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浙江一起妻子“借种生子”,引发一场家庭伦理悲剧

  俗语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家庭为社会生产单位,因此对于血脉传承看得是格外重要。中国古代对于香火传承到底看得有多重要?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连皇帝都会因为生不出孩子而想到“借种生子”这个馊主意。

  历史上这位“借种生子”的皇帝名为刘彧,是刘宋王朝(南北朝时期)第七位皇帝。由于他有着生育方面的问题,始终没有子嗣,因此将自己最为喜爱的贵妃陈妙登送给了帝师李道儿,等陈妙登怀孕后又将其接回。后来陈妙登生了个儿子,正是刘宋王朝的第八位皇帝,刘煜。

  就连皇帝都逃不过看重子嗣的毛病,更遑论其他人?这种长久以来的思想至今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哪怕在高喊人生自由的今天,依旧有无数人为子嗣问题所困扰。

  一般人最常见的子嗣问题大概就是生不出孩子。生不出孩子的原因有很多种,但说白了无外乎就是夫妻某一方具有生育方面的困难,小伙子程亮就有这个困扰。

  程亮与妻子方琳都在浙江嘉兴生活,他们虽然不是本地人,但在此工作,在此成家,也慢慢在此地有了归属感。程亮与方琳夫妻两感情一直很好,但唯独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自2007年成婚以来,方琳的肚子一直没有动静。

  一开始程亮还以为是不是方琳的身体没有调养好,但一年后夫妻二人特地做了相关体检后才发现,原来是程亮“不行”。这个消息如同一道惊雷一般直接将程亮劈傻了,作为特别看重子嗣的那种人,程亮完全无法接受自己没有后代这个事实。

  其实这个时候夫妻二人是可以尝试试管婴儿或者人工授精的办法,通过外力辅助来达成拥有孩子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相关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通过人手受精得来的孩子,只要是在夫妻双方的同意下,在法律上是拥有与自然生育的孩子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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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人工授精或者试管婴儿的方法都不合适的话,程亮与方琳也能选择收养一个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收养的孩子,只要办理了正规的收养手续,在法律上也与自然生育的孩子没有区别。

  但夫妻两不知怎么就鬼迷心窍,抛开了所有正规的、合法的拥有孩子的方式,想到了一个最糟糕的主意,那就是如同开头提到的皇帝刘彧那样,选择“借种生子”!

  这个想法还是程亮先提出的,在程亮的劝说下,想要拥有属于自己孩子的方琳也同意了这个荒唐的提议,二人找上了程亮的堂姐夫。之所以找上堂姐夫,是因为程亮的堂姐与堂姐夫都生了3个小孩了,程亮认为堂姐夫的生育能力一定很出色。听闻有如此“好事”,堂姐夫当然立刻答应了下来,当然这一切都是瞒着程亮的堂姐发生的。

  没多久方琳就入院怀孕,并在2010年10月顺利生下了个男婴。有了属于夫妻二人自己的孩子,程亮与方琳终于如愿以偿,可还没等他们开心多久,更加荒唐的事情出现了,堂姐夫竟然要求继续与方琳发生关系。

  这下子程亮与方琳肯定不乐意了,但是堂姐夫还有“杀手锏”,那就是他作为孩子生父,是有抢回孩子的权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便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为按照严格关系来说,方琳的这个孩子身份应当是她自己与程亮的堂姐夫的非婚生子,不论是方琳还是堂姐夫都有赡养这个孩子的义务,当然也有着同等的拥有孩子的权力,至于具体这个孩子的归属,还得综合多方因素去考虑。

  这件事闹得这么大,程亮的表姐不可能还不知情,这下子可真是闹得鸡飞狗跳,为了获得孩子真正的抚养权,程亮与方琳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法院。但是上文中已经介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程亮的堂姐夫的确拥有孩子生理上父亲的身份,是能够争夺抚养权的,反而是程亮本身,由于非婚生子的缘故,与这个孩子的关系会更加复杂。

  因此对于这桩家庭伦理事件,法院的建议是让程亮、方琳夫妇与堂姐、堂姐夫进行协商,不然如果按照正规的法律流程,是无法达成程亮、方琳夫妻的目的的。

  面对这种结局程亮、方琳在无奈之余也只能认下,毕竟是他们自己先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因此放弃了诉讼的方式,选择与堂姐夫进行庭外协商。

  但不论最后的协商结果如何,这桩家庭伦理悲剧已经酿成,程亮、方琳夫妻为了满足要孩子的私欲,程亮的姐夫为了满足私欲,三人一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这其中,最无辜也是最可怜的,还是那位被堂弟与丈夫双重背叛的堂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