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给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李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女李一、子李二。其子李二于2001年病逝,遗一女李小小。2005年李某立下自书遗嘱1份,言明其名下的房产由李一继承。2020年李某亡故,李一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名下的房产份额。李一的主张能获得法院支持吗?02案例回放

  李某与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84平方米的合法房屋。之后李一出嫁、李二娶妻,李二于1999年喜得一女李小小。嗣后李二于2001年病逝。

  李某认为李二的病逝与儿媳不作为所致,故与儿媳鲜有往来,儿媳亦憋着一肚子的委屈,带着李小小艰难度日,一直未改嫁。2005年李某立下遗嘱,言明其名下的房产由李一继承。

  2020年1月初,李某亡故。同年李一以李小小、王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李某名下的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某建有84平方米房屋,其中一半即42平方米的房产系王某某所有,另42平方米系李某的遗产。李小小在李某遗嘱生效时为未成年人,若按照法定继承,李二可继承其父李某的14平方米的份额,该份额应由李小小代位继承,其余28平方米由李一继承。现李某以遗嘱的方式排除了李小小的继承权,其违反了遗嘱理应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故鉴于本案的实际,遂判决李一得涉案房屋28平方米,李小小得14平方米,王某某得42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04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继承编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显然,李小小是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上的“关照”对象,基于此,上述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关于未成年人的界定。是以遗嘱生效时为节点,来确定其是否为未成年人。换言之指立遗嘱人死亡时,所涉继承人是否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