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研究十篇
伦理学研究篇1
一、会计伦理学应该具有自身的个性
无论何种学科都有其研究对象会计伦理学,必须与伦理学"母体"相区别以显示出自身的个性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近年来伦理学学科朝两个大方向,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延伸,会计伦理学作为引导会计工作的科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这种学科上的渊源关系,决定了会计伦理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受到母学科伦理学的制约和影响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对会计伦理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无论是伦理学还是会计伦理学都致力于一定伦理精神的对象化和现实化都要求实现对人的行为导向的人道化科学化,由于两者的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任务各异因而它们就表现为不同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注意到这一点,对于明确会计伦理学的研究方向非常重要,会计伦理学只有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突出自己的特点才能丰满起来我们对会计伦理学的研究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然而就我国会计伦理学的研究现状而言,其所构建的理论框架多为伦理学理论框架的"整体位移"。例如对应于伦理学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三大部分理论体系,会计伦理学将理论框架设定为会计道德理论会计道德规范和会计道德实践三大部分,对应于伦理学的人际关系和谐和个体德性完善的研究重点会计伦理学,则将研究的主要任务设定为会计活动的各类人际和谐和会计人员德性的完善。
笔者这样作比较.并非否定科学伦理学作为会计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指导下进行会计实践的必要性,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处理财务活动中人际关系和自身德性对会计活动质量带来的重要意义,而只是认为会计伦理学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于会计的实践活动尽管会计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分支学科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伦理学体系,就是伦理学的简单演绎和套用它应该脱离伦理学的"母体"而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个性即会计伦理学体系的构建不应从现有的伦理学体系出发而应该根据会计人员的财务活动特点,进行理论研究构建学科体系的框架要从领悟时代的发展和会计改革现实对会计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出发结合实践阐述这种要求。
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关于立法方法论的论述,对于会计伦理学学科体系的建立颇具启迪意义。马克思在谈到立法活动时要求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一个自然科学家立法者,既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法之创制源于客观的现实同样会计伦理学体系的确立,也不应该出于研究者的主观臆想或者是照搬现成的伦理学理论成果而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科学的道德理论指导下,从当今我国社会现实特别是我国会计改革的现实出发立足于会计道德现状以及社会对会计人员的价值,期待努力创建无愧于新时代的会计伦理学体系。
二、会计伦理学应该具有完整的研究
领域会计伦理学的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和原则规范,对会计人员所实施的财务行为进行伦理的评判和导向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财务"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它不仅指财务会计的活动.而且还包含仓库物资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一切与财务活动有关人员的活动,因而他们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方式内容态度以及后果承担起道德上的责任从而对会计伦理学赋予了一个对财会行为进行道德价值评判和导向的任务。
目前我国会计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缺陷是视野过窄从学科研究外延来看会计伦理学仅停留在“会计“人;应该怎样做这种狭义的会计伦理问题上,固然会计人员的伦理问题应该成为会计伦理学十分重要的研究内容,但其他人员在相关财务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性也应当成为会计伦理学所要关注的问题,只有当所有人的财务行为方式财务行为内容及态度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时我们才可以说整个社会具备了良好的会计伦理道德,从目前社会现实的要求来看会计伦理学研究工作者既要进一步探讨会计人员的伦理问题也要探讨,其他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人员的伦理道德问题在学科的发展上必须将狭义的会计伦理学推向广义的会计伦理学在研究对象的确定上会计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指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一切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人员后者具有财务意义的行为同样必须接受会计伦理的审视和指导总之财务活动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会计伦理学研究范围的广阔性这是构建广义会计伦理学的现实基础无视这一客观现实将不利于会计伦理学的科学发展。
三、会计伦理学的价值目标
应该具有层次性价值目标是人们行为的导向,作为一门从伦理道德的意义上研究会计应当如何的学科会计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使自身设定的价值目标变为会计人员自觉的行为选择,所以价值目标的设定在会计伦理学的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会计人员能否认同并自觉追求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关键在于,会计伦理学是否能真实反映会计人员道德的现状并进行正确的导向,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而且应该要求会计人员比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具有更高的道德,这是由会计劳动的特点以及会计在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但就会计这一整体而言其成员的道德水准呈现出不同的层次以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为例,既具有奉献精神忠于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也有仅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作为谋生手段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行为违背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甚至违反了法律上述会计人员不同的道德水准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是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不一致性在会计领域的具体反映既然会计的道德水准存在差异,那么会计伦理学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就应该包含不同的层次从而反映和满足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的价值追求并予以引导。
然而现有的会计伦理学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并没有呈现出应有的层次性。而是仅仅从一般意义上对会计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这不仅使得会计伦理学的价值目标缺乏明确的针对性以致处于不同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缺乏明确的行为目标,而且导致会计伦理学学科研究范围狭窄研究效益低下所以会计伦理学必须潜心研究,确立能够引导不同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进行价值追求的目标体系,笔者认为这种道德价值目标作为对会计人员的行为导向既包含了,对会计人员提出遵纪守法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又包含了对会计人员提出具备好素养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这些要求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序列在这一序列中无论是处于何种道德层次的要求,都有其发挥自身功能的特定范围即都有对特定的人群进行行为导向的价值忽视了会计人员道德状况的多样性设定的价值目标,就会过于单一并会妨碍会计伦理功能价值的实现目标过低对道德层次较高的会计人员而言就失去了导向的意义,目标过高对道德层次较低的会计人员而言,就是一种空想只有设定一个呈现出不同层次的使每个会计人员经过自身的努力都能够达到的目标体系,会计伦理学才能实现对会计人员行为的有效导向。
四、会计伦理学应该注重激励与惩罚机制的研究
前已论及会计人员的道德是呈现出不同层次的,因此会计伦理学对不同的人发生作用的状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对于那些道德状况处于较低层次的会计人员来说,会计伦理学主要应发挥其对会计人员行为的规范纠偏功能,明确规定行为限度同时也应该蕴含对会计人员不当行为的纠正特别是会计人员"恶、的现象更是会计伦理学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例如采取严厉的措施使违德违法的会计人员、不能作弊不敢作弊不愿作弊、不能作弊、就是要尽可能确保制度安排上没有缺陷,设立一道道制衡机制完善各个操作环节的安排、不敢作弊、就是要针对各种会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民事和刑事的处罚在法律上必须有严格的惩罚措施保持强大的威慑力量,让会计人员不敢违法、不愿作弊、是基于制度基础和法律安排上的良好机制和道德艺术使会计人员在主观上没有作弊的念头,对于那些处于较高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而言会计伦理学应更多地探讨,如何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其追求更高的境界,因为这种追求作为行为主体高度自觉性的体现并不是简单设定、不得为非、的行为限度所能奏效的而是人们在一定的机制激励下的主动选择,没有一定机制的激励会计人员就难以产生高尚的举动即使偶尔为之也难以持久,更谈不上成为一种习惯激励机制的形式大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的自我,即自己为自己设定向善乃至至善的动机机制由于会计人员的高尚举动,一般是在一定机制的激励下对崇高价值目标理性认同和情感共鸣的结果,所以会计伦理学要致力于培养会计人员科学的财务行为和理智的良心,将此作为会计人员高尚行为的内在驱动因素二是客观外在的社会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精神的也可以是物质的对受激励者,可以使他们拥有一种社会地位也可以为他们创造一种有利的自我发展机会。
五、会计伦理学研究应将历史经验与现实情况结合起来
会计伦理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展望其发展趋势,我们应该进一步探索中外会计伦理思想的发展根基和历史的逻辑,联系我国的会计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会计学家和思想家在会计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极富道德价值的会计思想和他们的会计行为构成了我国会计伦理思想发展的深厚根基,时至今日这些思想诸如任人唯贤量入为出开源节流公开公正独立性诚实守信等,构成了我们今天的会计道德的丰富内容在新形势下我们要继续挖掘这座、富矿、借,以构建我国会计伦理思想发展的总体脉络和整体框架奠定我国会计伦理学基础,这无论为我国会计领域的道德建设提供历史经验还是为当代会计伦理学的研究,提供历史借鉴都具有理论的价值和实际的意义,另外在外国会计思想史上许多会计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著作言论及实践活动中都包含着有价值的会计伦理思想,对于这些珍贵的历史遗产进行考察挖掘研究和批判地加以吸收使之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会计道德服务也是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
会计伦理研究,要关注现实关注现实会计中的各种矛盾和变化,并做出道德评价和引导这是会计伦理学研究工作者的重要使命,是时代赐予这门新学科得以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契机.从伦理的角度审视会计人员的道德问题,有利于为进一步研究我国会计的改革开辟出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领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会计受到了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的挑战.会计价值观的功利主义和拜金主义以许多新的形式体现出来,严重地影响和冲击了会计职业道德.例如,会计诚信的缺失已成为我国会计界的一大难题.深入研究会计的诚信问题是会计伦理学的重要任务.总之,会计伦理学应着力研究财务活动中的热点问题,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对其进行道德评判,加以褒贬,并提供道义的改进法和途径.应概括出适用于会计活动的所有伦理规范,以此约束人们的不当行为,并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成会计人员达到会计道德自律,以发挥会计伦理学在财务活动中应有的作用.
伦理学研究篇2
引言法伦理学,作为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如今,即将步入“而立之年”。学界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研究对象以及价值立场等基本范畴上,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①,渐趋形成诸多研究热点。就此进行总结和反思,以此来大致勾勒出学科研究近三十年的发展轨迹,同时审视问题,直面困境,展望未来,于此,应该不只是学科理论研究的自觉,更重要的是以期在此基础之上,全面审视学科的基本命题,恰当地评价学科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能力。
一、关于学科的名称、性质与地位
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对学科名称、性质与地位的确立与认同,事关学科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同时,也是标识并坚守自身研究阵地的首要命题。就法伦理学而言,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更需直面它。
(一)名称的源与流自1984年“法学伦理学”名称诞生以来,曾出现过“法律伦理学、制度伦理学、法制伦理学、伦理法、社会主义法伦理学”等诸多流变形式。无论名称各异,实为只是研究的视角不同而已。因为从研究成果的内容来看,无论是探讨当下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诉求与道德品性、还是追溯我国古代法律的固有伦理属性,抑或是为了突出学科的交叉之特性,甚至也并不排除研究者为了从自身理论研究的需要(如以示区别等)出发,而为此冠于多样的名称,但始终没有改变学科以“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为理论特质的基本属性,名称的流变经过近三十年的论争,在学科名称上,学界基本趋向统一的称谓:法伦理学。其间,无论论证的视角存在何种殊异,还是理论内容结构上存在多大的不同,但至少在形式上学科名称的统一,让学科研究阵营犹如一支获得了统一番号的战斗部队,客观上为学科研究起到了统一思想、树立旗帜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维系学科研究的“第一推动力”。
(二)学科性质(派生来源学科)相对于学科名称而言,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上,学界的共识已成:法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1],只是存在“边缘交叉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分歧。不过,在学科派生来源学科上,学界观点各异。主流观点认为学科是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不过在主流之中,仍存在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法学与伦理学两门学科交叉不只是形成了法伦理学,而是“法律伦理学和伦理法学两门学科”,而且认为“‘伦理法学’的侧重点是法学,它是研究伦理现象中的法律问题,如伦理关系中的法定因素等;‘法律伦理学’虽然涉及这些问题,但其侧重点是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间题,诸如法的伦理蕴含等。”。主流观点之外,有人认为,虽可以将“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或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从学科交叉角度而言,应该把“法伦理学”视为法学与伦理学(哲学)的一个交叉学科。[2]另外,有人认为在确立学科性质与地位的问题上,应超越法学与伦理学或者哲学学科的限制,因为客观上存在这样的困难:“在知识和学科高度分化的时代,而法学和伦理学分属于各自相对独立、封闭的体系内,加之从事法伦理学研究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学和哲学的知识”,故应超越学科的限制,法伦理学应属于“一门跨越哲学和法学的新兴的交叉学科”[3]。可见,虽法伦理学属于一门交叉学科的学界共识已成,但在其派生来源学科问题上分歧犹在。这是因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固有特性之所在,更何况是“当前人文社会科学整体性研究态势增强,各学科之间的碰撞对话与交互共生,呈现出一幅各科知识的网状勾连图景。[4]”因此,对于学科的性质与地位出现不同的观点,完全在情理之中。不过,学界的共识,若从国家学科、专业部类规范的层面,仍值得甄别。据1997年国家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来看,伦理学属于一级学科哲学部类下的二级学科,而法学与哲学同属于一级学科层次,因此,学科由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则存在此种错位:法学(一级学科)与伦理学(二级学科)在学科分类层面上不具有同等学科层次。尤其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颁布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学科的分类采取了大学科的分类模式,取消了既往关于一级和二级学科的划分,增强了学科的包容量,此举更是为学科的派生来源学科拓展了足够的想象空间。虽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倡导大学科的分类模式与导向,但伦理学属于哲学学科部类下的子学科以及法学与哲学同属同一学科层次的客观现实并没有改变,因此,上述错位并未因此而消除。交叉学科不仅仅只是一个学科概念,更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回顾学科的发展进程,无论是学科研究范畴与价值立场、学科的理论资源,还是理论范式与核心概念,几乎都指向法理学与伦理学,因此,学科的派生来源学科应定位于此,而非其他,如此,才能符合国家学科、专业部类的规范,同时也可疏解学科交叉错位的尴尬。
(三)学科地位与归属法伦理学派生学科来源问题不仅衍生出交叉错位的尴尬,同样也面临着学科的身份归属问题。因为学科地位与派生来源学科并不是两个问题,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层次。学界在学科是伦理学研究之下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还是法学研究的分支学科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科应归入法学(法哲学)研究范畴之列,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并列[5]。因为“作为跨学科研究而言,就学科的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而言,应将法伦理学归入法学范畴。”相反,有人认为法伦理学应归入伦理学的研究领域[2]。因为“法律伦理学应是应用伦理学的范畴,如同经济伦理一样,法律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其落脚点应在道德而非法律上。[6](P106)”所以,它既是广义的应用伦理学,又是狭义的应用伦理学[7]。客观而言,如果从研究队伍的专业学科背景以及研究平台来看(详述内容见后),现实则是法学界关注得少,伦理学学者关注得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学科至少成为了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热点,而非法学的。可见,在学科归属问题上,非常明显地存在学科研究“定疆划界”的阵地意识。如果“我们并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够被垄断,也不相信什么知识领域是专门保留给拥有特定学位的研究者的”![8]那么,学科归属于法学也好,伦理学也罢,这并不影响其存在的客观意义。学科交叉正确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创造性地进行学科间话语的迁移,即将一门或多门学科的学术话语,作为引领性或导向性的理性成果,向新的研究领域移植过去或嫁接过来,以解释研究中的新现象,并由此建构新体系[9],而不只简单的停留在“归谁所有”的初级命题的争论上,因为无论是从学科研究的孰先孰后的事实来看,还是从研究队伍的专业学科背景以及研究平台而言,都无法清楚地确定学科属于哪一个学科固有的领地,其本身就是学科科际整合的产物,具有交叉性、共融性与双栖型。如果局限于学科研究的阵地意识,对于学科的未来发展有害无益。毋庸讳言,法伦理学正是在学界关于学科名称、性质与地位的论争进程中,以一门交叉学科应有的姿态,稳步地向前开拓自身的研究进程及其领域,不断拓展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研究空间和方向。#p#分页标题#e#
二、关于学科的研究对象
一般一门学科是通过明晰研究对象来确立学科地位,形成自身的研究范式。因此,具有清晰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法伦理学而言,研究对象的确立则显得必要与紧迫。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学界的共识。但仍然存在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理解的多维面相。
一是“道德决定论”:对法律进行道德反思与批判。认为学科研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道德难题,其基本视角则是将“伦理道德”作为“判官”,将法律进行“道德审判”,借此表达内心完美地道德愿景。如果将学科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对法律进行道德的合法性论证和批判这一视点上,未免有失偏颇,而且一味将法律送上伦理道德的“审判席”,这不是法伦理学的“初衷与本意”,也缩小了学科的研究范围。因为“法伦理学不应当简单的理解为是以伦理学来研究法律现象或以法学方法来研究伦理学;它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学研究,同时也是一种法学研究[10](P180)。
二是“形而上论”:坚持道德与法律的哲学之向度,突出法律的人性价值。认为学科应该从处于最高层次的关于法与道德的哲学思考出发,逐步向下延伸,将与之相关的各项研究收归旗下,最终形成一个专门以法与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学科,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难题悉数纳入学科研究的视域范围之内。从而将学科定位于“研究法治的人性内涵与价值的学问。”
三是“实用论”。干脆搁置不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样态,认为如果以此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进而来定义学科,则将“致病因子”植入学科躯体之中,促使学科成为一门“带病的学科”,因此,权当学科的研究作为一种思潮,拟走一条“先思想、后学科”[11]的实用主义的研究之路。
四是“以今释古、返本开新论”。从扬弃传统道德诸多观念的前提出发,在改造人们对道德的作用过分依赖的基础上,以期能够从中提炼出契合当下法治建设的道德因子。认为“在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上,应该首先用法律筛选和分析伦理道德而不是相反,因此,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当代中国现实存在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模式。”[12]虽然,因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模糊性导致了理论研究视点的多样化,但在学界关于学科研究对象的探讨中,仍然大致可以提炼出三类命题: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以及两者的实践困境。且经由此的论争,将研究的触角延伸至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纵深层次,以一门交叉学科的姿态放大了两门学科研究中长期存在的困惑。凸显这样的基本问题:两门学科在探讨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何种异同,此其一;其二,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模糊了两门学科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作力的边界,更是暴露出“法律是什么”以及“何谓伦理与道德”等一系列的元命题。
然而,在人文社科研究视野之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亚于“数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学科将其揽入怀中倍加呵护,其实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视阈中历经几千年的“共生、分离与融合”之进程,至今仍仁者见仁。但是,如果学科将此拒之门外,那么,其作为的空间又何在?此其一;其二,如果将自身的研究对象局限于此,则必将面临着与法理学与伦理学研究争夺阵地之嫌,为此,又“强迫”自身必须在该两门学科研究基础上进行创新,然而,基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模糊与复杂性,又难以有所作为,所以,在此问题上,学界还只能在法理学与伦理学研究的领地中徘徊,进行重复性的工作,这已经成为学科研究必须突破的最大瓶颈。
三、关于学科研究的价值
学科研究的价值实际则是宣示立场与使命担当,否则将导致学科研究将是一种“无地自容”而“无所作为”的结局。从学科三十年的发展进程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成就并汇聚了诸多问题集群,尤其是法治建设向纵深层面的探索与实践,更是为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课题,其中,如何解决在法治建设中所建构的制度体系之正当性基础,则是需要法学界贡献理论支撑的课题之一,但客观上,法学研究所建构的话语系统及其自身被贴上了“拿来主义”的标签。因为“中国法学没有自己的问题,它的‘问题’是翻译来的;它不具备对‘法律是什么’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法学元命题进行追问的能力,……它主动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语境割袍断义,成了离家出走的流浪儿童”[15]。所以,我们所拥有的不是“法学”,而是关于西方法学的知识[14](P6)。如此,法学研究变成了一场“没有中国主体性”的“西方法学知识贩卖运动”,为此急需“送法下乡”去发掘“本土资源”,建构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性。那么,如何消除法学研究中的“拿来主义”标签,凸显“中国主体性意识”,与自身文化传统相契合。因此,在这一背景之下,学科研究始终追求这样一个价值取向:寻求法律等制度体系的道德内涵与文化支撑,向某些法律所蕴含的道德困境发出质疑之声,突出“中国主体性意识”。于此之下,学科的价值与意义渐趋清晰。虽步调一致,目标明确,但也呈现出不同的姿态与视角。姿态之一,从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上,认为学科研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一、人类法律文化和科学体系的发展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道德与法律这一永恒的主题;第二、学科研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选择和现实的呼唤。[15]该观点得到了积极响应,成为学界的主流声音,一直是学科研究价值立场,所以有学者认为学科的最大使命就在于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因为现实法治的实践,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法治并不是规则的简单罗列,法治的制度设计离不开对人与人性的认识与思考。[16]”所以需要从宏观上弱化法律的强制性,如何使法律更加深刻体现人性,使法律具有充分的伦理基础,所以学科“是一门关于人的学说,属于人学。”与此相反的姿态之二,认为学科的价值与使命并不在于对法律制度体系的道德审视与道德建构的努力,而是“探讨道德改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我国新时期的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提供符合时代要求的法理渊源和基础性法律原则。”可见,虽然学科责无旁贷地举起了“法律的道德批判”大旗,以期从文化传统中为当下的法治建设寻找一种“中国主体性要素”,但是,学界关于学科研究价值与意义的探索之主流工作仍然停留在为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伦理道德论证的层次上,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这是否又是一次搬运甚至是“偷运”传统法理学的命题———法律的正当性和认同———的无效劳动?所以,学科是否存在自身的价值立场,是继续沿着“为法律寻找伦理道德性论证”的既有之路前行,为此提供“增量知识”,还是“知识变量”?这又是学界需要直面的一大困境。#p#分页标题#e#
四、关于研究队伍与平台
一门学科的发展、成熟并能够持续的展现回应现实的能力,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是学科研究平台,如稳定的学术机构、适宜的学术交流机制与平台等;二是具备良好地人才培养与保障体制。如果说学科的理论体系以及研究范畴、概念以及范式是学科的价值体系与交流沟通的媒介,那么,研究队伍与研究平台则是前述范畴的“蓝图设计师与施工队”及其“安身立命栖息之地”。目前,在研究者学科专业知识背景上,具有法学专业学科知识的研究者约占46%,哲学约占17%,伦理学约占30%,其他如社会学、思想政治等约占17%,如果从哲学大学科部类来看,也只有37%左右,与法学类的仍然相差17%左右,由此,可以确证学科研究“法学学者关注得多,伦理学学者关注得少”的事实。如果此种趋势发展下去,那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此种发展倾向与忧虑:“学科研究将沦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使得伦理学者在有关法律领域的道德问题上渐渐失语”,也必将稀释自身交叉学科的身份内涵。为此,有学者道出了其中的缘由:“法学知识更具有专业性,没有经过法学训练的伦理学者难以深入地理解法学知识、使用法学语言。[17]”另外,从学术交流运行机制与研究平台搭建情况来看,出现了相反的现象:伦理学学科搭建的学术交流机制持续性好、研究平台多,稳定性强。从统计的数据上来看,就研究平台而言,持续进行学科研究的平台多“栖身”于伦理学学科研究平台之下,如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这些研究平台的研究人员通过撰写专著、或者通过招收的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对学科的研究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关切。而对学科研究的法学学科研究平台或机构,目前为止,只有于西南政法大学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与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两个。
从学术交流来看,自2000年6月开始至今每年一次的全国应用伦理学学术研讨会,均或多或少的就学科研究的问题进行学术交流、沟通与对话,集思广益探讨相关研究范畴,这种稳定的学术交流形式与机制无疑对学科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学术研究中的总结、回顾和展望上,目前,仅有的7篇学科研究综述的撰写者也多来自于具有哲学(伦理学)学科专业知识背景的学者,而非法学。显见,法学学者虽然较哲学(伦理学)学者关注的多,但是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形成稳定的研究团队,也没用相应的研究平台(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撑,更没有相应的学术交流机制和形式保障;而哲学(伦理学)学者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平台以及对学科发展的总结与展望的研究意愿,但也许是囿于学科专业知识的特点,对法学的知识领域缺乏必要的、深度地关注与消化,哲学(伦理学)学者关注的视角却往往只是停留在“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层次上,这对于具有交叉、共融性的学科研究而言,未免不是一种遗憾。作为交叉学科研究,学科需要的是法理学与伦理学研究者相互间良性的沟通与交流。因此,需要具有多学科尤其是法理学与伦理学知识背景的人才队伍,而现实则是在沟通上明显存在障碍,造成了研究过程中各说各话、互不通约的局面,从而不能很好地将诸多问题转化为学科自身的研究话题。所以,从学科的发展基础来看,学科的研究平台、学术交流机制以及研究队伍不免令人忧虑。客观上,学科研究呈现出了一幅“方向不清、号召力不强、学科队伍层差次不齐”的图景,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构建仍然是可欲而不可求的事实,也难怪有学者的慨叹“这是一门带病的学科!”
五、关于学科的研究范畴、概念与范式
概念与范畴的形成,则是生成学科科学研究范式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科学研究的缘起与开展离不开系列概念、范畴以及范式的集成和运用。因为这是一门学科研究成熟程度的显著标志。更为重要的是,它支配着研究者看待问题的视角、研究的行为以及解释资料的方法[18]。因此,作为交叉学科研究的法伦理学,必然也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系统、研究范畴及其范式。然而,在近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学界就学科的研究范畴、概念以及范式所作的探索与贡献,不客气的说,并未达到自觉并有所作为的层次,所做的仍然是“搬运和嫁接”其派生来源学科相关内容的工作,虽提出了诸如“问题范式、理想范式与实践范式”以及“权利或正义应该作为核心范畴”等观点,但是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如果与法理学和伦理学一样也以权利、正义为核心范畴,那么,学科的独立性就会受到实质性的威胁,因为“权利与正义”等范畴已经是法理学与伦理学学科的核心范畴。如果学科将它们作为自身研究的核心概念,然而学界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过,学界的努力,的确为学科的研究范畴、概念以及范式的形成提供了多视角、多层次的努力方向与空间,客观上,也初步确立了审视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世界观”,形成了学科研究可以共享的“价值追求与信仰”。然而,如果与其派生学科法理学以及伦理学相比较而言,实际上,并没有产生新的学科概念与范畴,更谈不上新的研究范式。
六、关于中外法伦理思想
对于中外法伦理思想的关注,一直是学界研究的兴奋点和增长点,期望藉此来建构学科体系、提炼学科研究范畴以及确立研究范式,并不断拓展研究空间。目前而言,关注中外法伦理学思想的视角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对特定人物学术思想的解析,来探讨学科研究的相关命题;二是借助于“伦理法”的研究范式来反思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相关社会现象以及法律制度。关于特定人物的法伦理思想研究。一般而言,对单一人物学术思想的管窥,往往受人物所处时代的局限,同时更深深地受制于其知识储备以及主观偏好,因此,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往往只是某种思想理论的某个碎片和横断面,而不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对此,学界的研究成果明显的具有这种倾向。无论研究对象在学术思想史上具有何等重要的地位,比如马克思、富勒与哈特,也无论他的思想获得了学界的极大认同和赞赏,比如德沃金和王安石、以及理论体系构建的如何完美,比如黑格尔,毫无疑问始终都无法消除此种倾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对象是否正如研究者所述:都有丰富的法伦理思想,这是否是论者所贴的一个“装饰性的标签”?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命题。因此,对特定人物法伦理思想的研究和阐释,客观上只是学科研究的一项“知识增量工作”而非具有实际意义的“知识变量努力”。#p#分页标题#e#
关于“伦理法”的研究视角。传统往往可以为当下提供一种隐性的合法性支撑。因此,学科经由“伦理法”之进路来解读或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经验性的支撑点与“思想酵母”,如此,不仅可以为学科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辩护,而且试图开辟一条“返本开新”重新赋予传统文化新意蕴之路。为此,学界在近三十年的研究中,贡献出数量客观的研究成果。其切入点主要体现为两种:
一是以“伦理法”作为预设的理论前提,来反思和批判以“儒家或法家”为代表的“礼法”思想。其特点是以“伦理法”为切入点对中国宗法社会体制进行考察。站在同情理解传统文化的立场上,认为“这或许是克服当前学界的一种悲观主义意绪和盲目乐观的‘法学惰性’,以一种历史真实的并且真正亲切的态度深入传统文化内核的理论研究姿态!”[19]满怀“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忧虑之心试图唤醒身陷“西方知识图景”中的学者群,为何忘却了具有“文化生态合理性、社会生态合理性以及现代意义的儒家伦理法”。[20]然而,与此针锋相对的是,认为以儒家为精神价值内涵的宗法思想将“泛道德主义同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重血缘家族情结结合在一起,……忽视人的正当需要和权利,漠视人的尊严和人格,更与民主平等精神相悖,导致权对法的吞噬、情对法的销融,形成官本位、讲身份等级的恶果”![21]客观地讲,作为在特定历史背景之下形成的国家治式———“礼入法、法尊礼”甚至“礼即法”的传统,我们只能将它置于其依存的历史境遇中进行忠实的理解,而不能随意地进行“时空置换”并穿越历史的区隔与当下来一番“对号入座”,并“以今批古”。因此,无论是同情也好,批判也罢,其实殊途同归:传统,不能盲从,更不能割裂!
二是诠释原典,以此来挖掘已经预设的理论内容,比如对封建伦理法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的解读。与第一种倾向不同的是,在诠释原典过程中,均是表现出一种积极肯定的姿态,而非相反,认为只要吸取、转化原典中的思想或许能“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22]。不可否认,从传统文化中挖掘必要的法伦理思想元素,哪怕是只言片语,也是学科研究的路径之一,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仍然存在可以商榷的问题。
问题之一,研究的准确定位。将研究的视点置于传统文化领域之中,必然面临如何定位传统文化思想资源的问题,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无论是同情式的姿态,还是反思批判,均在这样一个理论假设与定位———传统文化孕育出了内容丰富的法伦理思想———下进行。那么,传统文化中是否蕴含着丰富的法伦理学思想元素,这个命题本身就需要认真的审视。
问题之二,解读与转化问题。对文化原典思想的研究,大多采用解读的方式,而解读存在诸多层级:一是“实谓层”即原典(作者)实际说了什么;二是“意谓层”,即原典(作者)想说什么;三是“蕴谓层”,即原典(作者)可能说什么;四是“当谓层”,即原典(作者)本应该说什么;五是“创谓层”,即为转化或活化原有思想,我必须创造性的表达什么。[23]解读的层级要求实际上需要原典解读者与原典及其作者之间形成一种对话和互动,由此进入“照着讲”、“学着讲”、“接着讲”,然后“自己讲”的良性通道,才能真正达致思想活化的预期目标。不过,目前学界的脚步仍然停留在原典之中,因此,转化传统文化中的法伦理思想元素仍然任重而道远。
问题之三,“伦理法”的定性。如果将“伦理法”确定为一个规范意义上严格的学术概念,那么,必须明确其价值意蕴和研究对象。就目前的研究倾向而言,大多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法合一”以及“宗法伦理性”特质来确信并运用这一概念审视包含儒家伦理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这样的确证与应用的逻辑是否恰当,是否关切“伦理的法”与“伦理化的法”及其与“伦理法”之间的异同,及其在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中的演变轨迹:先秦(孕育与展开)———汉唐(抽象性发展)———宋明理学(原初儒家直至辩证综合),此期间是否是“伦理法”以一贯之?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但这些理论命题却是“伦理法”无法回避的。余论学科研究即将跨越三十年,虽未成为一种“显学”,但也不再是一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隐士”,其不仅以一门交叉学科姿态拓展并延伸了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研究疆域,而且也逐渐构筑并精心经营着自身的研究阵地。尤其是在伦理学研究范式之中,可与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三驾马车”———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和经济伦理学并驾齐驱,成为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引擎与推力之一。
伦理学研究篇3
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理论一直受到“休谟命题”的影响。西方哲学家,也是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大卫·休谟,在《论人的本质》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即“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这就是所谓的“休谟命题”。休谟依据“是——应该是”的二分法的区分,对本来存在密切关联的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之间,来了个一刀切的区分,因此,被人们喻为“休谟的铡刀”。因此,西方经济学围绕经济学的研究要不要或说应该不应该涉及伦理道德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实证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他们强调经济学不是伦理学的“奴婢”或附属品,认为经济学主要是研究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制定或实践道德规范,同时,作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人,也是一种“纯经济动物”,因此,经济学家无需重视“道德关怀”。
规范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异端学派,他们批评主流经济学派对道德的“遗忘”,强调经济学不可能摆脱道德的“纠缠”,不可能离开伦理道德原则和回避价值判断。如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夫人和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冈·缪尔达尔等,认为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经济学决不可能是一门“纯粹”的科学。
那么,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可以沟通的桥梁又是什么?或者说两者之间的交汇点在哪里?这也正是我们探讨经济伦理学的切入点。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乔治·恩德利教授在《面向行为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他(指阿马蒂亚·森,作者注)在伦理学和经济学两方面的学术成就都是杰出的。而且,他非常精细地探索了两者之间的交汇处,建立了一些桥梁,这些桥梁使得不同的观点彼此之间更有意义。”约翰·勒蒂奇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的前言中这样讲:“对于那些关心当代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学家、哲学和政治学家们来说,这本书可谓是一个思想‘宝库’。”“在全新的意义上,他阐述了一般均衡经济学能够对道德哲学分析所做出的贡献,道德哲学和福利经济学能够对主流经济学所做出的贡献。”
1.阿马蒂亚·森首先论证了经济学与伦理学这一严重分离,以及这一分离如何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大缺陷。阿马蒂亚·森认为,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揭示这一隔阂的本质,就显得特别重要。他认为必须澄清两点:一是正确认识和评价“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问题。“工程学”的探索主要专注于逻辑的问题:在一些非常简单的行为假定中,为了最大效率地达到从别处给定的目标,一个人应当选择什么手段。正是由于“工程学”方法的广泛应用,使经济学可以对很多现实问题提供较好的理解和解释,因为经济学中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关注的逻辑问题,即使在狭隘解释的非伦理人类动机观和行为观的有限形式中,这些逻辑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解释。如一般均衡理论所研究的是市场关系中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虽然这些理论非常抽象、简单,而且对人类行为的看法也非常狭隘,但是,它们毕竟使我们对社会相互依赖性本质的理解更加容易了,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同时,他还认为,即使那些回避了伦理考虑的、极为狭隘的行为动机描述,也有助于我们对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本质问题的理解。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没有伦理考虑的方法就必定使经济学失效”。但是,他所强调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列举经济学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正在进行的研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需要澄清的第二点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不断加深的隔阂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两面性。因忽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而给经济学所带来的损失;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研究的,因此,两个学科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2.经济行为和动机。阿马蒂亚·森指出,“理性行为”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认为,即使标准经济学关于理性行为的描述被认为是正确的,从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也不一定意味着人们一定会实际地按照其行为。因为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的行为动机也是多样的。他说,一种理性观会承认其他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目标和约束条件被充分认定,理性行为假设自身也不足以把握某些‘必需的’的实际行为;必须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无论理性行为如何定义)的问题与理性行为的内容问题加以区别,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这两个特征在标准经济学中,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被使用的。通过一个共生的过程,这二者都被用于描述人类实际行为的特性:(1)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2)以一种相当狭隘的方式限定理性行为的性质。
一般来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定义理性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方法是把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第二个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这里的一致性指的是选择和目的的一致。在他看来,理性行为必须要求一定的一致性,但是,一致性自身并不是理性行为的充分条件。因为选择是否具有一致性,不仅取决于我们对这些选择的解释,而且还取决于这些选择的某些外部条件,如我们的偏好、目的、价值观和动机。
定义理性的第二种方法是自利最大化。理性的自利解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好几个世纪中,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核心特征。自利理性观意味着对“伦理相关”动机观的断然拒绝。阿马蒂亚·森对此作了有说服力的批评。他说:“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错误;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日本市场经济在生产效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自利理论的证据,但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成功根本不可能告诉我们,在这样的经济中,潜伏在经济行为主体背后的行为动机到底是什么。事实上,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想着重提出的是,说自利行为在大量的日常决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诞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真正的问题应该在于,是否存在着动机的多元性,或者说,自利是否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这里,他触及到了一个人们似乎都知道但尚未彻底澄清的大问题,即对亚当·斯密提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的重新讨论。
长期以来,亚当·斯密被不少经济学家尊崇为自利的“宗师”,但这与他实际提倡的正好相反。在讨论自利行为问题时,区分以下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第二,如果人们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他们能否取得某种特定意义上的成功,比如这样一种或者那样一种的效率。这两个问题都与亚当·斯密有关。因此,人们常常引用亚当·斯密关于自利行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观点。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相信这两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首先,同情心和自律在亚当·斯密的善行概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他所说,“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理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的国民总体中的一员”,而且,“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但在拥护亚当·斯密关于自利以及自利成效的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亚当·斯密的“同情心”不见了。斯密看到的,也是任何一个人都能看到的,大多数人的行为确是受自利引导的,其中一些行为也的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而且,在论述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被完成及为什么会有分工等,斯密强调了互惠贸易的普遍性,但这些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美好的社会来说,对于挽救经济来说,他并没有满足于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他曾指责伊壁鸠鲁试图把美德视为精明,并斥责某些“哲学家们”试图把所有事情都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美德。通过上述分析,阿马蒂亚·森认为,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中,人们对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动机与市场复杂性的曲解,以及对他关于道德情操与行为伦理分析的忽视,恰好与在现代经济学发展中所出现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分离相吻合。“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家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
3.经济判断和道德哲学。阿马蒂亚·森在依据人们对福利经济学与预测经济学不同关注程度上的分析,指出经济判断与道德哲学相通的方面和不同的方面。在古典经济学中,本来并不存在福利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研究的严格界限,后来,随着对在经济学中所使用的伦理学的怀疑不断增加,福利经济学变得越来越不明朗了。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标准定理是建立在一个结合体中,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设;二是一些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判断准则。传统福利经济学准则曾经是简单效用主义者的准则,即判断成功与否的依据是效用总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具有内在价值。由于离开了伦理分析,这些理论显得非常肤浅和狭隘。在19世纪30年代,以罗宾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激烈批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认为这是“规范的”或“伦理的”考虑,是没有意义的,从此,福利经济学走上了更为狭窄的道路。随着反伦理主义的发展,福利经济学拒绝了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剩下的准则,只有帕累托最优了。
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家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对经济运行理想境界的经济学描述,这是由19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用严密的逻辑和数学方式作出的。帕累托深受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它认为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的原则,也是经济学家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帕累托最优中,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一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社会福利实现了最大化,以致没有人愿意改变这一状态。帕累托最优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效率”。阿马蒂亚·森认为,有时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因为帕累托最优所涉及的仅仅是效用范畴内的效率,而不重视效用分配方面的考虑。这一术语又是不幸的,因为这里分析的焦点仍然是效用,这是早期效用主义传统留下的遗产。那么,在为福利经济学所限定的狭窄范畴内,由于帕累托最优成为判断的惟一准则,追求自利的行为成为经济选择的惟一基础。他进而揭示了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将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结果与帕累托最优联系起来,深刻地描述了价格机制运行的规律,清晰地说明了建立在人们追求自利基础上的贸易、生产和消费的互惠本质,解释了市场机制中的有关的主要经济关系。所以,尽管帕累托最优有着普遍的重要性,但这一准则仅是评价社会成就的一个极有局限的方法。就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意义,他特别提出有一点需要澄清。关于总体社会最优必须是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基础是,如果某一种变化有利于每一个人,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来说它就必定是一个好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概念是正确的,但是要明确地把效用与利益区分开来却是不容易的。相反,如果利益被解释为效用之外的其他东西,那么,帕累托最优——用个人效用来定义——不仅不是总体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这些分析表明,帕累托最优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是与功利主义在传统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对权利概念的理解也是这样,这是经济理论中常常涉及到的,如自然禀赋、交换和契约都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权利。然而,在功利主义的传统中,这些权利只是被当作获取其他东西的工具,尤其是当作获得效用的工具。也就是说,传统功利主义只是按照权利取得理想的结果的能力来判断权利,而并没有赋予权利的满足以内在的重要性,可以说,权利满足本身被忽视了。这一传统已经被带入福利经济学的后功利主义阶段,在这里,人们所关注的只是帕累托最优和效率。在经济分析中,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权利仅被当作纯粹的法律实体,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任何内在价值。
阿马蒂亚·森认为,与福利经济学和预测经济学有密切联系的伦理思想十分丰富,远比人们在传统上已经认识的或假设的更为丰富。只是一些经济学理论把许多有意义的伦理思想排斥在经济评价和行为预测之外。他还强调说明,我们迫切需要对变量集合和变量的影响集合进行补救性扩展,以便把经济分析中意义的变量及其影响,如伦理,也考虑进去。对于伦理学来说,许多伦理问题也具有我们所称之为“工程学”方面的因素,它们中间的一些也的确涉及到经济关系。这是伦理研究应注意的。除了经济推理的直接应用之外,经济学对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这类逻辑问题的重视和研究还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他一再强调,通过更多地关注伦理学,福利经济学可以得到极大的丰富,预测经济学和描述经济学也可以从中受益。同时,伦理学与经济学更紧密的结合,也可以使伦理学的研究大受裨益。
4.经济伦理学的研究纬度。阿马蒂亚·森的观点给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伦理研究提供了以下启示:(1)伦理对于经济来说,它不是一种外部的力量,而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因此,经济伦理研究应该注重经济运行过程的分析,经济增长各变量及各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道德这一变量或因素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如人的道德观念与素养在经济体制改革层面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在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又具有哪些意义。(2)经济伦理研究注重伦理规范的探索,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规范的提炼与概括,必须基于客观经济关系中形成的伦理关系。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领域中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这应该说是我们目前经济伦理研究所应思考的。因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经济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的伦理关系。而且,如果对这些新的伦理关系没有认真而又全面的把握,经济伦理规范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就难以充分保证。阿马蒂亚·森几次提到经济学理论有其局限性,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局限性的合理意义。如他讲的一些经济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仅就这些,也可供伦理学研究参照。(3)经济伦理研究,应当合理地将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相结合。一方面要认识、理解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实践等“是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有科学合理的伦理规范方向,解决“应当怎样”的问题,这两者同样重要。研究中,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应当加以区别,但不应分裂成两个独立的东西。否则,经济伦理就不可能是“内在的”或“科学的”,要么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使得事实陈述与规范陈述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的整合,显得特别重要。应该说,其中还有很多难点问题需要探讨。(4)经济与伦理之间的交汇点之一,或者说结合点之一,是“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问题。如对人的行为的假设,自利是人的行为中重要的动机,但决不是惟一动机:对社会成就判断,除了效用、利益等之外,还与善和正义这样的伦理问题分不开,与人应当怎样生活以及什么是正义的社会分不开。显然,这些是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同样是经济伦理研究的终极关怀问题。(5)经济伦理研究应真正深入到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中。阿马蒂亚·森在本书中主要阐述的是经济学脱离伦理学从而走向贫困化的问题,同时,他也几次谈到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也给伦理学带来了不幸。这就提示我们今天的经济伦理研究,如果不能在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找到相通的语境,不能更好地把经济学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工程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实证的方法运用到经济伦理研究中去,那么,两者的分离同样会导致经济伦理研究的贫困化。
参考文献
伦理学研究篇4
近年来,我国的学校心理学在飞速发展,学校心理学工作者们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和创新。学校心理学工作者对从事和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也越来越热情,他们通过参与教育研究对过往教育经验进行总结和升华,很好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和价值。但是目前我国学校心理学研究仍然存在问题[1],具体表现为:理论研究方面有特色的研究少,高水平的研究少,系列化的研究少,争鸣类的研究少,发展层面的研究少,服务性的研究少等;在实践性研究方面,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虽然教育水平和辅导技能在不断提高,但大多不善于总结经验,忽视甚至轻视理论指导与建设,科学研究意识较淡,研究水平欠缺[2]。其中也不乏心理学工作者为评定职称等个人目的,从事研究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研究内容的设计、研究方法的选择、研究过程的控制、研究结果的处理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等方面。如何提高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水平,科学地规范研究过程,加强研究的伦理规范正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
二、学校心理学研究伦理的内涵
心理学的研究,是以人为对象的研究,这就必然导致伦理价值上的问题[3]。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心理学研究的伦理问题并没有被研究者们所认识和重视。许多经典的心理学研究在今天看来,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有的研究甚至会给被试带来长久的身心伤害。例如:剥夺感觉实验、剥夺睡眠实验、模拟监狱实验等。当然,这样的研究大多发生在制定正式的心理研究道德准则之前。然而今天,我们的研究者们在从事研究活动之前是否注意到自己研究的伦理规范问题,是否真正地为研究对象考虑,是否又从过去的失误中吸取了教训呢?丁锦宏(2008)认为,“研究对象的保护”是一切研究都必须关注的“初始化”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以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教育科学研究中显得尤为重要[4]。国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多以学生群体为对象,伦理规范问题应特别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国内有学者认为,心理学的伦理约束应体现在对研究者主体的伦理约束,对研究对象的伦理思考与伦理待遇,以及研究过程与程序的伦理规范上[5]。这样看来,我们可以认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伦理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研究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伦理原则,它可以反映出研究者研究的规范性,体现研究者的研究素养,影响研究的效果。
三、学校心理学研究的伦理问题
案例1:某高校辅导员A:“请通知教育学专业全体同学,今天下午两点半在教学楼101教室集合,配合心理学系的老师完成一项问卷调查,请班长点名,没到的同学按照旷课处理。”
案例2:某中学学生B:“之前那个老师(主试)说这种问卷做起来会很轻松,没想到题量那么大,做到最后实在做不下去了,题目都差不多,看都看烦了,就胡乱选了几个。”
案例3:某高校大学生C:“我同学介绍我来做这个实验,听说会有一定的报酬,所以我就来了,我不知道这个实验的具体目的,我只是按着他说的方式来操作,刚开始我就觉得仪器的灯光闪得太刺眼,后来眼睛有点受不了了,本想不做了,又一想退出可能就拿不到报酬,就坚持做完了,现在想想也没什么,眼睛疲劳恢复得很快。”
案例4:某高校老师D,为研究自行设计了摆脱网络成瘾课程,检验其对预防学生网络成瘾的效果。对数百名大学新生进行网络成瘾教育,组织他们观看网络成瘾的影像资料和新闻资料,内容包括:“儿子上网成瘾,父亲将他送进精神病院”“网络成瘾少年毒杀父母”“痴迷网络是悲剧人生的开始”“谁来救我”等一系列教育材料。
案例5:[6]
访谈者:(对一名家长)你给孩子规定作息时间了吗?
家长:是的。
访谈者:能具体谈一下吗?(拿出录音机,打开并放在桌子上)
家长:(很不高兴地)这有必要录音吗?
访谈者:(尴尬地)对不起,为了全面详细地记录你的谈话,请允许我录音吧。
家长:那……随便你了。
(一)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利
研究者在以学生为研究对象时,应特别注意对学生权利的尊重。然而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育者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就是学生没有得到教育者绝对的尊重。尊重学生,就要把学生看作和我们自己一样自由、独立、完整,有其独特的天性、人格和尊严的人。[7]学生有权利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调查和研究,案例1中辅导员A的做法却变成了赤裸裸的要挟,有观点认为,在调查研究的开始阶段,被研究对象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自我保护,他们的抵触与敷衍心态也就更加明显[8]。此外,学生在参与研究的过程中,有选择退出的权利。台湾心理学会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中有这样的描述:“受试者有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当受试者中途退出研究时,他仍应获得应有的尊重。倘若研究者是受试者尊重的人,或是可以影响受试者福祉的人,则研究者更应小心保障受试者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案例3中,学生C由于害怕不能拿到应得的报酬,选择坚持完成实验。很显然,研究者“只有完成研究才能获得报酬”这种形式的诱导,会使得研究对象失去退出的自由。
除对学生自主权的尊重之外,研究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学生的隐私、知情等权利。总之,任何形式的尊重都可以最终归结于对生命和权利的尊重,把学生视为平等、独立的个体[9]。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研究对象对该项研究的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才能形成和谐的研究氛围,保证研究的效果。
(二)重视研究的知情同意环节
“知情同意”被视为心理学研究的首要伦理原则。研究的知情同意一般是指在开展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向研究对象说明研究的目的、研究的程序以及研究的意义,也就是说在研究对象对某一研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之后,自愿作出决定是否参与这项研究。也有学者认为,知情同意需要多层次的贯彻与执行,而不是仅仅出现在研究之前。被调查者愿意参与到调查之中,并不意味着他就有义务回答我们所有的问题。严格来说,知情同意除了在问卷调查 开始之前需要进行,还应该贯穿到整个研究过程之中[10]。
学校心理学研究,偶尔需要研究者隐藏一些真实的研究目的和内容。如果把“知情”和“同意”分开来看待,研究者们有时候会认为,有些研究如果让研究对象清楚地了解研究的目的和内容,他们可能在一开始就会选择不参与这一研究,或在心里排斥这一研究,而愿意配合研究的被试对于研究本身来说,也就失去了代表性,研究的结论也就不具备普遍性。有一种观念认为,隐瞒某些研究的真实目的,会使得这一研究取得更好的效果,而这种观念正在不断泛化,逐渐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所有的研究都必须刻意地隐瞒研究的真实目的和内容。我们不能否认某些研究在隐瞒研究目的后,所得的研究发现可能会更加具有价值和意义,但研究仍应尽量给被试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不应刻意隐瞒甚至是扭曲真实情况。案例2中,调查者给调查对象提供虚假信息,目的是为了让被调查者减少压力、能耐心答题,实则却引起了调查对象的不满。同样的情况发生在案例5中,也是由于研究开始之前没有约定好将会使用何种工具进行记录,导致了访谈对象不满,损害了访谈关系。在进行需要辅助设备参与的研究时我们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并告知对方获取的信息是绝对保密的。在案例3中,学生C的担心其实也是由于研究者在研究之前没有告知研究的相关事项所导致的。一般认为,心理学研究的“知情”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研究的目的、预期时间和程度、退出或中断研究的权利、可能影响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参与研究的回报、保密限制等方面[11]。基于这一类型的伦理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心理学会(APA)心理学工作者伦理守则和行为规范中相关的内容。
(三)综合评价研究的内容设计
1963年,心理学家班杜拉与合作伙伴进行了“儿童模仿能力”的实验。在这个实验中,班杜拉为了研究儿童的模仿行为,选取了96个3~6岁的儿童并把他们分为4个小组,每组24人。接着给他们看不同的画面:第一组儿童看见的是真实的表演,一个成年男子用力地捶打和辱骂一只不倒翁娃娃;第二组儿童看见的是一段影片,影片里成年男子对不倒翁娃娃进行同样的行为;第三组儿童看到的是一段卡通片,同样是关于男子对不倒翁娃娃施暴的内容;第四组儿童则没有看到任何攻击性场面。在这之后,实验者分配给四组儿童不倒翁娃娃作为玩具。在他们玩耍期间,实验者故意通过假装抢夺玩具而将他们惹恼,接着可怕的事情便发生了:前三组儿童开始模仿之前看到的场面,对玩具娃娃进行攻击以发泄怒气。经班杜拉记录,在20分钟内,第一组儿童对玩具娃娃攻击了83次;第二组儿童攻击了玩具娃娃92次;第三组的攻击次数更是高达99次;最后一组儿童的情况则轻得多,他们只对玩具娃娃进行了54次攻击。班杜拉由此得出结论:儿童的模仿行为会对他们的社会化以及成长发展过程造成很大的影响。儿童的模仿能力是很强的,如果受到的是正面教育,那么就可以使之保持良好的品行;反之,则会染上不良习性[12]。伦理学家们普遍认为,虽然某些研究所得到的结论非常具有科学价值,但是研究的参与者付出了过多的代价,这种类型的研究是缺乏道德的。
当某一研究可能会引起研究的参与者发生某种行为改变或者其心理和生理会长时间受其影响时,研究者应特别慎重地考虑利弊得失,始终把研究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谨慎地选择研究的内容,设计研究方案。在案例4中,高校教师D所进行的这项研究的出发点是好的,他希望通过这样一种课程起到预防大学新生网络成瘾的作用。然而,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对于刚刚步入大学校门的新生来说,今后的大学生活和学习都不能离开网络。在入学的初期,对他们进行这种包含较多负面教学内容的课程,是否会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造成负面的影响?早在1980年,由格尔德斯泰因所撰写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介绍了美国心理学协会确定的心理研究的伦理原则,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调查者应保护被调查者,保证无身心不适发生,更不能伤害他们。可能造成严重或者长期有害影响的研究程序应废止。目前,几乎所有的心理学伦理守则也都把“无伤害”原则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如何真正的做到“无伤害”,是值得学校心理学研究者们反复思考的一个重要伦理议题,学校心理学研究者应充分权衡研究的利弊,我们研究的最终目标是要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否则是背道而驰。
四、结语
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的发展阶段,极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学校心理学研究应该以学生为本,研究者除了考虑研究价值,更要站在学生的角度去评估整个研究,这就要求研究者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伦理素养,规范研究过程,让研究过程能够发展学生,研究结果能够服务学生,不能以牺牲学生的发展作为研究的代价,更不能伤害学生。
注: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八批面上资助项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伦理问题研究”(编号:20100480225)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为姚本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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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伊丽莎白·雷诺兹·维尔福著,侯志瑾等译.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0,491.
伦理学研究篇5
恶化,这一状况促使人们从各个领域对人类征服自然的活动进行反思。于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生态伦理学异军突起,成为应用伦理学中的一门显学。在人类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生态伦理学建构了一整套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但是,这些理论在转化为环保实践的过程中,却遭遇到许多现实的困难。究其原因,除了环保实践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外,在理论上,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研究目的是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哲学思辨,还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利益协调?尚存有待辨明之处。
一、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哲学思辨,是生态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但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如何理解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上,生态伦理学界存在着分歧。1975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在《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一文中阐述了一种代表性观点,他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的角度论证了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此后,罗尔斯顿又相继,强调生态伦理学是一门新伦理学,因为旧伦理学只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而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以弗兰克纳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待需要建构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这种观点力图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对象向外延伸及至子孙后代甚至非人类的动物和所有有感觉的生命,主张对整个世界给予道德关怀和爱护。但是这种对非人类的生物和自然界的关心以及对它们的道德地位的承认,都是以人类的利益为立足点的。
我们认同后一种观点。伦理学自古以来就是一门实践学科,包括“理论的”和“实践的”两大部分,理论伦理学是从形而上的、先验的哲学原则出发,推论一般道德原理;实践伦理学则从现实生活的具体伦理问题入手,试图帮助人们在具体情境中做出合理的决策。当然,这种区分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应用伦理学既不能脱离对自身理论前提的合理性证明,也需要对具体实践领域的道德规范进行形而上的考察。生态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它既要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哲学思辨,研究生态伦理学成立的理论依据、生态伦理规范的构成,同时还要研究道德规范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具体应用,解决人们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实际遇到的问题。生态伦理学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这种冲突直接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间接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生态伦理学并没有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追溯伦理学学科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伦理学的核心内容。伦理学始祖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人的德性和幸福的一门学问,幸福就是人的特有本质的实现,对人自身幸福的关注构成了早期伦理学的基本内容。在中世纪,神学成为官方主流的意识形态,伦理学的功能就是为宗教伦理进行理论的论证。但神学伦理学依然没有脱离人这一主体,尽管这些论证都是在承认上帝至高无上的前提预设下展开的。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调节这一矛盾为目的的规范伦理学应运而生。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标志着伦理学进入以道德判断的逻辑分析和语义学分析为主题的元伦理学阶段。元伦理学主张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价值判断采取中立的态度,这种学术旨向削弱了伦理学本身的实践功能,以至于有人认为,在造成西方20世纪中叶社会道德危机的因素当中,冷落现实生活的元伦理学难辞其咎。所以,20世纪50、60年代,伦理学的研究范式又发生转移,规范伦理学重新复兴,应用伦理学备受关注,伦理学领域又充满了人伦日用的气息。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中,生态伦理学才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受到世人瞩目。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人的问题始终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只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伦理学研究对象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生态伦理学是基于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对环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人际冲突进行协调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从研究内容看,生态伦理学的主题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孤立地探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放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得到说明。在生态伦理这一特定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以生态环境为载体以自然为媒介,以利益调节为目的。人类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和行为最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生态伦理学中存在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分野。非人类中心主义又包括痛苦中心主义到生命中心主义各种派别,它们的理论立场各有不同,但立论旨标殊途同归,都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看来,如果缺乏对大自然的虔敬之情,那么关于自然的权利、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等种种探讨,都不足以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得以成立,除去某些理论自身就出自强烈的宗教情怀之外,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保护自然的策略。即便是从保护自然环境的实用目的出发,作为一种宣传的策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似乎也有存在的必要。但是,我们认为,大自然不可能具有外在于人类需要的内在价值,“如果没有人类,整个世界将变成一片荒野”只是在拟人化的意义上我们才赋予大自然以价值;同时,自然也不是有意识的主体不享有某种被赋予的权利,因而人类也不会对自然负有义务。在这个意义上,人与自然永远不可能成为伙伴关系,人是自然界中唯一具有能动性的道德主体人类可以利用自然为自身服务,以自然为人类活动的舞台。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正是人类未能正确处理人类自身利益的表现。例如任意排放工业废弃物、污染大气表现出某些人无视他人的利益,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缺乏社会责任感;而不可再生资源的大肆开采表现出当代人无视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缺乏历史责任感。因此,生态伦理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必须立足于人类自身,立足于人类的整体利益。生态伦理学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作为价值主体来看待,就把‘本应关注的有限自然资源在人类中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抛在脑后”,最终消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
二、人类整体利益包括两个维度,即人与自然维度上的人类整体利益和人与人维度上的人类整体利益。
生态伦理学的实践功能只能在人与人的维度上实现以人类整体利益作为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在当前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生态伦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解导致了人们在理解“人类整体利益”上的分歧。在人与自然的维度上,人是作为相对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而言的一个“类”存在,“人类整体利益”是人类作为一个“类”存在而表达的利益,它表达的只是人作为”类”存在的“一种”声音。虽然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声音,但是,各种声音的较量最终取决于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在政治、经济地位上具有强势地位的社会集团的声音占据了优势,它抹杀了作为人类整体之组成部分的每一分子间政治、经济地位的差别,遏制了弱势集群的利益要求。这时,人类生态理念的表达既不是根据其正当性,也不是看它是否表达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依据言说者社会地位的高低。因此,生态伦理学如果以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立足于人与自然的维度来理解“人类整体利益”那么,“人类整体利益”所诉诸的只能是某一部分政治、经济强势集团的利益,它所表达的往往是强势集团的话语倾向。边缘人群由于在政治、经济地位上都处于劣势,他们的声音相对微弱甚至被淹没。这导致某部分强势群体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幌子下,压制甚至剥夺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达到扩张自身利益的目的。
在人与人的维度上,“人类整体利益”突出的是“人类共同体”这个整体的概念,它既包括共时态上一切“现实的”人,也包括历时态上一切“可能的”人。只有首先确立人类相对于自然界的主体地位,才有可能讨论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以人类中心主义作为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背景,是生态伦理学基本的前提预设。正是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人类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才具有了意义。环境保护中能动主体的责任担当,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合理分配,这些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内容构成了生态环境伦理的主题。在人与人的维度上讨论人类整体利益,将生态伦理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伦理,就要求生态伦理关照人类整体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需要。出于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保护,边缘人群基本的生存利益必须予以关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人类整体利益作为生态伦理学基础的意义。
我们强调生态伦理学应该着眼于人与人维度上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因为这种理解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其一,它有利于明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复杂情况。如美国的“明智的利用”和“环境正义”两个运动,前者代表了美国一些既得利益阶层,尤其是对环保有着直接影响的工业企业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后者则代表着美国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他们所关心的是直接影响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城市环境。因而两者分别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保护环境会制约经济的发展,限制资源的利用,这不仅会影响到有产阶级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为他们工作的人的就业机会。结果便是,当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两个本来对立的阶级,反而同时站到了环境保护主义的对立面。这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是纠缠在一起的,抛开人们生活的具体社会情境,单纯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无法理解复杂的社会现实。其次,它有利于深刻认识生态伦理学理论与现实脱节的症结所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这种情况,在生态伦理学研究领域,同一国家、甚至不同国家的伦理学研究者基本上都能达成共识,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领域不仅不同的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都存在分歧,例如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生态殖民主义、国家内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对保护环境的责任分担等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理论上的共识与实践上的分歧共存的现象?原因在于,生态伦理学把研究对象限定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证上面,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作为与“自然”相对待意义上的“整体”而存在,可以超越国家、民族和阶级身份的限制,因而容易达成共识。但是,伦理学不仅要进行理论的探究,还要对实践提供具体指导,生态环境伦理学尤其如此。它不仅要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还要对人们对待生态环境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要把生态伦理学理论落实为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仅有抽象的思辨远远不够,理论必须经由人付诸实践,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而就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具体个人而言,他很难有意识地把自身视为“类”的存在,他所能直接感受到的首先是作为个体与周围的他人发生的种种关系。换言之,人并不是直接作为与动物相区别的意义上的“类”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与他人相对待意义上的“人”而存在的。依照人类的思维倾向,具体的个人总是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自身的经济、政治地位出发来理解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建构生态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时,就不能撇开政治经济利益背景,抽象地构建面对自然的“类,的生态伦理学,而应当研究面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人”的生态理论学。生态伦理学的实践功能只有着眼于人与人的维度上的人类整体利益,才能转变为现实的物质力量。
三、在人与人的维度上,协调同一时代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不同时代的本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生态资源分配和利用中的伦理冲突,促进人类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归宿
生态伦理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以浪漫的思维方式来争取动物的权利,抒发自己的宗教情怀,或者抽象地谈论人与自然的平等;也不应只是泛泛而论人类的长远利益,对作为整体的“类”的人给予道德关怀,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生态伦理在具体操作领域所面对的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而是拥有不同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具体的人。“如果我们关于环保伦理责任的问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是全人类的,那么,这样的伦理责任的落实就明显是软弱的;而如果涉及到一个具体国家或地区的问题,那么环保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就是势利的。”这正说明,由于人类过度消耗自然资源而造成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危及到人类生存并引起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切时,环保问题已经处于政治、经济诸种利益交织和价值观分歧的复杂背景中。
审思当前生态伦理学研究轰轰烈烈,而环保实践领域冷冷清清的现状,其原因并不在于生态伦理学理论的肤浅或滞后,而在于生态伦理学本身忽略了理论与现实的衔接,忽略了环境保护所置身的具体情境。“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上,正是因为人类没有管理好自己,所以破坏了自然的和谐。这表明,自然的悲剧往往是社会悲剧的延伸,反过来又加重着社会的悲剧。要把理论层面的生态伦理学落实到实践层面,就必需直面同一时代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不同时代前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生态资源分配中的利益冲突。
由于世界各地区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地位的人拥有不同的切身利益,这必然会导致人们对生态伦理原则接受程度的不同,甚至在实施中偏离生态伦理规范的初衷。生活在不同社会背景中的人们生态道德境界存在差异,生态伦理学就要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在理论立足点上有所偏重。在经济发达国家,可以提倡痛苦中心主义、生命中心主义、甚至生态中心主义,通过启发它们的宗教情怀和提高道德境界来尊重大自然、爱护生态环境。而在温饱都难以保障的经济不发达国家,就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首先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有暂时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应该予以宽容。在生存得以为继的前提下,再去启发他们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意识,不过这种启发也应立足于功利的角度而不是德性的角度。脱离了人们具体的生存处境,不顾接受对象在经济阶段上的差异,一味宣讲超拔的生态伦理观,会给人以隔世之感效果稀微。
生态危机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既然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先行利用了地球上珍惜的不可再生资源,当前的环境污染也很大部分由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发展所致,那么发达地区就应当对保护生态环境承担更多的伦理责任。经济发达地区应当主动向不发达地区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及道义上的支持,尽力避免不发达地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重蹈环境破坏的覆辙。任何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向不发达地区输出环境污染,甚至进行生态殖民的行为都是应当禁止的。这就是代内公正的问题。代内公正的具体含义“是指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机会平等、责任共担、合理补偿”料切。
伦理学研究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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