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范文10篇

  国家安全范文篇1

  战争效应影响深远

  伊拉克战争是冷战结束以来美国发动的第四场堪称规模的地区性战争,其对本世纪未来几十年国际关系、国际格局的影响不仅至为深远,而且是全方位的,其对当前国际生态的破坏性也在逐步显现出来。

  许多论者指出,中国在战争前后采取的策略得分较多,也使自己在未来大国关系中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尤其是中美关系,一直保持了良好的氛围。但笔者认为,在国际关系这种利益主导的架构中,最应该居安思危,最应该未雨绸缪,不能仅仅看到利好,而应该全面审视,尤其要注意审视负面影响。

  其实,伊拉克战争给中国国家安全环境带来的挑战是十分严峻的,也是全方位的。限于篇幅,笔者只举两个例子来分析。

  其一是中美关系。战争前后,中美关系的氛围没有破坏,但中美关系的基本架构、态势,尤其是美国对中国的战略判断和政策也没有改变。从军事角度讲,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可谓大获全胜。这至少会产生一个直接影响,那就是,在短期内,美国在国际社会上的牛仔做派不但不会收敛,反而会甚嚣尘上,会更加有恃无恐。这种做派未来不可能不表现在中美关系上。而脆弱的中美关系一旦打上莽撞的牛仔烙印,会更加脆弱,更加充满波折。

  的确,通过战争,美国认识到与中国开展合作的更广泛的空间,在未来的反恐战争中需要中国帮忙的地方也很多。但这种合作或帮忙,在美国政府的脑子里更多的是利用。尽管美国把反恐放在国家安全的第一要务,但美国政府仍然认为中国是未来的潜在威胁,是不同社会制度的竞争对象,是需要慎加防范的长期对手。美国是不会把中国真正当作战略伙伴的。

  于是,我们看到,在战争前后,台湾在与美国勾勾搭搭,美国更在利用调兵谴将的机会,事实上加大了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和渗透。这些事情,美国看起来做得顺理成章、不留痕迹,但实际上不能不说有针对中国的一面。

  朝核危机难以把握

  其二,中国发挥国际影响的渠道大受影响,最明显的就是联合国。几十年来,中国一直奉行不结盟政策。虽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意识到多边外交的重要性,也参与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但中国依然没有走进G8这个大国俱乐部,对国际组织的涉入也是有限的、有选择的。中国对国际事务的重大影响力最集中的表现舞台,就是联合国及其安理会。但伊拉克战争对联合国的冲击几乎是致命的。可以说,联合国的权威、地位、作用、影响已经在美国强权面前大打折扣。在此情势下,中国通过联合国发挥大国影响的空间和余地缩小了。

  与伊拉克战争比起来,朝核危机对中国的影响更为直接,也更加难以把握。一方面,朝鲜与美国对中国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另一方面,朝鲜和美国目前都已经处在了骑虎难下的境地。美国虽在朝核问题上早有如意算盘,但朝鲜对核问题的供认不讳,使得双方后退的余地都不大了。更何况,朝鲜和美国两方的态度与抉择,中国都难以真正把握。

  笔者早前曾在《早报》著文论述美国的意图,指出美国不希望朝鲜半岛局势稳定,不希望朝鲜与韩国、日本、俄罗斯走得太近,而在微妙时期把朝核问题公开化。

  其实不仅在朝鲜半岛,在世界许多地方,美国经常采用激化地区矛盾的做法来插手地区事务,凸显自身的存在价值。但朝鲜显然不吃这一套,而是一直采取针锋相对的做法,大出美国意料,也使得美国对伊拉克和朝鲜采取了截然相反的表态。但即便如此,美国希望朝鲜半岛这个热点问题继续存在下去的战略意图是不会改变的。

  朝鲜半岛局势攸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中国可以在伊拉克问题上相对超脱,但在朝核问题上的超脱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难以真正做到。中国真正希望的就是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与无核化。于是,在中国多方的努力与撮合下,中美朝三方上月底终于走到了一张桌子上。只是结果不尽如人意。朝鲜与美国的立场相差太远,历史积怨太深、利益冲突又太尖锐、双方后退的意愿和余地又太少。

  目前,伊拉克战争结束后,朝核危机已是举世瞩目,从根本上化解很难,要维持现状也不容易。所以,这一危机是中国国家安全环境的最大变数。

  沙斯事态不容轻视

  沙斯来得太突然,令人猝不及防,也给中国新一届政府带来了第一场严峻挑战。好在中国政府很快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撤销两个部级官员以及其他许多快速反应机制的运转,展示了新政府的新形象和巨大决心。但麻烦的是,沙斯仍未得到全面控制,并早已成为世界性问题。

  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安全不仅是个动态概念,也是个综合的系统概念,囊括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层面。沙斯的蔓延如果短期内难以遏止,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恐将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而对中国的国际形象来说,现在已经有了“隔离中国”的论调。这对外资的进入、贸易的推展乃至旅游业的吸引力都将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国家安全范文篇2

  关键词:罪犯隐私权公民知情权社区矫正利益平衡一.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看其性质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中,明确的指。出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在试点工作中“专门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相关的社会团体”主要指街道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民间组织”: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从一般意义来讲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

  在专门的国家机关中,包括了公检法三机关,似乎我们可以把社区矫正定义为一种执法行为,但是我们在各个试点中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可以很容易的找到这样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这些规定很明确的指出了社区矫正的主要负责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机关处于配合辅助地位。这样的规定我们从中可以得这样的结论: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如我们想的那样,它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司法机关配合的行刑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形势下,社区矫正应该是行政性质的。原因有三:首先,从语义上来讲,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语是行政,司法是行政的定语,它表明这个机关的设置主要是管理行政性质的司法工作。其次,司法行政机关是设置的各级人民政府中,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组织负责的地位,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是行政工作的性质,否则其设置在根本上是违反我国宪法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相应的权力。

  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成功的实行需要借助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力量,这是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工作普遍的经验,在英美等一些国家,甚至由社会团体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行,这也正体现下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即将罪犯放入社会,依靠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矫正。既然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其在整个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自然其对社区矫正性质也就产生了重大影响。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是没有执行刑罚的权力的,所以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具有社会参与性的行政行为。二、从行政行为的公开性看社区矫正工作中公民的知情权

  公开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它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以上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现代民主法治对国家行政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规则。那么作为行政行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信息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呢?从公开原则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行政信息的公开范围采取的是排除法,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信息都应该或者可以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以下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社区矫正中罪犯的隐私是否属于上述三种不应公开的范围。

  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罪犯的隐私不属于以上两者。个人隐私权中是否包括罪犯的隐私权?罪犯的隐私权是否应该作为行政信息予以公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论隐私权》的论文,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现在美国侵权法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四种:(1)盗用他人名字和肖像;(2)不合理地侵扰他人隐私生活;(3)不合理地将某人错误曝光于众;(4)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②其中第三种隐私权侵权“将某人错误曝光”,属于名誉侵权。梁彗星和廖新仲在《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一文中从隐私自身揭示的内涵、外延出发,将隐私分为如下几个内容:“(1)严重的违法隐私行为,如重婚行为;(2)一般违法或严重违背道德行为,如婚外性行为;(3)轻微违法行为,如一般的侮骂他人的行为;(4)一般违规行为,如随地吐痰、攀折花木行为;(5)法不调整的行为,如婚前性行为;(6)合法的隐私行为。其中,第(3)至(6)项即隐私权的客体。如果用公式来表达的话,隐私权的客体=合法的隐私+法不调整的隐私+一般违规的隐私+轻微违法的隐私。轻微违法的隐私在市民社会中虽是不可告人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仍应将其作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个人的信息、私人的活动虽然有不被他人知悉和窥视的权利,但是一旦该信息和活动是一般的以及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就不属于隐私权的客体,不应该受到保护。

  本文中所说的罪犯隐私权主要是指罪犯的犯罪经历,即对在社区中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的身分进行保密,对其罪行不予公开。很明显,罪犯的隐私权并不属于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而其是否属于沃伦和波兰戴斯定义的个人隐私的范围,我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在他们认定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中的第三项前有“不合理”的限制,对于此处“不合理”的解释将在文章的下一部分进行解释。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开性,社区公众对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的罪犯的身份和其所犯罪行有知情权。三、从现行法律制度看“罪犯”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法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罪犯的隐私权都没有明确规定加以保护。这一方面是从刑罚的一般预防考虑,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使社会公众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刻的了解,进行一次生动法制教育而且可以平复被害人的伤痛,使其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为刑事案件一般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会吸引很多公民的注意,因此对罪犯的隐私权的放弃可以满足人们对知情权的需要,是符合大众利益的。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允许群众的参与可以减少执行成本,同时可以对罪犯进行多方面的帮助,如: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这样可以减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对罪犯的改造又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也对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让群众参加到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的改造中来,是我们走群众路线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四、从法益保护来看社区矫正中公民知情权与罪犯隐私权

  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权利,公民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侵犯。可见,一个是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个是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难免产生冲突。对此,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个人隐私权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我国学者提出,根据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情况,参考外国立法和理论,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公共利益优先。即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的某些隐私权。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明确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所建立的或认可的社会关系。犯罪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正是和“政治生活发生了联系”,因而,犯罪就不再是一件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法益概念是上个世纪法学界提出来的,对法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李斯特指出:“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法益涉及范围极广,它包括了所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中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这就存在利益衡量问题。对于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应优先于个人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所代表的一般要大于个人利益,他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利益的总和,涉及范围广;当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涉及个人生命等根本权利时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分高下时,对两者的衡量应从多角度具体考量。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被矫正人员的隐私权是否予以保护,直接涉及社区公民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在这对矛盾中,公民的知情权处于公共利益的地位,它代表的是整个社区中公民的利益,而被矫正人员的隐私权处于个人利益的地位,它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个人的利益。对于两者之间的平衡问题,我们应按照上面姜明安教授给出的三个标准来进行分析。显然,从第二部分中已经论述到了,当涉及犯罪行为时,公民的知情权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它所代表的利益要高于罪犯的隐私。因此从法益的保护的角度来讲,我们应侧重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结语: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人权思想在我国行刑方式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在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矛盾冲突,我们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这些问题。从大处着眼,以大局为重,从整体利益出发。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偏重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必然要放弃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选择更大的利益是符合人类的本质和法的基本价值要求的,并不是对罪犯人权的忽视。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罪犯的人权,在执行过程中对其隐私权的放弃并不会改变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参考文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4月群众出版社第21页

  国家安全范文篇3

  【关键词】新时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

  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与威胁,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既是响应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需要,也是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迫切任务。要深刻认识、分析当前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党的精神为指引,探索解决问题的实践策略。

  一、新时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价值意蕴

  (一)从学科上看———有利于充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加强新时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是国家安全教育普及的要求,也拓展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广度和深度。首先,有利于紧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特征。“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指导思想的时代性,全员参与性,内容全面性,明显的价值取向性,活动的全过程,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多样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国家安全教育的紧迫性等特征。”[1]国家安全教育是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的助推剂,有利于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特色。随着新时代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必须与时俱进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将国家安全教育作为有益补充,紧握时代脉搏、展现时代风采,紧跟时代要求、体现时代精神。其次,有利于充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要还是以传统的教育内容为主,部分内容教条化、理想化、空泛化,导致部分大学生对其丧失兴趣,使思想政治教育不能对大学生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新时代将国家主权与安全、国家时事政治等内容贯穿在思想政治教育之中,能够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完善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最后,有利于充实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认识。在思想政治课程中补充国家安全教育的内容,有利于刷新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意识到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教条,有着深层的现实依据,从而提升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同感,提高思政课堂的“抬头率”。(二)从目标上看———有利于国家安全教育深入大学生头脑。新时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不仅事关国家的前途与命运,也关系着大学生个人的成长成才。首先,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国家安全防范意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国家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部分大学生出于锻炼自身能力或寻找经济来源以支持学业等原因,想要从事一些兼职。因此,往往容易被境外间谍势力用“兼职可赚钱”、“高额酬金回报”、“共同兴趣爱好”等幌子所引诱,做出危及国家安危的行为。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有利于大学生树立起反奸防谍、拒绝勾连的安全意识,在思想上构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实屏障。其次,有利于大学生认同国家安全教育理论。近年来网络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大学生不知道《国家安全法》,即使知道但对具体的内容根本不熟悉,对国家时政的关注度较低。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将个人发展与祖国命运紧密结合,理解国家安全理论的具体内容,以深刻的国家安全知识武装头脑、指导行为。最后,有利于大学生积极参与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当下,高校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安全教育课程,相关的内容通常都是通过讲座交流、活动宣传、内容展览等形式来传递。因此,大学生对活动的态度显得至关重要。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有利于使大学生意识到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白以活动为载体的重要性,增强参与活动的兴趣,并尽可能成为活动的志愿服务者和组织者,成长为新时代全面发展的大学生。(三)从站位上看———有利于高校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从高校承担的责任来看,高校承担着培育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是高等学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进“双一流”现代化建设的必然举措,有利于确保高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利于顺应时代潮流,培养坚定的奋进者与拼搏者,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从新时代大学生理应具备的素养来看,党的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2]新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大学生已经进入新时代,成为时代新人。新时代的大学生,在精神状态、使命担当以及综合素质方面都出现了新变化。国家安全教育应新时代大学生的特点而生,应新时代大学生的发展方向而成为必要。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有利于大学生紧跟时代的步伐,成为祖国坚实、可靠的接班人。

  二、新时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现实难题

  (一)学科设置方面———未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目前,已经出版了一些有关国家安全的著作,例如刘跃进编著的《国家安全学》(2004年版),但是专门的国家安全教育学科与教材还未出现。首先,高校并没有形成国家安全学的独立学科体系,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安全教育学学科。高校的公共课程中虽然存在部分国家安全教育内容,但专门提及国家安全教育的几乎没有,也没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其次,当前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教材“缺位”严重。这主要还是由学科的限制所决定的,由于没有独立的学科,所以国家安全学专业书籍较少,相关的教材和读物较少,欠缺专门的权威期刊,研究人员相对较少。最后,相关学科未能有力承担起国家安全教育的责任。例如在政治学科、国防学科、哲学社会学科等学科领域,注重本学科的教授内容,不能充分解析学科之中蕴含的国家安全教育的相关内容。(二)教育内容方面———未充分拓展教育的内容。当前的国家安全教育内容不能及时反映新时代国内国际变化的需要。首先,传统国家安全教育重于非传统国家安全教育。当下的国家安全教育主要还是集中在传统安全方面,例如政治安全教育、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经济安全教育、军事安全教育、国土安全教育等方面。对于传统安全内容的新表现、非传统安全内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互交织等没有进行及时的拓展教育。新时代生态安全、网络安全、文化安全等领域的重要性逐渐提升,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与网络安全的交织程度逐渐加深,但是这些内容并没有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特别关注。其次,对大学生国家安全全球性战略眼光的教育欠缺。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的管理胜过国家安全教育。部分高校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主抓大学生的国家安全管理,例如加强对大学生舆论导向的监管,严格管控大学生的网络舆情,控制外网的使用,加强校园巡逻等。但是对从思想上深入国家安全教育却严重“缺位”,没有将全球性的国家安全问题寓于教育之中。最后,未能教育大学生深刻认识并处理好国家安全、利益与世界安全、利益的关系。中国要发展自身、维护国家安全,但是也会关照世界的安全与发展。中国的国家安全观不是狭隘的,我们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致力于国家与世界的共同繁荣。这些内容旨在教育大学生充分认识个人与国家、世界的关系。(三)教育机制方面———未形成合力育人的机制。高校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单位教师有合力育人的教育任务与职责,但是现实中合力育人机制未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首先,全员育人机制尚未健全。部分高校在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中发挥的作用不够充分,没有形成党委领导、行政部门监督、教学单位执行的统筹管理体制。其次,全方位育人机制尚未健全。高校自身对国家安全教育的认识不足,大部分高校只是将国家安全教育视为一项政策性的宣传与任务,没有在大学生的日常学习与生活中、课程中贯穿国家安全教育的内容。对于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顶层设计、经费投入、具体实施等方面不够系统完善。最后,全过程育人机制尚未健全。部分高校只是将国家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间断性的任务,例如在每年4月15日那一天,举办相关的国家安全教育内容展览活动。没有将国家安全教育内容贯穿大学生学习生涯始终,因而不能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三、新时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实践策略

  (一)加快建设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学科体系建设要明确学术方向和回应社会需求,国家战略的需求是加快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的源动力。国家安全学,顾名思义就是指以国家安全为研究对象的学问。[3](P1)事实上,当下的一些学科中会涉及到国家安全,例如政治学、国际政治学、军事学等学科,但是还没有一门专门的学科从整体上系统、全面地研究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学学科是在国家完善学科新增与退出机制背景下,必须增加的学科,这已经成为新时代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任务。首先,国家安全学学科的建设要明确学术的研究方向与国家的战略需要。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国际学术前沿,遵循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规律,以问题意识为导向,找准学科定位与时代优势,搭建学科的发展平台,加快构建完善的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其次,加快培育国家安全学学科带头人,组建德才兼备的国家安全学学科教师团队。保障国家安全教育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假设以及课题项目申请等方面的经费保障与支持,提高国家安全教育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发挥他们在学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与此同时,设立直属学校领导的、与其他二级学院同级的国家安全教育教学科研组织机构,承担全校的国家安全教育重任,统一管理、协调分配国家安全教育教师。再次,加快国家安全学教材体系建设。国家安全学学科,要紧跟时代之需,努力编写并出版具有世界影响的国家安全教育教材,立足本国理论基础与现实问题,构建集科学性与时代性相统一的国家安全教育教材体系;构建国家安全教育的学术话语体系、教材体系。最后,以相关学科为支撑,整合学科建设资源,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使国家安全教育学学科能够与前沿学科、交叉学科优势互补。最终形成目标明确、计划合理、结构协调、层次清晰、互为支撑的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使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确保国家安全教育的长期性、连续性和实效性。(二)充分挖掘国家安全教育教学资源。新时代要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纳入到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范畴之中。首先,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挖掘教育内容。面对不断变化的国内国际形势,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从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统筹了方方面面的国家安全,是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坚实基础。其次,吸收借鉴国家安全的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新时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内容的构成离不开人类优秀文明,要学习世界各国在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方面的最新教育理念,引进他们先进的教育经验,从而增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最后,引导大学生处理好国家安全与世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与兼顾世界利益的关系。教育大学生认识到人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以往与世界合作共同解决世界性问题的实践中,中国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是加强大学生国家认同感、民族自豪感的重要内容。(三)有效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课堂主渠道作用。首先,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从意识形态层面廓清国家安全的话语迷雾。要在“原理”课程中寻找国家安全的理论根基与实践指向,深刻认识到国家安全的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规律,为大学生提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安全道路的思想指引,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其次,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将国家安全教育知识融入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大学生从树立国家安全的理想信念,并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思考国家安全。将国家安全教育理念融入大学生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他们在面对西方价值观侵扰的时候能够坚定立场与政治方向,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最后,在“形势与政策”课中,要注重对大学生的时事政治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是指,根据国内外形势、党的方针政策,结合学生实际特点,经常向学生进行一种思想政治教育。[4](P326)旨在增进大学生关心国家大事、国际形势,了解国家在时展中的方位、具备的优势和遇到的阻碍,维护国家意识形态等安全,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与国家认同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加强大学生对时事热点的学习,只有立足于现实之上的理论学习,才能吸引大学生的目光,使大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和接受。以和教育部组织制作的《时事报告(大学生版)》和《时事》DVD为学习材料,将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国内发展转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贯穿在课程中,将时事热点问题搬上课堂,将国情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阐明我国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原则与立场。[5]教育大学生勤学敏思,培养敏锐、准确的判断时事的能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具备正确应对处理国家安全问题的学识素养。(四)尽力开展丰富的国家安全教育文化活动。高校国家安全教育要注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即要注重校园文化的建设,将国家安全教育融入其中,形成全校、全员、全过程的国家安全教育。首先,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在能够进入公众视野的地方张贴国家安全教育的宣传标语。每周一上午举办升国旗、唱国歌仪式,加强大学生的国家认同感、民族荣誉感。加强正面引导,营造积极向上、声势浩大和宏大场面的国家安全教育氛围,筑牢大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心态。其次,在每年的国家安全教育日进行大力宣传,印发国家安全教育的小册子,在校园里的各个路口、餐厅、图书馆、体育馆等门前设置定点的咨询台,对大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回答。邀请学术界、学校保卫处等人士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对近年来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例进行讲解,鼓励大学生对校园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讨论,在切身的感悟中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设置展览板,详细介绍《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再次,组织大学生观看国家安全教育的相关电影、开展座谈会等,及时准确地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动态,把握大学生的行为动向,将国家安全教育内容融入高雅艺术之中,举办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打造全方位育人格局,将大学生的目光深深吸引在国家安全教育周围。最后,突出国家安全管理育人效能。在国家安全管理中要注重“以人为本”,构建全方位的国家安全管理机制,责权明确的国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天候的国家安全教育管理,将现实生活中潜在的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及时教授给大学生,注重人文关怀与心理引导,既关注大学生的思想问题,又关注大学生的生活实际问题,坚持科学管理与情感教育相结合,形成国家安全教育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王建敏.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及实现路径[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09).

  [2].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17.

  [3]刘跃进.国家安全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童彭庆,郁景祖,邱柏生.思想政治教育学词典[M].甘肃: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

  国家安全范文篇4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经济安全审查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迅猛增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历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全球吸引FDI连续第5年呈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FDI增长30%达18330亿美元,超过2000年的高峰,全球跨境并购仍然是2007年吸收FDI增长的主要原因【1】。2007年,在吸引外国绿地投资项目的数量方面,中国以1176个项目排在第一位【2】。2008年,因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而产生金融市场动荡以及世界经济下滑,发达国家货币和债务市场的流动性产生危机,并购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根据贸发会议对世界投资的预期,中期内FDI仍呈增长趋势,但跨国公司投资计划将比2007年更为谨慎【3】。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外资并购作为最主要的国际投资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作为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危及我国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尽管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中涉及“经济安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也提出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进行比较合理地调控【4】,但总体而言现行法律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对简单,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加之,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并不能替代国家安全审查。因此,健全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便显得重要而迫切。笔者谨就健全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规定及并购案引出国家安全的思考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及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稳定增长,巨大的市场、廉价的成本、宽松的政策以及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并购(M&A)【5】在外国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6】。然而,在2002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对外资并购持谨慎态度,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之后,随着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外资并购市场的开放,2002年《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A股市场的大门被打开,2005年、2006年掀起了外资并购的浪潮。2006年中国商务部和证监会等五部门颁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开放外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直接投资A股市场的大门,而后颁布的《并购规定》中首次确认换股并购(ShareSwap)的交易模式,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扩宽了渠道和手段。

  作为我国规范外商投资准入行业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1995年颁布的《指导目录》,历经了1997、2001、2004、2007四次修订,反映了我国利用外资的目标与方式的变化。其中《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反映中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变化: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近年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特点日益明显:斩首式并购【7】、控股性并购加强、行业性并购、并购主体具有市场优势的跨国企业明显增加。外资并购过程中,许多知名民族品牌的消失、国家资产的流失以及外资行业垄断的威胁,人们日益关注外资并购国内优质企业可能导致行业垄断以及危及民族经济发展问题。不少人担心外资的恶意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提议建立类似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外资并购审查机制,特别是国家安全审查方面。

  2006年,国家六部委修订的《并购规定》第12条【8】,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第31条【9】,设置了类似于美国所谓的“艾克森—弗洛瑞奥条款”(Exon-Florioprovision)【10】的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开始对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二)外资并购案引出国家安全审查法律问题的思考

  中国作为消费型大国的特点及经济持续强势,日趋成熟的法律环境,吸引了跨国机构的逐利目光。2005年起,国际并购大腕们从容不迫地收购我们的金融保险、商业服务、消费品、基础材料、机械以及食品酒类等领域的优良或不良资产,部分产业已出现被外资垄断的倾向。其中,凯雷收购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案和索尼收购成都索贝案引起了社会对外资并购相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外资并购是否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探讨。

  1、凯雷收购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案【11】、索尼收购成都索贝案【12】及引发法律思考

  2005年10月25日,徐工集团与凯雷徐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徐工)签订《股权买卖和股本认购协议》与《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凯雷徐工将持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该方案在向商务部报批过程中,凯雷针对中国机械行业龙头企业发动的“斩首”行动引起中国财经界的警觉【13】。迄今为止该并购方案尚未通过商务部的审批,凯雷并购徐工案也成为外资并购政策的一个风向标。【14】

  该案引起国人对几个问题的关注:第一、凯雷并购徐工的价格是否为最优价格,竞价高是否是最佳并购方案?第二、凯雷并购徐工的价格是否有贱卖国有资产之嫌?第三、徐工卖给财务投资者对徐工的未来发展是否有利?第四、装备制造业是为其他行业提供母机和装备的产业,在某种意义上,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直接决定了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现代化水平。徐工机械作为外国工程机械的龙头企业,如果被凯雷控股,是否会威胁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安全?

  相较徐工并购案而言,2003年商务部批准的索尼收购成都索贝的方案【15】,此次收购的成功引起以行业内的质疑和担忧,因为该案已经对中国的广电产业带来实质上的隐患,涉及我国产业安全问题。理由如下:⑴产业安全问题。索尼收购索贝的意图,显然是因为我国企业非线性技术的发展对其技术优势地位的巨大冲击。收购后索尼可以通过经营决策来限制索贝该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遏制拥有类似技术的其他中国企业的发展,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⑵信息安全问题。广电产业是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的领域,如果这个领域的设备和集成服务完全被外国厂商垄断,那么对中国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带来隐患。

  从法律角度思考,此类问题可归结为:“产业安全”是否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我国是否需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究竟是“经济安全”还是“国家安全”?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审查能够替代国家安全审查呢?

  2、关于“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的涵义的解读

  《并购规定》第12条中出现了“国家经济安全”的术语,《反垄断法》第31条中出现了“国家安全”的术语,而学术界大多数将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解读为经济安全审查。

  “经济安全”的概念最早源于1980年日本《国家综合安全报告》。国家经济安全归纳成国家的经济发展、经济利益不受外国和国际威胁的一种状态,可从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把握。从内部机制而言,国内要有一个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能够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效地运行,杜绝发生经济崩溃的危险;从外部环境看,能够保证本国的经济运行过程不受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组织力量的威胁与控制,并且有抵御国际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冲击等方面的能力。简言之,国家经济安全应是指国家经济领域中重大的经济利益不受威胁和侵犯的状态。【16】相较而言,“国家安全”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既包括传统的国防、军事安全,也包括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

  据此,产业安全应包含在国家经济安全的范围内,而国家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分支,故产业安全也包含在国家安全的范围内。从保护国家安全与有效利用外资的角度,笔者认为应该对两者进行区分以及准确界定。《并购规定》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去考虑,不仅仅限于经济安全,在审查时可以将国防、军事安全的考量因素纳入国家安全的范围。因此,根据立法目的将其解释为国家安全更有利于我们准确判断。

  3、设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争议及我见

  各界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能否威胁国家安全,是否应当设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尚存在争议。反对者主张无须单独设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认为很多人持有的“泛国家经济安全论”就是矫枉过正的典型,归纳起来理由如下:(1)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会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以及中国政府管理,并不会威胁中国经济安全更别论国家安全;(2)如果通过并购,外资形成垄断,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加以约束;(3)如果片面强调国家安全审查,则不利于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17】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实质上混淆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两种制度的理论基础、目的以及价值取向。虽然针对外商的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实质上都对外资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但国家安全审查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原则,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及国土安全;而反垄断审查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干预,立法目的是规制垄断和保护竞争,无法约束那些并未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却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减少对被并购企业研发部门的投入,削弱被并购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被并购企业的品牌进行雪藏等,这些为政府无权涉足的方面【18】。尤其是对于境内关系国计民生或是对国防有影响的重要行业龙头企业,一旦被外资企业控制,极有可能威胁国家经济安全【19】。但是,无论是在外资并购过程中还是在并购成功后的经营过程中,只要外资企业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即便存在危及行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可能性,我们也无法依据《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加以审查与监控,从而形成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因此,无论是出于法律完善的要求还是实践需要的考量,我国健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二、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及发展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国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对外资并购的监管政策也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过程中。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策现象”【20】出现时,中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第一次外资并购达到高潮,特别是在经历了“北旅并购案”和“江铃并购案”后,中国对外资并购采取了限制或禁止的政策;中国加入WTO后,考虑到入世承诺以及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对外资并购采取了鼓励政策;近两年来,随着外资并购的不断增加,外资并购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逐步加大,中国开始逐步对外资并购进行规范。从总体上看,中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放任自流、限制、鼓励到规范的过程。

  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关于外资斩首并购和产业安全的担忧,特别是“凯雷并购徐工案”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讨论,国家相关部委在悄无声息中确立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原则。

  在商务部审批徐工并购案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国务院于2006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规定【21】,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政府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保护立场。

  2006年8月的《并购规定》第12条第1款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应该向商务局进行申报”的措词相较于2003年4月12日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9条第2款“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做出报告”的措辞,由任意申报到强制申报的转变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视。而第2款的规定表明了商务部对可能存在的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外资并购享有审查权。

  200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

  2007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外资并购方作出了“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至此,“国家安全”的立法由部门规章上升到了全国法律层面的高度,在现今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立法部门日益关注国家安全问题。

  (二)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缺陷

  尽管政府高度重视外资并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1、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监管法律体系及战略意图不清晰,政策摇摆幅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没有一部能统率外资并购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与和规制领域上必然缺乏相互配合,缺乏体系性,并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的相互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2、外资并购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在涉及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中,除了《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是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以外,其余大多数是各个部委以“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名称出现的行政性法规、政府规章。3、政策不确定性大,朝令夕改。

  2、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外资并购风险来自三个方面:资产造假、资产流失问题;产品、服务垄断问题;外资之间在中国境内的激烈竞争给中国产业造成损害。保证本国经济安全是引进外资不可逾越的前提。确保国家经济需要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预警体系,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律体系、反垄断法律体系和国家经济安全许可认证体系。

  3、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则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国家安全审查的实施规则的缺失,不利于对外资并购中的负面效果的制约。

  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尚不够全面,由于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并不能替代国家安全审查,现行的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最多只是对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审查,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应当对广泛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军事安全进行审查。我国已经意识到了“行业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区别以及在外资引进方面的不同价值取向,并在《反垄断法》中加以规定。但在《反垄断法》中“国家安全”的规定仅仅是概念的提出,尚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亟待健全和完善。

  三、健全我国外资并购中安全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确定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

  不可否认的是,各国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程度取决于该国在外资并购问题上的价值取向,此价值取向通常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情况的特殊性以及不同时期的不同侧重而有所变化。尽管各国具体做法有所差异,但总的趋势是,各国都承认与允许跨国并购,在鼓励和支持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同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的独立性,防止本国经济对外资的过度依赖,各国对外资并购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加以一定限制。

  在确定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立法价值取向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外资并购的特殊影响。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外资作为重要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我国已经大量出现,给我国带来积极影响;二是我国经济发育尚未成熟,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还相对较弱,民族工业还需适当保护。假如全面地开放我国的资本市场,无限制无选择地引进外资,将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危及行业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这是个不容忽略和回避的事实。因此,目前阶段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审慎对待外资并购这种投资方式。

  1、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我国企业

  我国在立法取向上应该允许与鼓励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究其原因,在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今天,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作为各国的通行做法,有其重要意义。第一,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第二,外资并购不仅能够给被并购企业带来大量现金流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更新装备,提高技术水平;第三,外资并购可以使国内企业更快地融入国际生产体系。被并购企业参与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按照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分工效益,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营销网络、技术等资源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

  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是从其积极意义考虑,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2、合理限制外资并购的范围

  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并不表明对外资并购自由开放,允许与鼓励外资并购应当有限度,以防止和消除因外资并购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总结各国通行做法,各国对外资并购基本上都有限制性要求。以美国为例,虽然对外资并购采取开放政策,但实际上,美国对可能造成其市场过度集中、导致限制竞争,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是严厉禁止的。这些法律法规集中体现在《谢尔曼法》、《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以及《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的适用上。此外,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美国在某些行业领域限制外资进入。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改革开放起步较晚,市场经济体系还未建成,产业结构尚需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外资并购的负面效果可能导致产业结构的失衡。此外,我国民族工业起步晚,缺乏足够的实力与跨国公司抗衡,外资的大肆入侵将不可避免地破坏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只有对外资进行合理限制,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和发展良好的产业结构,保护民族工业,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可见,合理限制外资并购是克服其消极影响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我国外资并购中安全审查制度的性质与定位

  笔者认为,要健全我国外资并购中安全审查制度,必须首先在立法上解决以下问题:我们究竟应主张国家安全还是国家经济安全,抑或产业安全?对这三者如何界定与区别?其意义何在?国家经济安全与反垄断是否合一?国家安全审查应采用何种模式?

  关于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及产业安全的界定,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进行了详细论述。三者的本质均是国家利益,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分支,而产业安全应该归属于国家经济安全。从逻辑角度考虑,国家安全作为属概念,经济安全、国防安全、文化安全作为种概念,若外资并购过程中涉及经济安全外的其他种概念,而我国立法中并未囊括,届时无论是扩大解释还是将其他情况纳入国际经济安全范围,一则违反逻辑关系,不符合法律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的要求;二则不利于保护本国利益,真正实现国家安全审查的价值。

  当然,我们在强调国家安全审查的同时,应该避免对国家安全审查期望过高,不能过于夸大国家安全审查的作用。我国外资并购的实践中存在国有资产贱卖、税收流失、不公平关联交易、经济垄断行为、侵害被并购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民族品牌消失等问题,但这些现象的诊治是多个法律部门的共同课题,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并加强其可操作性,把上述现象一概归为外国投资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不大合理。

  (三)健全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具体制度的构想

  为了妥善平衡外资利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笔者建议我国成立类似于垄断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专门处理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并完善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对《指导目录》进行相应修改,为“国家安全”所涉及的战略行业以及重点企业提供具体指引,避免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而对外资开放政策造成冲击。其次,或在《并购规定》或通过专门立法将经济审查机关、标准、期限、程序等重要因素予以明确,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考虑到确定《指导目录》中具体哪些行业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行业,通常是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发展战略出发,涉及政策、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多方面。笔者在这里不加以论述,仅从法律角度就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涉及的重要因素加以探讨,如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关、审查程序、救济途径。

  1、明确界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对象,最关键的是对外资的界定。各国普遍以投资者国籍的标准来区分,分别为设立地标准、资本来源地标准、实际控制主义标准。《并购规定》将外国投资者作了广义的理解,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采取实际控制原则【22】。笔者认为,我国对投资者国籍判断的标准以实际控制主义为主,兼顾设立地标准以及资本来源地标准。

  外资并购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的形式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兼并是指一公司企业将其他公司企业并入本企业,而使后者失去法人资格,即吸收合并,又称“全部收购”;收购是指一个公司企业通过购买其他公司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以实现对该公司企业的控制,而被收购公司企业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3】西方学者把企业兼并和收购简称为M&A(Merger&Acquisition),我国通常地将其译为并购或购并、兼并、收购、合并、并购(购并)等词语。《并购规定》在对“并购”行为进行阐述时,考虑到此前已经有立法对外国投资者兼并境内企业行为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上的重复与冲突,仅对外资收购行为进行了约束。笔者认为,国家安全审查的并购行为应该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行为。

  2、细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

  《并购规定》就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经济安全审查的第一个标准就是,外国投资者进行的外资并购行为实际取得了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但对于控制权的具体标准尚无规定。实践中往往采取51%以上的绝对控股与不及51%的相对控股加以判断。参照美国对“控股”的解释:(1)实体主要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销售、租赁、抵押或其他让与;(2)实体的解散;(3)实体生产或研发设施的关闭或迁移;(4)解除或不履行该实体的合同;(5)就前面四项中的事物修改实体的组织大或组成协议。笔者认为我国对控制权的解释存在明显缺陷,过于笼统简单。

  根据美国、加拿大等国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均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国家安全的标准加以阐述。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宜采取列举的方式,以提高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透明性。同时应辅以弹性条款,以便对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予以更周延的保护。

  具体而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可以考虑如下因素:(1)外资并购对国防安全所需要的国内产业造成影响;(2)该产业满足国防安全需要的能力及其重要性;(3)外资并购是否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一致;(4)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对我国国家安全是否造成影响;(5)计划或正在进行的交易对我国在影响国家安全领域中的国际技术领导地位的潜在影响;(6)外资并购对我国国际竞争力的贡献。进而细化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可操作具体的标准。

  3、健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关

  《并购规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机关仅仅规定为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查,但尚未明确具体的相关单位,使得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机关存在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虽然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24】,并规定了其职能,但并未明确细化该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细则。

  由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涉及的范围广泛,不论是军用工业、国防设施、基础建设,还是民用事业、企业设施、科学技术等诸多产业,各种因素都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况且,国家安全审查本身不是仅仅依靠实体标准进行判断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具体审查过程中,每个组成部门能否就外资并购对其管辖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的影响程度做出准确判断显得尤为重要。但若无牵头部门将相关判断并综合分析做出最终评判,将会导致国际安全审查拖延且流于形式。因此,需要某牵头部门将各部委的评判结果汇总,通过调查、综合评估、听取多方(各部委、并购涉及行业的行业协会、并购当事方)意见的方式,最终做出判断并向全国人大委员会及国务院总理提交评估报告。

  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和实践,建立我国科学完善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审查机关应由多个国家部门,如国防部、国家安全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科工委、司法部等共同组成,同时设立一个类似于反垄断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作为各部委牵头机关,协调各部委工作,主导国家安全审查的有效进行。

  4、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

  笔者认为,外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包括四个环节:申报(干预)阶段、初审阶段、调查阶段与决定阶段。

  (1)申报(干预)阶段。《并购规定》规定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启动:一是交易方的主动申报,二是政府强制干预。但对交易方申报或政府干预适用于哪个交易阶段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适用于交易计划阶段和交易完成后的某段时期。公务员之家

  (2)初审阶段。我国法律对此尚未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相关规定,经交易方申报或政府干预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就进入了45天的初审阶段。此阶段,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将此次外资并购的相关资料转发给审查委员会各成员机关,由其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具体审查,形成自己的意见后汇总到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虑,形成初步意见,决定是否对该并购交易提起调查。

  (3)调查阶段。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进入调查阶段的并购交易通过实地调查、专业跟踪、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了解并购的真实情况并根据审查标准对外资并购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做出自己的判断。调查时间应该限定在60日内,如若因案件复杂,则经总理批准可以延长30天。

  (4)决定阶段。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组织成员机关召开会议,做出最终决定。

  5、明确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方或者利益相关方不同意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决定,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方式,我国法律尚未规定。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救济途径时存在制度缺陷。譬如:通常国家安全审查行为应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对其救济可以采取复议或诉讼方式。但是由于国家安全审查的特殊性,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关本身就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所作出的审批结果代表了政府的意思,可以视为国务院的行为。特别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25】。这种最终裁决意味着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法律设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出于考虑到有的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比较强,而且比较复杂,人民法院行使合法审查权有一定的难度;有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国家安全等事项,行政争议的解决需要及时而迅速。显然这种通过行政机关“自行救济”的办法,在公信力方面存在质疑。也有学者提出,《行政复议法》赋予国务院对某些行政行为具有最终效力,就与“诉讼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的理念有所矛盾。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任何法律上(公法或私法)的争讼,都应由法院裁判,公民也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可轻易剥夺。【26】

  笔者认为,国家安全审查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不同于其他一般的行政行为,其涉及国家安全事宜,即便允许行政诉讼,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很难恰当审理。因此,笔者主张从法理学“无救济则无权利”角度考量,我们应该对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主张当事方或利益相关方对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可以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

  【注释】:

  【1】See:WorldInvestmentReport.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3】See:WorldInvestmentReport2008-Overview(UNCTAD/WIR/2008(Overview))

  【4】《指导目录》中将外资进入的产业划分为允许、鼓励、限制、禁止四类。

  【5】本文所指的“并购”(M&A)兼指①“股权并购”,即外国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②“资产并购”,即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参见《并购规定》第2条.

  【6】见注释3.

  【7】“斩首式并购”:外资以“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率必须超过15%”的“三必须”原则指导下对境内企业的并购。

  【8】《并购规定》第12条第1款:“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第2款:“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9】《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10】“艾克森—弗洛瑞奥条款”,即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案》的一项条款,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在认定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行为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时,有权中止或禁止该并购行为。

  【11】徐州工程机械集团(以下简称徐工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开发、制造和出口企业,其产品在中国工程机械市场上的占有率超过50%。凯雷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凯雷)是一家全球私人股权投资机构,从事企业并购、创投、房地产、债券等领域的投资,区域涉及北美、欧洲和亚洲。案情详见《凯雷并购徐工案独家调查》,《瞭望》2006年5月。

  【13】全球并购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十大并购》,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62—64页。

  【14】贾林青、昌孝润:《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194页。

  【15】20世纪80、90年代,中国在专业录像机产品上高度依赖索尼的产品,直到1995年和1999年中科大洋先后推出的非线性编辑系统和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以及包括索贝在内的一些本土企业在类似产品或网络上的成功,解除了国内对专业录像机的依赖。

  【16】张士铨、雷家驌著:《经济安全》,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8】“索尼收购成都索贝案”就存在此种风险,即收购后索尼可以通过经营决策来限制索贝该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遏制拥有类似技术的其他中国企业的发展,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

  【19】譬如在“凯雷收购徐州案”中,徐工作为我国装备制造的龙头行业若被凯雷绝对控股,则有可能威胁我国经济安全。

  【20】中策现象,就是利用国际财团的资本实力,对中国国有企业进行成片、成行业打捆式的参股、控股和改造,然后利用国际财团的金融操作手段,在国际资本市场出售,以求牟利。

  【2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对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领域具有关键作用的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要在保证国家控制能力和主导权的基础上,支持其机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重组。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22】《并购规定》第9条,11条,58条针对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实际控制的“假外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3】慕亚平、黄勇:《外资并购的形式、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调整》,《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24】《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国家安全范文篇5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自1972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在更深层次上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战略性举措。中国“入世”之所以导致全球瞩目,一方面是因为WTO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人们拭目以待作为新兴经济力量的中国将如何利用WTO机制实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作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作为现代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结晶的WTO,从组织体系和运行规则等各个方面将对社会主义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提出巨大的挑战,世人对中国将如何在适应WTO机制的前提下,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内政治的稳定,并进一步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报有浓厚的兴趣。

  从本质上说,WTO不仅是一个国际性的经济组织,也是一个国际性的政治组织,其根本目的是以WTO的运行机制和基本原则来规范成员政府的行为,减少政府的干预,并为自由贸易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动力。同时,WTO也是一种推动全球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全球化反映了一种广泛的认识:在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推动下,世界正被塑造成一个共同分享的社会空间;在全球一个地区的发展能够对另一个地方的个人和社群的生活机会产生深远影响。”[①]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也使得WTO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得以稳固和提升,并成为一种普适性的规范性体系。如作为WTO基本原则的“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对所有成员国或地区都有普遍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建立在成员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的,这正如《WTO协定》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那样:“WTO应继续实行GATT1947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②]与这种规范性体系相伴生而来的是一种新的国际政治秩序的生成,“换句话说,全球化有力地揭示了国家政治的限度”,[③]“是对传统的国际关系,对国家主权及其他权利,对以国界标示人群活动区别的规则的一种深入持久的挑战。”[④]

  加入WTO,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积极应对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决心。但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国际政治都是以国家实力为基本后盾的,这正如摩根索指出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两种因素:一是其多样性,二是其要素即各个国家之间的对抗性”。[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全球化的浪潮曾经给中国创造了发展的良机,可以说中国目前得以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除了我们内部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所创造的勃勃生机之外,坚定不移地走开放之路,充分利用全球化为我们提供的技术资源、资金资源和产品市场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入世”将为中国经济的腾飞提供新的动力,加快中国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步伐,但WTO就象一把双刃剑一样,在为我们提供机遇和福祉的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不仅针对于中国传统政府管理体制的变革,也针对于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维护。如果说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国家安全问题在全球化的语境中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话题的话,那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会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

  一、“山雨欲来风满楼”:中国“入世”后国家安全的态势分析

  国家安全总是与国家利益的实现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利益是一种无形的客观存在,从边界纠纷、市场争夺、人权观念的辩论、国家结盟与断交等国际行为中,我们就能体会到国家利益之所在。”[⑥]从本质上来说,维护国家安全正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的保证,同时国家利益的满足也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和心理基础。如果按照内容来区分,国家利益是由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构成的。与此相对应,维护国家安全也就是要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

  按照摩根索的观点,“国际政治的本质与国内政治的本质是完全相同的。这两种政治都是争夺权力的斗争,它们的不同仅仅在于这种斗争在国内范围和在国际范围赖以进行的条件不同。”[⑦]加入WTO,虽然中国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实现国家利益的根本目标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相反,WTO所设立的新机制和新规则,在为实现国家利益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为实现国家利益设置了更多的障碍。民族国家是参与国际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主体,维护必要的国家安全是在“入世”后中国如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须要认真对待的历史性课题。

  1、“入世”不仅是经济体制的接轨,也是政治体制的适应过程,防止新一轮的“和平演变”将成为维护中国政治安全首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是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集大成者。作为世界上最大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入WTO,积极投身于全球化的进程中,以实现本国的国家利益是正当的和无可厚非的。中国的“入世”之路之所以要走15年,除了本国的经济体制一时难以适应有关WTO的原则和框架之外,更重要的可能还是要从政治体制的方面来寻找原因。

  自1978年中国全面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特别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开始了全面的转轨,尽管步履维艰,但已经初步确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运行机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启动以来,虽然几经反复,但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向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然而,这种政治体制改革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渴望看到的“民主政治”体制依然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特别是在20实际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前苏东地区的社会主义政权在西方“和平演变”的攻势下土崩瓦解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是将“和平演变”视为对社会主义国家“不战而胜”的法宝。作为最后一块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国,更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21世纪梦想要实现“一体化”的最大目标。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西方资本主义阵营更是将社会主义中国看作最大的竞争对手,这也正如布热津斯基所描述的那样:“……中国无疑也是一个主要的地缘战略棋手。……中国的各种选择已经开始影响亚洲的地缘政治力量分布,而它的经济发展势头必将使它有更强的物质实力和更大雄心。”[⑧]伴随着所谓“中国威胁论”的出台,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及其仆从国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以各种借口来压制中国,诸如人权问题,申奥问题等,甚至包括在中国“入世”谈判的过程中,将意识形态及政治体制方面的差异与谈判进程联系在一起,从而为中国的“入世”进程设置重重障碍。

  全球化进程发端于经济的全球化过程,随后扩及到政治全球化与文化全球化。但全球化并不必然导致一体化,全球化只是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所必然经历的历史过程,它在尊重人类社会多样性的前提下,通过现代技术和手段改变了以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促进了人类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融合和共同繁荣。全球化本身并不带有任何功能,它绝不是一种政治力量消灭另一种政治力量的手段和途径。但现实世界往往是残酷的,以西方国家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固守意识形态的偏见,致使全球化逐渐脱离了它应有的轨道,成为实现某种政治目的的手段。全球化的政治化,已成为全球化畸形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治体制,渐进于工业化中期的政治改革步伐,本身就为中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带来了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再加上国内民主政治的不完善,这些都为“入世”后中国的政治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⑨]中国加入WTO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机制,由此也催生了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分化和利益整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资本和商品的交换而附加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又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以资本主义国家意志为主导的WTO“自由、平等、公正”原则的贯彻,不仅是对中国政府管理体制,也是对中国基本政治制度提出的严峻挑战。将不仅使中国政治的运行模式,更重要的也将使中国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面临强有力的冲击。

  2、“入世”是经济权益的重新整合和资源的再分配过程,转型的中国经济如何应对世界经济的强势冲击,将成为制约中国未来国家安全重中之重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它是为提供一种国际经济交往新秩序而产生的,在这种新秩序的建设过程中势必要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经济权益的重新分配和整合,而对各种生产要素配置能力的强弱又成为决定性的因素。这种能力的强弱不仅来自于先进的生产技术,也来自于富有活力的经济体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规律的经济组织,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生产本身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直接属于生产,并且从本质上组成生产。”[⑩]

  从性质上看,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一种“内生”性的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以“外贸导向型”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成为转型时期的重要推动力量,并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一经济模式可谓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根据相关统计,中国的出口额从1978年的100亿美元增长到现在的2660亿美元,[11]至2001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122亿美元,[12]这为推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必须指出的是,过分依赖“外向型”经济,一旦世界经济陷入萧条局面,又会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重大的风险,东南亚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的前车之鉴已为我们拉响了警报。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潜力说到底还是取决于国内经济发展的活力,如果没有国内生产的充足、国民需求的旺盛、投资的多元化和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要维持经济发展的动力将是难以想象的。而现实情况是,中国国内生产不仅充足而且过剩;需求不旺,要依靠巨额的财政赤字来提升需求的水平;投资还显单一;生产技术落后,依赖性强。尤为突出的是,自计划经济体制而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一方面造成社会格局的城—乡分裂,另一方面造成经济生活中的“二元化”断层,“三农”问题的积重难返,不仅折射出中国整个经济结构的严重缺陷,也映射出中国经济体制的脆弱性。

  中国“入世”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在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有助于从外部创立新的动力机制,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契机,加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尽快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为中国规定了3-5年的调整和适应期,但中国经济本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绝不可能在短短的3-5年中就得以解决,随着进入中国经济生活门槛的降低,世界经济对中国带来的强势冲击将不可避免。这种冲击绝不仅仅是对单一的经济组织而言的,而是行业性的或是连锁性的。面对着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消费潜能,“入世”为众多的跨国巨头提供了一方乐土,它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可以实现巨额利润和超值的投资回报。“入世”不仅为国人带来了诸多美好的憧憬,也为那些在全球化进程中指点江山的国际性经济组织提供了续写神话的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它们的影响力将遍及中国的黄河两岸和大江南北。如果说,单兵作战的跨国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保护来阻挡的话,那么以群体或集团登陆的国际性经济组织可能为众多的国内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对于众多的国际知名企业来说,在完成了资本积累之后,全球化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共享,在它们的商业链条上带动的将是更多的相关产业,这也就是所谓的“跨国公司的群居关系”。[13]对于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中国企业来说,仅仅拥有信心是不够的,更重要的则是自身实力的较量。无庸讳言,就自身的实力来说,中国企业与那些国际性的跨国公司相比,不论是管理水平,还是生产效能,往往都处于劣势,这固然有中国企业自我发展方面的因素,但与中国企业长期处于政府羽翼的保护下所产生的依赖心理和惰性也有很大的关系。“入世”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成长空间,但同样也孕育着痛苦与风险,应对世界经济的强势挑战,不仅关系到中国民族工业的兴与衰,也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和民族振兴的希望。

  经济竞争说到底是生产力的竞争,而除了科学技术的因素之外,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模式之间的竞争也成为事关经济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经济制度是有关资源配置的制度性规定,而经济运行模式则是直接关系到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模式虽然存在着难以弥补的先天性缺陷,但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已日趋成熟,其示范效应不可小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式”的转型模式,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但也决定了中国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模式不可能一步到位,还难以完全割断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联系,而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模式势必会对整个转型过程产生长期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现有经济运行模式的混乱和无序,降低其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模式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全面接轨,而建立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模式之上的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必然对中国现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模式施加巨大的压力,从现实出发,两者之间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适者生存”这一亘古不变的定律也意味着中国将为此付出代价和承受苦难。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衰落往往始于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模式的衰落,而经济转型本身就孕含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而又削弱了中国经济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伴随着中国全面融入全球化进程时刻的到来,中国经济将真正面对暴风骤雨的洗礼。

  3、“入世”加速了东西方文化之间的交融,保持民族文化的生命力,预防“文化的迷失”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独立与生存尽管对“文化”这一概念有着多种多样的解释和理解,但对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却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虽然文化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是文化本身所承载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归属感却是唯一的。一个民族的消亡,并不仅仅是人口的灭绝和控制地域的丧失,更重要的是文化的凋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全球化是一个消除差别性的历史进程,依靠其强大的包容性和同化作用,全球化正在以占主导地位的西方强势文化形态荡涤着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不仅使民族文化的维系处于悬崖的边缘,也为民族文化的发扬光大铺垫了布满荆棘的道路,“文化全球化正在改变民族文化得以生产以及再生产的环境和手段,但是,文化全球化对民族文化的性质和功效产生的具体影响——对民族文化的要旨、价值和内容的影响——至今很难得到解释。”[14]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厚重的,但或许正是由于文化根基的根深蒂固,才导致了中国文化在现代化方面的迟缓,“现代化意味着新文明的确立,它以工业生产力为基础,对传统文明形成冲击。”[15]近代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对西方文化形态多是采取仿效的姿态,从而扼制了自身文化的发展,再加上一段时期内对传统文化的畸形改造,又进一步削弱了中国文化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时间里,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涌动,诸多域外的文化符号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侵蚀着中国文化赖以传继的基石。

  文化的渗透力往往是与经济力量的扩展相伴始终的。中国“入世”,就如同打开了一座尘封许久的闸门一样,除了国外经济力量的强势进入之外,众多西方的文化形态将以产业化的形式涌入这块土地。当中国的文化形态还缺乏产业化运作的实际经验,还在寻觅现代化途径的时候,先进的管理理念及发达的运作模式固然成为一种可资借鉴和利用的资源,但随之而来的价值观念、人文伦理又将中国的传统文化推到了边缘化的境地。边缘化意味着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