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成年之后可以改姓吗

  可以改姓,18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

  满十八岁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的资料: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在校生需要学校出具证明,单位的需要单位出证明,无业游民则所在地居委会出证,没有满16岁的,没有办身份证的,可以直接拿户口本即可。准备好自己已经打算修改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姓别是不允许修改的,但是部分人员以前是跟母亲姓的,也可以修改成跟父亲姓,跟父亲姓的也可以修改跟母亲姓。

  在工作时间到自己户口本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中心申请办理,跟户籍科的人员说明需要改名字的理由,然后就把相关资料给他们。改名之后的身份证,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名字和户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后户籍档案里面会注明自己的曾用名。

  公民改名字流程是怎样的?

  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道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

  4、到县级户籍版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权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机构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满16周岁以后可以自己改名,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构审批,不需要父母写申请。改名需要本人办理,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只要原先没有改过名字,18岁是可以改名字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先写更名申请,然后去街道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填写更名申请表,加盖户籍专用章,再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就可以更改名字,打印新的户口本了,但未成年人改名字,需要监护人同意。

  变更改姓名的限制条件

  (一)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二)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证名字错误的;

  (三)身份证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四)身份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离婚后孩子改名字具体手续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

  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典》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一)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二)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四)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五)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姓名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