婚,因而R的爷爷奶奶不是很放心R财产的独立性。从Q的角度考虑,虽然其为R的监护人,但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Y的财产绝大部分遗产为其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继承人中除未成年人应适当多分外,R及Q在法律上并无太多的优势可言。因此,基于保障R未成年人利益及让R的爷爷奶奶放心的双重目的,使R财产得到监管将会直接让R的爷爷奶奶放弃大部分继承份额的权利。

  04 思考

  鉴于基于共管账户设立的共识双方已经达成了财产分配协议,且共管账户的设立已经明确写入了财产分配协议中,出于履约角度及家庭稳定考虑,不管共管账户能否设立,资金都应当按照原计划目的达到三个效果:

  1. 保证10年每月4000的生活费资金的按月发放;

  2. 医药费及上学费用需要形式审批方可报销;

  3. 款项应当由第三方保管。

  出于上述的目的,考虑了几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由双方信任的第三人进行保管,如双方信任的J总,但J总认为参与钱有关的事情不方便婉拒;

  第二个方案:由服务机构进行,如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进行托管,但存在其中医药费、学费等灵活性事宜的处置是否可行,且费用不明;

  第三个方案:托管于其他第三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其职责权属,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05 可行思路

  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案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从形式上看,成立的是委托关系,但实质是一种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信托财产由信托设立人移交至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设立人的意愿,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受托财产。

  如若采用信托模式,那么可以:(1)由R的母亲与第三人签订不可撤回信托文件,以此设立信托,其中设立人为R本人、受托人为第三人、受益人为R本人。

  (2)信托文件载明所托资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的10年生活费;另一部分为平时的医药费及学费,用完即止。

  (3)信托文件可允许受托人进行风险等级为R1的银行理财,使资产基本保值。

  (4)信托文件应设立监督机制,第一种监督机制为第三人专卡专用,每年应提供年度流水报告供监督人监督。第二种监督机制为设立监督人,将R的爷爷奶奶或律师纳入,如第三人有违反信托协议的行为,可绕过设立人直接行使诉权。

  (5)可对信托文件进行公证。

  综上,通过上述方式,可使R及其母亲的利益得到保障(减轻R母亲抚养的经济压力),二也可使R的爷爷奶奶对资金转款专用放心。

  (注:根据信托法,民事信托并不需要登记(房产待定),其成立条件以设立书面信托协议为准)

  06 结语

  使用银行共管账户无疑是比较好的方式,但实践中共管账户的不便性使得操作面临较大困难。

  将民事信托模式引入资金监管使用,可视为一种折中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