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扬州一桩因女护士太漂亮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2019年7月警方接到报案,报案的竟然是江苏扬州当地一家医院,报案原因更叫人觉得匪夷所思,竟然是因为一名男子妄图在医院QJ女护士,或者说QJ行为已经实施并且差点得逞了,警方连忙赶到现场进行侦察,28日将石某捉拿归案。
石某已然39岁,也是有妻有子的人,但是只会用下半身思考,一喝酒脑子就容易不清醒,2004年曾因为QJ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好不容易出狱,乍然过了有累犯风险的时刻,加上再一次喝了酒,竟然又管不住自己了。
当时他是和朋友喝完酒以后回家,路过医院就走了进去,看见当班的女护士很漂亮,又独自一人,就产生了邪念,他连忙走进去,然后反锁房间门,本来说是要调戏一下女护士,搭讪一下,结果一进去他脑子就抽了,开始用强。
女护士大声呼救,他就威胁对方,男女力量悬殊,一时之间女护士还真的没能挣脱他,好在这时候有人敲门让女护士换药,石某才不得不松开了女护士,女护士也有了逃跑的机会,不过石某并没有死了这条心,他竟然跟着跑了出去。
女护士哭着跑到了隔壁病房中,里面有两个女护工在,其中一位女护工看女护士哭得满脸是泪,还没穿裤子,顿时有了不好的预感,又看到一个男的裤腰带都没系好跟着跑进来,于是立马上前询问女护士,女护士就让她去隔壁帮她拿下衣服,女护工立马就懂了。
看到这一幕,石某连忙跑掉了,但是事情还是被大家知晓,很快就有人报警,因为有监控在,抓捕石某基本上没什么功夫,搞笑的是,石某被抓进派出所以后,面对记者的提问,他竟然还委屈地哭了起来,说:“笔录上不都有吗?还问什么问?”宛若一个巨婴。
但他倒也诚实,很快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还自我总结说:“也不能怪酒,别人也喝了酒,怎么没事?我就是怪不住我自己!”倒也算是人间清醒,可惜一念之差让他万劫不复,无论如何发生的事情已经不可以挽回,石某已经确凿无疑构成QJ罪。
QJ罪一个最典型的构成要素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无论是使用强迫的手段,然后让妇女处于醉酒无力反抗的地步,或者干脆就给父女下药,让妇女不知道反抗,这些行为通通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所以石某构成QJ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4)二人以上LJ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石某并未出现这些严重情节,女护士也已经成年,因此石某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QJ妇女一名会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区间内根据其他情节进行判处,考虑到石某属于QJ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石某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此外加上他悔罪态度明显,如果获得了女护士的谅解,量刑还可以更低,当然也不会低到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程度,并且能够获得谅解的原因,一般而言是因为附带了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被QJ或者QJ未遂以后,精神损害赔偿其实很难取得,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不能越过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又是不支持的,所以只有2个办法。
一个是等判决结果下来以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因为罪犯家属没有义务替罪犯赔偿,所以即使判决下来,往往也拿不到赔偿,或需要等罪犯刑满释放以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又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了,所以只能依靠这个终极办法。
那就是在判决结果下来之前,请律师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这时候对方肯定争取从轻判决,以此作为赔偿的条件相协商,所以获得谅解的同时,一般而言是因为被告进行了精神损害赔偿,石某没有钱,那就只能老老实实坐够那么多天的牢狱。
只能说,这一切都是他咎由自取,就像他自己说的那样,都怪他管不住自己,所以孟子说:“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石某真是用自己的经历完美印证了这句话的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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