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道路研究】王维国|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伦理在场
王维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与标志,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作为新时代10年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16个方面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之一。新时代系统谋划、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因不同的思考方向会有不同的答案,但制度和伦理始终是两个基本的考量。伦理作为一种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风俗习惯等手段进行治理的“柔性”工具,与“刚性”的制度因素共同支撑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谱写民族复兴壮丽史诗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与中国人民道德生活相结合、与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创造形成了引领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思想体系,这一伦理思想体系因其鲜明的科学性、人民性、革命性、实践性与发展性,成为新时代高质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伦理基础。一直以来,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因素探讨较为充分,而对伦理的“柔性”治理思考较少,这也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研究的重要着力点和实践创新的重要突破口。
一、伦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不应不在场?
在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伦理在场时,应通过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自身伦理性的解读,为伦理在场寻找对接口与进驻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在总体目标上担负着实现美好生活的伦理追求,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符合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原则,既从形式上合乎现代国家治理设定的制度规范体系,又在实质层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治理的战略导向,以人民为中心的确立与发展使人民性的价值底色在治理体系中得到进一步凸显,实现了国家治理价值取向从专注经济效益到创造美好生活的历史性进步。”因此,从应然角度看,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着对伦理价值的追求,内在地具有伦理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伦理在场,不单在于伦理能为其提供什么,关键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身所具有的伦理属性、伦理特征等内在规定性,并深刻蕴藏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系列二重性特征之中。从实然角度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伦理意蕴进一步凸显,实现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和谐统一。
1.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性与目的性相统一的要求
实践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新时代的国家治理作为人类治理实践的特殊形式,其追求现代化的进程同样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正是人类管理活动的实践本质属性决定了管理本身必然具有道德性,决定着管理是人类的一种对客观规律与主观价值的整合活动。遵循客观规律是管理得以运作的科学基础,而体现人的价值追求则是管理得以存在的价值根据或价值前提。”所谓合规律性,是指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个活动过程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必须准确认识、严格遵循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的治理规律,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对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这充分体现了对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的自觉意识和实践要求。
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人类实践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为主要活动依据,无论从人类的整体实践来看,还是从人类的某个具体实践活动来看,目的性始终贯彻人类实践活动的全过程,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亦是如此。“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现代国家治理总是体现出人类活动的有目的性和有意识性。”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要认识、把握、遵循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的相应规律,更要在认识、把握、遵循规律的前提下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以此体现国家治理的“合目的性”,正是这种“合目的性”使得新时代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了伦理意蕴。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社会性目的,即通过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完成民族复兴伟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认真解答的重大课题,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质要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是轻轻松松、顺顺当当、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需要我们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审视复杂变化的国内外局势,克服治国理政中遇到的各种艰难险阻,进行长期不懈的治理努力。二是个体性目的,即通过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实现个体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将治理的主体支撑、动力源泉和价值指向定位于最大多数人民群众,人既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更有目的性的价值。我们应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肯定人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目的性和主体性,高扬人的价值与尊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福祉,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全面发展与和谐发展。
2.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他律性与自律性相统一的要求
他律是指人服从于自身以外的权威与规则的约束而行事。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外部的硬约束,以形成长期有效的治理机制模式与制度,从而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幸福、社会安宁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这些制度对于治理主体而言,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量、他律因素,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开展起到了保障作用。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言:“群体通过强制作用把自己的权威施加在成员身上,并根据自己的模式来塑造他们,用自己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强迫他们,防止他们变成一盘散沙。”但是,由于这些他律性因素往往被理解为一种外在的、不受内心支配的东西,其结果往往导致国家治理被严格限定为“服从”。基于此,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须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进展,达到他律性与自律性的和谐统一。
自律性是指治理主体把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社会契约等外在制度安排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准则与伦理律令,从而主动、自觉、自主、自愿地遵从奉守。这种自律性集中体现为对国家治理外在他律的认同。这种认同的动因是主体对他律因素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而由内心涌动出来的真挚敬仰。可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虽然有强制性的一面,但更有为治理主体的内心信念所支持、认同的另一面,从而使得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了丰富的伦理内涵。这种伦理内涵体现为对国家治理他律的自我立法,在敬畏、服膺他律性的基础上给自己制定具体的参与国家治理的伦理准则;体现为对国家治理他律的超越,引导治理主体自主地寻求和实现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有的伦理价值。
3.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然性与应然性相统一的要求
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是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国家治理首先应以“实然”认知即事实认知为基本前提,实然性是指新时代国家治理的现实状态,体现为主体对国家治理现实状况的把握,包括现实中国家治理的基本情况、成绩经验、存在问题等“实然”状况。国家治理的“实然”状况是其向现代化不断进展的现实条件,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否实现现代化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现代化,与其当下的“实然”状况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国家治理的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现代化走向必须立足现实,接受“实然”社会条件的制约。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是什么”的实然性事实世界,应立足于对当下国家治理实践的“实然”把握与超前预判,将其提升至“应该如何”的应然性价值世界。应然性是指在正确认识、科学把握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本质与规律“是什么”的前提下,国家治理基于自身性质和运行规律所应达到的现代化状态。应然性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从而使得新时代国家治理具有了浓厚的伦理意味。伦理不仅是对现实生活的道德反映,更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道德憧憬;不仅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道德概括,更是对理想社会关系的道德描述。在这一点上,伦理体现为一种价值应当和道德应当,从而与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了契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天,我们党处在这样的历史方位上,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就是对新时代国家治理制度现代化“应然”状态的描述,而这种描述就充满着浓厚的伦理意蕴和价值追求。
4.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工具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要求
新时代国家治理具有工具性与手段意义,它是促进国家建设、实现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与工具。这一工具属性还体现在它通过一系列的治理工具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强制性是国家治理工具内部相互区分的一个重要维度,根据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国家治理工具可以分为志愿型工具、混合型工具与强制型工具。在志愿性工具中,党委政府的介入较少,主要依靠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实现,具有成本低、灵活度高等优点。所谓强制性工具,是指依靠国家强力来实现的治理工具,法律法规与行政组织规范等是最常见的强制性工具。混合型工具是将志愿型和强制型工具结合起来的一种治理工具,它主要通过诱导等方式,引导公众予以合作,以实现治理目的。可以说国家治理具有强烈的工具性色彩,而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身也是通过一系列的治理工具得以开展并实现的。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承载着构建和完成现代性的价值使命,不仅要增进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合理性,也要秉承‘价值合理性’的目标去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国家治理现代化除了工具性外,更具有价值性。工具性为价值性提供物质基础,价值性为工具性提供精神支撑,二者的融合统一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新时代国家治理的价值性体现为国家治理工具具有价值目标。就强制型治理工具而言,它必须符合一定的伦理精神,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与价值标准,才能起到应有的治理作用;志愿性工具本身所体现的志愿精神、公众参与、协商合作本身就具有浓厚的伦理意蕴;在混合型治理工具中,志愿型治理工具与强制型治理工具相结合的文化基础就是伦理。同时,治理工具的选择具有道义性。选择志愿型、混合型与强制型工具中的何种工具进行治理,不能仅从事实出发,还需进行伦理判断与考虑,必须符合一定的伦理要求。总之,只有将工具性与价值性融合在一起,才能实现国家善治、社会和谐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伦理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不能不在场?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是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的规范体系,“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形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在新时代的国家治理中,制度是人们社会活动能够有序进行的基本保证。具体而言,制度在治国理政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法规与行政组织规范来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缺少制度的存在,但制度也不是万能的。法律规范和行政组织规范等制度因素自身存在的治理限度,使得伦理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不能不在场。
1.伦理可以补救法律规范的治理限度
任何国家治理都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基础,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一定是充分体现法治理念、有完善法律制度的治理体系。但是,也必须看到,法律规范对国家治理具有不可避免的治理限度。这种治理限度主要源于法律规范制定的不周延性与早生性,内容的滞后性、僵化性、不确定性以及法律规范执行的偏求形式正义性,亟待伦理在场予以补救。
第一,补救法律规范因制定的不周延性、早产性导致的治理限度。法律规范的不周延性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内容和效力都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规范无法覆盖国家治理的所有领域、所有层面。法律的不周延性使得许多社会问题无法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从而在发生相应的社会矛盾时,法律显得无能为力。相比于制度因素,伦理调整的范围广泛得多,除了要干预制度调整的范围之外,还能够调整制度触及不到的地方。法律规范的早生性使其治理作用发挥受到限制,“西方法治出现之前经历了相当长的法治文化准备时期……可以说,西方市民阶层形成的市民法文化是孕育近现代法治之母”。反观中国的法治化历程,我们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这是在法治文化准备不足的前提下建立的,带有先天的早生性,它“在时间和逻辑上均优先于民众的观念更新,因而人们的观念变革与思想更新和制度创新相比显得相当滞后”。从而使得某些法律规范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因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而在效力上大打折扣,为此需要伦理在夯实其社会基础方面贡献力量。
第二,补救法律规范因内容的滞后性、僵化性与不确定性导致的治理限度。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其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范对这些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来自于立法时对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这种当时当地的考虑与之后的需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张力。可以说,“法律必须是稳定的,可是它又不能静止不动。因此,所有的法学家都为了协调法律稳定性和法律变迁性而苦思冥想”。面对新时代国家治理环境与实践的变迁速度快于法律规范制定和修改速度的现实,除了加快法律制定和修订的步伐,还应发挥伦理的作用,将法律规范内容滞后性的消极影响尽量降到最低。法律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从而给法律规范自身带来抽象性:法律规范只规定了规则适用的条件、法律义务与权利,指明违反义务的行为和违反义务的处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国家治理实践中,法律规范要解决的是富有个性的具体问题,把共性适用于个性,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但这种确定性中又隐含着不确定性。法律规范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表现的、对人的行为提出约束性要求的信息,语言文字通过语义来表达法律规则提出的信息,而语义是符号和所指世界的关系,这个所指世界并非客观的物质世界,而是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认识形成的概念世界。这样,就造成了不同的人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差异,需要加强相关的伦理约束,防止因这种差异而形成的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偏离正确的价值轨道。
第三,补救法律规范因实施的偏求形式正义导致的治理限度。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容易用正当程序支撑结果的妥当性,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共同构成法律正义,是法律实施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形式正义是表象正义、外观正义,代表了社会成员对法律正义的较浅层次需求,表现为法律规范必须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与公开性。相对于形式正义,法律的实体正义代表了社会成员对法律正义更深层次的、根本性的需求,也就是希望法律能够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是基于社会生活需要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实质正义对于社会生活的存在和发展更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但是,目前的法治系统更加偏重于程序正义的实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的各种需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不可偏废。相对于法律的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所要求的法律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和公开性更是中性的东西,和以“善”的评判为核心的伦理规则相距不近。相反,法律的实质正义即安全、平等、自由等内容则与伦理规则水乳交融。因此,补强法律规范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伦理规则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则作用不尽人意的实质正义领域大有作为。
2.伦理可以补救行政组织规范的治理限度
无论是传统国家治理模式中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还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都强调了行政组织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但是,行政组织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单纯依靠其发挥作用,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伦理对于补救单纯依靠行政组织规范所导致的“自利治理”“扭曲治理”和“消极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伦理可以补救单纯依靠行政组织规范所导致的“自利治理”。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自身诉求有可能对行政立法带来消极影响,从而造成行政组织规范具有自我遮蔽性。“它往往张扬其有利于自身的一面,并自觉不自觉地遮蔽其不利于自身的一面,这也是其往往忽视公正问题的根本原因。”与这种特性直接相连的就是行政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自我偏重性,即拥有行政资源的政府治理的自身利益倾向化。在这种“自我偏重性”的作用下,加之信息的不对称,政府治理就可能会单纯追求决策中预算最大化,贪图享乐、讲究排场、注重攀比,这是行政组织规范的自利性表现,权力滥用和腐败往往也是从这里开始的。因此,必须把廉洁作为新时代政府治理的基本伦理要求,只有“德才兼备”,“有德”且“富德”,才能有效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否则就会导致治理无效。因此,补救单纯依靠行政组织规范所导致的“自利治理”,必须实现伦理在场。
第二,伦理可以补救单纯依靠行政组织规范所导致的“扭曲治理”。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政府往往是国家治理重要信息的生产者、所有者。在实施具体治理活动时,如果政府不主动公开相关治理信息,其他主体是难以知晓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某一具体治理活动的治理目的、对象、程序、手段、方法及结果等关键性信息,可能导致某些行政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曲解行政组织规范,打着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民利益等高大上的旗号,根据自身的部门利益来进行治理。就有可能出现象征式政策执行、附加式政策执行、残缺式政策执行、替代式政策执行等问题,造成治理的内容扭曲、方法扭曲、手段扭曲,不仅使国家治理的效果与原先目标背道而驰,更用破坏公共利益和国家秩序的后果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许多努力功亏一篑。针对行政部门不愿公开信息的问题,一种思路是通过完善立法来制约信息公开领域的行为失范现象,另一种思路则是加强行政部门的责任伦理与信息伦理建设,保障其作出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合德行为。相对于制度,伦理的这种作用更具有灵活性、有效性与长久性。因此,补救单纯依靠行政组织规范所导致的“扭曲治理”,必须实现伦理在场。
第三,伦理可以补救单纯依靠行政组织规范所导致的“消极治理”。一方面,不适当地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就会形成治理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造成下级对上级的过度依赖和被动习惯,这就捆住了很多行政主体的手脚,影响他们积极性的调动。另一方面,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过分重视,还会限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国家治理实践的参与,无法引导各种社会资源投入国家治理中,造成治理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不高。面对日益复杂的治理环境、日益繁重的治理任务和日益多变的治理内容,单纯依靠行政组织规范不利于调动广大主体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立足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每一个社会主体和一切社会资源的作用。公民的伦理素养对于公众参与积极性的调动有着重要影响,公民个体具有较高的合作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就会积极参与各种治理事务,努力实现善治。因此,补救单纯依靠行政组织规范所导致的“消极治理”,必须实现伦理在场。
三、新时代高质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在场的实践建构
新时代高质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伦理在场需要一个合理的架构实现伦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理念转换、治理结构、路径选择、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全面对接,使得伦理能在新时代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普遍发挥作用。“这不是对国家的特别要求,也不是给国家治理体系添加的额外负担,而是治理活动的内在要求和中国特色的文化精神使然。”
1.推动理念转换,达成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在场的治理共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出发,立足“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做出一系列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战略举措,这些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战略举措的出台过程也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在场在认识上不断提高、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的过程。可以说,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遵循就是纠正过去重制度他律、轻伦理自觉的治理理念,注重伦理治理作用的发挥,将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作为对传统治理模式的纠错与超越。具体而言,重视伦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地位,体现在推进“消极治理”向“积极治理”的转向上;体现在进行国家治理手段选择时既考虑其技术可行性、制度合法性,更考虑其合德性上;体现在切实发挥伦理对技术的、制度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其他治理方式的道德约束与价值引领上;体现在积极推进伦理方式与法治方式的协同治理,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在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确立一元主导引领多元价值取向。“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必定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体现着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在价值观日益多元的今天,“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理念明确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理念引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理念规范了公民行为的价值取向,从而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革新与提升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导向。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应因势利导,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合能力,掌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道德话语权。同时,积极批判国家治理领域的各种错误思潮。反对国家治理中的“道德普世主义”,认清所谓自由、民主、博爱的西方“普世价值”输出的政治本质;反对国家治理中的“道德绝对主义”,实现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反对国家治理中的“道德复古主义”,促进传统德治思想现代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反对国家治理中的“道德权威主义”,调动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通过对国家治理领域各种思潮的辨析批判,保证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导向不走偏。
2.完善治理结构,实现伦理全面融入国家治理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是一切国家治理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新时代高质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伦理在场首先就应对党的领导予以伦理关注。政府是国家治理多元主体中的重要角色,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合伦理性是党委政府层面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实现伦理与党委政府层面治理实践的全面对接,应加强执政党伦理建设,提升党规党纪的道德意蕴;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强化制度制定与实施、行政决策与执法行为、公共物品生产与分配的道德约束;发挥党政主体的引导协调作用,使其成为道德治理的设计者、德治规则的制定者及良善治理的引领者。
新时代的国家治理涉及不同阶层、不同人群错综复杂的利益,仅仅依靠党和政府的力量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充分利用基层社会植根于民间的优势,发挥它们在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多方满足社会需求、反映各阶层诉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发挥党委和政府重要作用的同时,还应重点考虑基层社会的作用,切实实现基层社会与公权力的优势互补、协同治理、上下呼应。伦理在基层社会层面治理现代化中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地位主要通过构建社区伦理共同体的方式来实现。在城市基层社区,应通过提高居民对社区的伦理认同、不断消除道德冷漠、促进志愿服务与社区自治的有机融合等途径,来发挥伦理的作用。在农村基层社区,应通过实现村规民约、家风家训等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化、调动乡贤与广大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的双重积极性等方式,努力推进乡村善治和乡村治理现代化。
公民既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的客体,也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主体与依靠力量。公民参与国家治理除了应具备基本的国家治理知识储备和实践技能外,更应有良好的伦理素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一个城邦,一定要参与政事的公民具有善德,才能成为善邦”。可以说,公民的伦理素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积极促进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觉醒,“提高公众对核心价值观以及国家治理的理解,尤其让公众明确自身在推动国家治理以及打造良好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培养他们的合作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等,鼓励社会成员在坚守尊重、自主、适度等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多领域、多途径参与国家治理。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的重要载体,应不断凸显志愿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伦理属性,激发它们的道德活力,鼓励其在治国理政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弥补政府管理与服务的不足,以伦理的力量和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3.优化路径选择,落实德治与法治的协同治理
如何凸显伦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如何实现伦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发挥,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在场的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在场提供了基本遵循。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国家治理是合法有序和合理有德相结合的完整治理,而不是单方面的注重法治或德治。构建道德与制度的共生整合机制,使两者在内容上相衔接、功能上相协调、实施上相促进,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在场的路径选择。
通过伦理在场,落实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在内容上相衔接。这一衔接有两个向度:一个向度是以法治化的形式来表现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遵循的德治精神、德治原则和德治规范,用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进而化“软调控”为“硬调控”;另一个向度是指以德治原则和德治规范的形式来表现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法治理性、法治原则和法治规范,并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内在力量引导实践主体的国家治理行动。具体来说,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在内容上的衔接主要表现在实现伦理理念与制度理性、伦理原则与制度原则、伦理规范与制度规范的相互吸收、相互体现。
通过伦理在场,落实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在功能上相协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德治和法治因两者治理功能的不同,而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作用。德治和法治要真正发挥好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就要实现两者治理范围宽窄的协调、治理要求高低的协调、治理重点权责的协调、治理强度刚柔的协调、治理路径内外的协调。
通过伦理在场,落实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在实施上相促进。德治和法治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的支柱。国家善治既离不开德治,也离不开法治。法治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伦理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治约束。一方面,应构建德治对法治的涵育支撑机制,发挥伦理在法律立意、制订、执行、评价上的作用,通过伦理与法律的互动,影响法治建构。另一方面,构建法治对德治的保障约束机制,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社会主义道德主导地位的巩固、伦理责任的明确落实、伦理践履的多重约束和失德行为的严厉制裁,从而为德治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作用提供制度力量,如此才能形成法治与德治相互支持、共同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良好局面。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12期
责编|张利明
网编|陈家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