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十篇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篇1
《办法》公布后在各方面引起了较大反响。广播电视媒体已经在研究如何确保广告收入不减少的问题;其它媒体似乎看到了扩大广告市场份额的机会;老百姓则认为明年终于可以少看点广告了。更有甚者,为了不减少广告收入而将原计划明年播出的电视剧提前到了今年。《办法》真的有如此威力吗?广告真的会令行禁止吗?本文试图对《办法》做一些较深入的比较和剖析。
透视广播电视广告的新规矩
新瓶装旧酒
旧法穿新衣
《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专门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是新的。但是,没有这方面的规章不等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据笔者初步分析统计,《办法》总共30条,至少有18条内容是重复或基本重复原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旧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1995年《广告法》、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规章,因此,规章重复表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已有内容是毫无意义的。但《办法》作为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并没有实质上的高低区别。也就是说,从规范性文件到规章,改变的只是形式而已。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可以作为依法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的依据。国家广电总局为贯彻《办法》而发出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在《办法》正式实施前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大对超时超量播放广告、在电视剧中任意插播广告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可见,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现象并非是无法可依。
更多的合法广告
更短的黄金时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时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现国家广电总局1999年《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均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2%.但是,在《办法》里面,允许播放广告的时间总量却被大大延长了,同时,应当少播广告的所谓黄金时间也被大大缩短了。《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两相对比,其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广告播出总量由15%增加到了20%,晚上黄金时间段由四小时缩短成了两小时。
需要说明的是,新规定与老规定都是符合法律要求并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取代老规定而成为广播电视广告活动的新规矩。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广告太多已经成为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增加广告播出量?
开明令允许电视剧插播广告之先河
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是对观众的不尊重,也是对电视剧作品的不尊重。关于此问题,有关部门曾经多次发文予以明确。在1999年以前的相关文件中,均明确要求“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1999年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仍然坚持“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之立场。
但《办法》却以制度的方式开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即明令允许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显而易见,《办法》的实施将使插播广告这一恶劣的现象变成合法的制度。更令人难理解的是,“可以插播一次广告”和“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居然规定在一起,既然可以插播广告,又如何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
拷问国家广电总局的新思维
管不住就让?
广播电视节目中广告太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公众对此意见极大,相关部门也三令五申予以规范和治理,但收效甚微。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的主管部门、《办法》的制定者,国家广电总局对此问题也是心知肚明。国家广电总局为贯彻《办法》而发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法》实施前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大对超时超量播放广告等问题的治理力度,争取在今年底之前使上述现象得到明显控制,社会有关批评性意见明显减少。
在广告本已太多、公众意见极大、三令五申不见成效的情况下,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办法》却将广告播出的时间比例由15%延长到了20%.这是一种什么思维?这是退让思维!通过增加合法播出的广告来减少违法播出的广告,或者说,通过将违法广告合法化来消灭广告播出的违法现象,这难道不是在退让?对于媒体来说,合法的广告播出意味着合法的广告收入,但对于观众来说,无论是合法播出的广告还是违法播出的广告,都是同样的不受欢迎。
禁不了就放?
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是公众反映强烈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在某种情况下,公众甚至不是在看电视剧中间的广告,而是在看广告中间的电视剧,问题已经不是在酒里加水,而是在水里加酒。这绝不危言耸听。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近来许多电视观众反映一些地区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有的播放一集电视剧中断插播广告数十条,时间长达数十分钟,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电视广告管理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但是,就是这样一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的现象,在《办法》里面却被明令允许。《办法》以规章的形式放纵了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现象。以前,人们一直因为从不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而对中央电视台心存敬意。今后,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中间看见广告也只有忍气吞声。当恶劣成为制度,当非法变成合法,电视观众们还能说些什么呢?
文件不行靠规章?
如前所述,《办法》虽为规章,但其实质性内容的绝大部分都是在重复或基本重复以前的规定。也就是说,《办法》是以新的形式表述旧有的规定。那么,造成超量播放广告、随意插播广告等现象泛滥成灾的原因,真的是因为缺少一部规章吗?形式真的这么重要吗?
就超时超量播放广告的现象而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台、电视台超时超量播放广告不仅毫无利益可言,甚至还要赔本。因为违法所得是要予以没收的,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款。行政法规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怎么能寄希望于一部规章来解决?可见,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缺少法律依据,也不是缺少规章。
反思加强广告监管的新措施
严格的政府责任制度
现代政府必须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政府,政府在掌握一定权力的同时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香港,仅仅是因为涉嫌避税,就足以使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辞职。在内地,卫生部部长在非典期间被免职也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还有最近发生的金华火腿事件,使得金华火腿从驰名中外的美味食品变成人人唾弃的有害垃圾,一个著名的民族品牌倾刻之间轰然倒塌,而这一切竟然是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开秘密。难道不应该有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对此负责吗?
广播电视广告的问题也是这样。马克思曾经说过:为了利润,人们甚至敢冒上断头台的危险。电视台大量超时播出广告,无非是为了利益。但是,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执法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电视台超时播放广告是毫无利益可言的,为什么这种现象还会屡禁不止呢?天下之事,难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法之必行。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如此强烈的民众反映,却没有人对其负责,难怪其会大行其道。
规范的公众举报办法
毛泽东同志在与黄炎培先生谈话时曾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一治国理念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在广告领域,建立规范的公众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来制止违法广告现象更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其它的违法行为多具有隐蔽性,而广告即便是在违法的情况下也是公开的。
《办法》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并提出要建立“公众投诉机制”,但却很不完善。一个完善的、规范的公众举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五个方面:明确具体的受理机关;方便快捷的举报方式;及时负责的结果反馈;适当必要的物质奖励;严格执行的保密措施。《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已经确立了类似的举报制度,可以借鉴。
可诉的违法广告行为
罗伯斯比尔在《革命法制与审判》中曾经说过:“法律只能禁止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它只能规定对于社会有益的行为”。违法广告既然违法,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否则法律不应确定其违法。既然有社会危害性,就会有受到危害的人。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应当允许其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司法救济。至于违法广告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等原则来确定。因此,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有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篇2
中国的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承载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 历史 使命,广播电视事业既是意识形态,又是 经济 形态,有产业功能。融 政治 、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多种元素于一身,集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体。
新
第一个阶段:1949年到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极为重视广播事业的发展及法制建设。1949年成立广播事业局加强对人民广播事业的领导;1950年4月《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这对于改进广播工作,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个阶段:1956年到1966年 广播事业受“左”的影响,走过一些弯路。1963年8月,在北京首次召开全国优秀广播节目欣赏会,并起草了《优秀广播节目标准(草案)》。1964年第八次全国广播工作会议召开,着重讨论了中央广播事业局制定的《宣传业务整改提纲(草案)》,提出了改进节目的意见,在动员社会力量办广播等方面作了一些尝试。
第三个阶段: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 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经历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新闻宣传中受“左” 的错误倾向影响,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第四个阶段:1976年10月到1986年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方针、政策。www.133229.CoM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恢复和加强批评报道,开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1986年1月,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部法规领导小组并在部政策研究室成立法规处。
第五个阶段:1986年至今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1986年至1990年 明确了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组建了立法机构,1988成立政策法规司,制定立法工作计划。
(2)1991年至1995年 针对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等新技术带来的问题制定相应 法律 法规,加强了广播电视系统依法管理制度。1995年成立部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
(3)1995年至2002年 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工作处于调整、清理、完善、加强状态,逐渐适应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发展的需要。
(4)2003到2005年 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启动了《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起草工作,2005年上报国务院。
(5)2007年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开展《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立法调研,促进《付酬办法》尽快制订出台。
(6)2009年 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在信息时代,与时俱进,将 网络 视听节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调整范围和体系
(一)我国广播电视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广播电视法,这里所提到的广播电视法是泛指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广播电视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是总局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调整广播电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和管理性规章。概括起来,广播电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法限制广播电视运营机构的所有权过度集中、禁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合理分配广播电视频率资源。二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可以依法监督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构可以依法监管广播电视运营秩序。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的许可、监管、处罚、救济等制度。三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应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众接收,允许公众最大限度地通过广播电视媒介发表意见主张。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的普遍服务、协商服务、更正报道等制度。四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应当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其工作人员应当约定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这主要由劳工法、劳动合同法予以调整,广播电视法对广播电视运营者的领导人在公民身份、道德品质、政治面貌等方面有特别的要求。五是因广播电视报道而引起的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法要求广播电视媒介客观准确平衡报道各方面的意见,被报道的公民有反驳抗辩的权利。[1]
(二)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体系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构成的广播电视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个层次。
1、宪法层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第22条);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第35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
2、法律层次 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比如民商法中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经济法中有广告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行政法中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社会法中有环境保护法、气象法、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 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刑法中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等相关罪名。
3、行政法规层次 目前主要有五件行政法规:(1)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2)2000年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维护进行了规定。(3)1993年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对卫星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环节进行了规定。(4)1990年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节目转播等进行了规定。(5)1990年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对卫国卫星电视节目落地范围、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4、地方性法规层次 主要是各省(区、市)、省会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广播电视法规,共有20多件。1989年吉林省制定的《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层次 目前广播电视部门规章有30多件,地方政府规章有10多件。
我国广播电视的法规数量很多,但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有的法规过于宽泛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规之间有重叠、不一致的规定;有的法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授权。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清理,这些问题已经逐步得到了解决。
二、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广播电视涉外制度等。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予以取缔,没收设备,并处以罚款。
(二)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进程
多年来,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实行事业单位、 企业 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8年到1983年 广播电视事业由国家垄断向行政性垄断发展阶段。我国的广播电视是国家垄断事业,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办电视,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决定着广播电视的生死存亡。这个时期的电视指导方针是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1983年在广播电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问题上,提出了“双重职能”的思想,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事业机关,中心工作是宣传,形成了新闻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85年到1999年 广播电视事业行政性垄断下的相对自由竞争阶段。1985年上海市广电局开始在上海电台、电视台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广播体制改革的序幕。1997年上海市政府授权市广电局作为上海广电系统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1999年,我国第一家广电集团——无锡广电集团挂牌成立,采用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
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 广播电视事业从相对自由竞争向经济性垄断过渡阶段。2001年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发行集团、电影集团属于企业性质。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电集团都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在广播电视领域企业单位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企业形式,主要从事影视剧、 音乐 、科技、 体育 、娱乐等节目制作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介入活动。
广播电视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明确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重组管理体制,在整体上以经济性垄断代替行政性垄断,从而应对入世后,国外传媒的渗透和冲击。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涉及禁播、审查规定、限制播放规定、直播和群众参与直播节目规定等。
1、禁播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播内容:(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审查规定 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制度包括两种:(1)播出机构审查,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播出机构一般设有编辑委员会;(2)政府部门审查,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其他节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3、限制播放规定,涉及涉案剧、广告节目的限制播放:(1)涉案剧限制播放 2004年4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频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安排在每晚23: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向总局专项报批;(2)广告节目限制播放 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00—7:00、11:30—12:30以及18:30—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 治疗 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4、直播节目规定,涉及重要政务新闻、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规定;(1)重要政务新闻的直播规定 包括重大 政治 会议报道直播: 中国 共产党每届每一次党代会;全国人大和政协每届每一次代表大会报告直播等;各类政务会议报道;领导同志出访、接见外宾活动的报道;推行政务公开活动的报道。如 农村 村务公开、乡镇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等。(2)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规定 依据1999年广电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经过审批、备案;必须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对导演、导播、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都有一点要求;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等。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直播节目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通报批评。发生政治性事故的,应当暂停节目,予以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1、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处罚。
2、有线广播电视管理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管理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3、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管理 依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审批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范围限于:(1)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2)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加扰娱乐节目;(3)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 教育 、科研、新闻、 金融 、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境外加扰专业节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五)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
根据2004年广电总局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等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其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五项:(1)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2)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3)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4)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八项义务有八项:(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4)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5)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6)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7)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包括十个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宣扬邪教、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违反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播出淫秽、等内容、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工作中失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以及违反有偿新闻等宣传管理规定。处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六)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1、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我国法律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2005年《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利用信息 网络 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等。
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实行有限开放政策:一是允许通过贷款等方式,利用境外资金投入广播电视建设,如宁夏、青海等地利用日元贷款建设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二是允许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2004年广电总局的《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全面规范。广电总局已批准韩国广播公司、新加坡新传媒集团等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三是允许境内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节目,允许中外合作制作(联合制作、谢志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等。[2]
2、境外节目播放比例进行规定 2004年广电总局颁发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规定: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2003年《广播电视有限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我国 台湾 地区要求无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70%,有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20%。
3、境外记者到境内采访管理 依据1990年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必须:(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应当在注册的业务范围或者商定的采访计划内进行业务活动。(3)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4)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5、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包括除新闻类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含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类等)、电视剧、电影片的制作以及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的各类文艺演出。但是要注意:(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2)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原则上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因节目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临时性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总之,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时至今日,广播电视已经 发展 成为包含地面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复杂而庞大的门类,与之相适应,中国建立了广播电视许可制度、所有权制度、节目标准制度、网络制度、用户制度、从业人员制度,基本适应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需要,但面临三网合一、三屏合一的发展趋势,中国仍要加快广播电视的立法速度,强化依法行政,全面实施普法教育计划,增强版权意识以适应广播电视飞速发展的需求,可以说,中国在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上依然任重道远。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五条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七条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五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六条用于视频点播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
第二十七条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融合发展 创新创优 政策扶持 法规建设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全国广播界认真学习贯彻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履行“48字”职责使命,着力加强融合传播能力建设,打造新型主流媒体集群,精心做好开局“十三五”、决胜建小康、改革供给侧等主题报道;围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和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打造一批精品力作;讴歌时代主旋律,推出一系列生动鲜活的民生和典型报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本文通过梳理去年一年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广电总局”)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以及业界的执行情况,解读其对广播发展的影响,借此提示广播媒体的发展前景。
一、大力推动网络和媒体实现融合发展
2016年4月,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新的发展方向,应该也能够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要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电总局相继出台措施意见,加强网络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安全保障,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1.全面推进三网融合
2016年3月,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深入开展的通知》,该通知针对现阶段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广电、工信的行业监督职责划分,具体工作要求以及协调机制做了进一步明确和重申。文件中关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在全国推广地区经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业务的表述,预示继电信、联通之后,移动也将获得IPTV传输业务牌照,这为2016年IPTV市场三箭齐发的景象提供了前提。从中可以看出,在健全协调机制方面,各地协调小组的权限和执行要求在加大,无论是所起的协调作用还是每季度的汇报机制,都体现出政府对于三网融合全面推进的重大期许。5月,广电总局下发《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交互式网络电视管理提出明确要求;12月,、财政部、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的意见》。《意见》对加快推进全国有线广电网络整合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明确到“十三五”末期基本完成网络整合工作。《意见》要求,加快建设兼具宣传文化和信息服务特色的新型融合网络,建立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全国性数字化文化传播渠道,为传统广电转型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与制度保障。
2.加快推用教迦诤
为进一步提升广电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和舆论引导能力,2016年2月,广电总局《广播电台融合媒体平台建设技术白皮书》,用以引导和规范广播电台融合媒体制播平台建设,提升其面向媒体融合的综合制播能力。《白皮书》提出,融合媒体的制播必须采用基于云计算技术的系统架构和技术体制,才能满足媒体融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确定平台的建设架构既要解决现有问题又能兼顾未来发展,既要提升传统业务又能支撑新媒体业务,构建的媒体融合技术体系要能提供丰富制作工具,整合多种类节目、业务资源,支持多终端采集与,建立运营服务体系可管可控,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展现传播内容,为推进台网联动、全媒体互动传播提供顶层设计和实施策略。7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融合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力争两年内,在局部区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几种基本模式。在“十三五”后期,取得全局性进展,建成多个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打造出数家拥有较强实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形态多样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新格局。可以看出,未来广电机构将围绕管理体系、节目体系、制播体系、传播体系、服务体系、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运行机制、队伍建设、考评体系等十个方面进行深度探索。这是继2014年8月中央出台《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4月广电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推动媒体融合的又一重要文件,反映出广电总局对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高度重视。为加强针对性和指导性,广电总局于2015年下半年就启动对《意见》起草的调研工作,多次征求中央和各省区市广电行政部门、播出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该文件的形成具有广泛的共识。
3.业界行动
2016年,各级广播媒体主动拥抱新媒体,在变革中求突破,在创新中谋发展,新的传播平台和产业方阵开始形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用云计算、大数据处理、智能检索等先进技术,构建互联、互通、互用的全国性采编平台“中国广播云”。以融媒体平台为核心,吸纳全台优秀策划和采编力量,初步形成全台全时段联合作战的融媒体新闻生产流程。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依托“中华云”全媒体融合平台,重点打造ChinaNews、ChinaRadio、ChinaTV三个移动端媒体产品,分别聚焦多语种图文、音频和视频资讯,实现基于移动互联网自主可控的国际传播。8月,中广联技术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上海广播电视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发起成立“广电媒体云技术产业联盟”,旨在加快推动云平台建设,打造广电媒体云生态。
5~11月中广联合会与上海广播电视合举办全国广播媒体融合案件评选推介活动。全国近50家中央和省市级电台提供了240多个案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中国广播云平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的“节目团队运营模式创新”、贵州广播电视台的“互联网+智慧交通云平台”、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的“‘微啵云’跨媒体交互运营平台”、上海广播电视台的“阿基米德FM”等获评十佳案例,在11月上海广播节期间正式,这些成功案例和有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成为促进广播融合转型的“助推器”。12月,人民网研究院2016年中国媒体融合传播指数报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经济之声、音乐之声跻身中国广播电台融合传播百强榜前五位,河北交通广播FM99.2、天津交通广播FM106.8分列百强榜第二和第四。在广播融合传播百强榜中,交通类广播数量最多,达到49家,新闻类广播23家紧随其后,另有经济类7家、城市生活类6家、音乐类6家、汽车类5家、文艺类2家、体育类1家、乡村类1家。从上述业界行动可以看出,“互联网+”为传统广播在内容、渠道、平台建设等方面开拓了新领域,成为广播媒体加速转型升级的引擎。
二、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
2016年2月,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随着形势发展,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创新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业态、体制、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贯彻中央部署,广电总局加大节目创新创优的推进力度,谋划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广电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在节目创新领域积极探索,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1.政策引领
6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就加强自主创新、引进模式管理、920时段编排、节目扶持政策等做出进一步说明。要求不断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节目,增强知识产权意识,管好节目流向,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防止抄袭模仿、侵权盗版,要求诸如“男神”“女神”“偶像”这类词汇不得出现在节目名称里。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创人员或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发挥主要指导作用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在播出安排和推广评奖等方面,对自主原创节目优先考虑。同时决定,增加“表彰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通报”的频次,将这一旨在引导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创作生产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和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创新优秀节目的活动,由年度改为按季度,《直通北上广》等广播节目榜上有名。
9月,广电总局在太原召开“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座谈会”。会上展示了《致我们正在消逝的文化印记》等7家单位制作的创新节目案例,经过剖析研讨,提出“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的自主创新原则,要求节目创新实现“三个转变”:从经济驱动到创意驱动的转变,从包装炒作到内容制胜的转变,从服务广告客户到服务人民群众的转变,倡导在平实中传递向真向善的精神力量。12月,广电总局在海口召开“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坚持把人民的评价作为最高标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创新看作节目的生命,重视原创、鼓励原创,坚决反对各种抄袭、模仿、跟L克隆之风。
2.重点扶持
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广电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媒体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播出公益广告作为中国特色广播媒体的重要指征之一,在制度方面得到了保障。与此同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联合举办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关于公示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等,加大了对公益广告创作的扶持和引导。此外,《关于公示2015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关于征集2016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项目的通知》等相关节目的扶持发展专项计划也相继出台,体现对上述节目创新创优的鼓励和支持。
3.常规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坚持按规运行、照章办事既是创新必须遵守的前提,也是创新升级再度出发的起点。3月、4月、7月,广电总局连续召开专项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部署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引导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把关,确保各类媒体、各类节目都成为传播主流声音、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绝不能为错误思想和不良内容提供传播渠道。明确社会制作机构不得制作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频道定位开展相关报道、开办相关节目,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的正确导向。4月、7月,广电总局分别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从节目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对真人秀节目进行引导调控,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也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宣传炒作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其实,针对未成年人参与广电节目的规定一直都有,2013年广电总局曾下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坚持正确价值观,防止未成年人参与节目的成人化倾向,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等。从长远看,限令将对综艺节目的发展起到正确引导作用。此后广电总局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出台《关于改进体育比赛广播电视报道和转播工作的通知》,明确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的转播权由被授权单位统一谈判和购买,避免无序竞争和哄抬价格等现象。
此外,2016年11月工商总局以总局令(第89号)颁布《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广播电台等单位从事广告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登记,明确了广告的规管流程。
三、加强网络传播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2016年,全国人大相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网络播出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加强广电基础设施建设。
1.全面加强网络传播服务管理
针对网络传播存在的违规问题,有关部门2016年密集出台整改措施,以实名认证、分类分级以及信用黑名单等制度治理乱象,引导和鼓励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提升网络视听内容品质和服务质量。2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第5号令,从3月10日起施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广电总局3月启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8月下发《关于公布2016年度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案例部分)评审结果的通知》,引导和鼓励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6月下发《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对移动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环节予以规范,从源头开始加强网络游戏产业监管。9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直播平台必须“持证上岗”,开展直播活动前要备案;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来开展业务。12月《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明确网络平台作为开办相关服务的主体,要履行内容把关等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针对网络剧存在制作粗糙、把关能力不足、有故意冲击底线和打球现象,广电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要加强全流程管理,线上线下统一审核标准,电视台不能播的,网络也不能播;加强对优秀网络剧的引导,重点网剧提前介入,尽可能减少产生恶劣影响而被叫停的情况。
网信办也加快了相关政策出台的步伐。6月,相继《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前者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资质,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后者强化了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信息服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App Store)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11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7月,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上述规定、措施的施行,对于强化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生态,整顿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秩序和市场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修订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广电总局也制订或修订了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数字电视信号在发射和二次分配时的编解码技术要求》《数字电视信号在传送、一次分配和SNG网络传输时的编解码技术要求》《基于卫星传输的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适配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关于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规则》《NGB有线智能融合终端总体架构》《广播电视发射机数据通信接口规范》《基于卫星传输的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激励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这些技术标准对提升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3.提升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有关政策法规中的重要内容,2016年3月,广电总局科技司印发《县级应急广播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对“县级应急广播系统的基本结构、总体及分部技术要求、系统工作模式、系统接口等”进行了规制,为基层应急广播建设提供了指导标准。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基础上“实现由粗放式覆盖向精细化入户服务升级,由模拟信号覆盖向数字化清晰接收升级,由传统视听服务向多层次多方式多业态服务升级”;明确到2020年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功能完备、服务到户的新型广播电视覆盖服务体系。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标志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配套维护设施、数字工程建设等,都将在此法推动下得到更好提升。
四、结语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篇6
认真总结交流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的经验,今天召开的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是继年6月举办广告管理培训会后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区副区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刚才。区文广新局、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5个单位作了经验交流,会议宣读并签署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自律公约》相信随着今天《自律公约》签订,必将有力的推动我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健康发展。下面我结合实际讲三点意见。
一、广播电视广告发展的重要性
对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起着支柱作用,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广播电视广告的健康有序发展,就没有广播电视事业的飞速发展。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的重要性,每个同志都可以说出许多,想,不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广播电视广告是广告行业最为有效的广告载体
也表现为信息流的通畅运转。竟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市场经济社会既表现为庞大的商品流的运转。谁能以有效的方式把自己的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出去,就拥有市场的主动权。因而,广告是商品社会不可或缺的媒介,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实际生活中,一个成功的广告宣传,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可以为其打开市场大门,走进千家万户,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可以说,市场经济离不开广告。广播电视直接面对千千万万的群众,深入群众生活,联系着广大消费者,联系着现实的市场,开拓着潜在市场,因而在各种广告形式中,成为最有效的广告载体,目前广告商最愿意投入的大众媒介。
二)广告是支撑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基石
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当前。离不开广告的支撑。广播电视是一个重装备、大投入、高消耗的行业,没有资金的支持,一天也维持不下去。而广播电视的资金来源,从目前来看80%以上都要依靠广告的收入,广告创收已经成为广播电视事业的支柱。各级广电部门和播出机构,对广告经营都十分重视。可以看看电视台,电视台之所以现在全国广播电视行业中有一定影响,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其发展思路正确,占领了较大的市场;二是因为广告收入连年增收,可以支撑它发展战略。同样的电视剧,电视台播出,收视率比其他台就要高,广告收益也要大。但它投人成本也高,黄金时间播放的电视剧,高的要2030万元一集,低的也要56万元一集,没有广告收入的支撑,难以维持的同时,也看到市区县电视台总体广告创收能力较低,个别区县电视台一年广告收入只有几十万元,大部分要靠有线电视网络收入来支撑,因而别说发展,生存也很困难。
三)广告是广播电视宣传的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广播电视广告同样是广播电视宣传的重要内容,中宣发〔〕l0号文件指出:新闻媒体广告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舆论导向,确保广告格调健康向上,传播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和传统美德。
这使我广播电视媒体在播出广告时必须肩负起广告的社会责任感。一条好的广告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广告的社会影响力远远超出了广告的目标范围。播撒文明之花,而一条广泛传播的思想不健康不文明的广告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一条虚假违法广告所造成的危害就更加难以言说了
依法播放的广告,广播电视媒体必须重视广告宣传。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造福社会,也会提升媒体形象。相反,播放虚假违法广告或不良广告,不但危害社会,损害群众利益,也会损害媒体本身,造成公信度下降,形象受损,最终损害到媒体的根本利益。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重视广告的内容宣传,一些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总把广告播放看作是经济行为。不重视依法播放广告,从长远看,会对广播电视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对违法违规播放广告的播出机构,将产生致命的危害。
四)广播电视广告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经济日趋活跃,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竞争渐成社会主流。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日益提高,需求不断增长,这是广播电视广告生存发展的良好条件和基础。由于广播电视有着速度快、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影响力大等优势,所以,这些年,广播电视广告的增长幅度超过其他广告载体。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营业额为252.93亿元,占全国广告经营额903.15亿元的27.15%;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收入为446.81亿元,其中广播收入为49.68亿元,增幅为39.94%,电视广告收入为397.1亿元,增幅为13.17%,占全国广告经营额近50%。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收入627亿元,较上年增加87亿元,增幅12%,占全国广告经营额已超过了50%这一情况表明,广播电视广告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重。尽管这样,广播电视广告仍有较大拓展空间,特别是与国际上知名的传媒集团相比,更是有再努力的紧迫感。年,维亚康姆公司收入200亿美元,时代华纳公司收入450亿美元,同期,国广告营业总额占GDP不足1%,而经济较发达国家的广告营业额占GDP1.9%。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广告业是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要“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努力扩大广告产业规模,提高媒体广告的公信力,广告营业额有较快增长。广告产业要发展,让我感到振奋,但同时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对广播电视的竞争,也应该让我重视。抢抓机遇、率先发展,不但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应该成为一种行动。积极主动研究和培育广告市场,培养锻炼广告策划和营销的人才队伍,树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品牌和诚信度,创新体制、搞活机制,使我新的广告产业发展中主动出击,赢得先机,进一步增强广播电视的实力和竞争力,这些都是需要我去认真思考的
二、目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存在主要问题
成为百姓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广播电视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广告不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产生了重大作用,也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人民群众在获取更多信息的同时,也对超时超量播放广告和不良广告产生了反感。群众的意见,引起了中央领导和广电总局的重视。为了加强了对广告播放的管理,以年广电总局颁发《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7号令)为标志,近年来,广电总局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中存在问题逐步进行治理,对广告播放秩序进行规范。经过这几年的宣传、教育,逐步强化管理,广告播放中原来较为普遍的超时超量播放广告,不尊重受众生活习惯,就餐时间播放恶心广告,电视剧中肆意插播广告等问题,市逐步得到解决,虽然不是完全解决,但已经不是群众投诉的主要方面。目前,广告播放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虚假违法广告。
擅自医疗、药品、医疗美容和保健食品广告;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广告;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