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小学生肢解同学,赔偿10.8万元,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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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现在有相应的政策说明要给学生减压,但是仍旧有很多的家长在不断地加压,为的就是让自己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无论是之前还是现在的孩子永远活在攀比之中,这也是非常可怕的一种现象。
案例摘要
在2012年的时候,出生在广西省河池市丹南县的一个小女孩叫做覃某,她今年快要十三岁了,小学六年级。
小女孩,天生就知道爱美,因为平时很懂事,而且学习也很不错,所以说家长和老师们都很喜欢她,但是覃某觉得只有学习好不行,还是得长得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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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覃某在家的时候,家里人也是觉得小孩子不用追求美丽,家庭条件也一般,所以穿着不用特别奢侈。
周某是覃某的同学,两家住了差不多有二百米左右,两个小女孩平时就会在一起玩,因为家离得近,周某性格也很和气。
两个人总是一起上学放学,玩的时间久了,班里面的同学就会开始对比,说覃某长得胖还不好看,人家周某又美丽性格又好,总之就是各种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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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听到同学们说的时候覃某还不是那么在乎这些,但慢慢的听得多了覃某就开始自卑,甚至还不情愿再和周某在一起玩耍。
周某察觉到了她的变化,于是还安慰她,表示同学们都是开玩笑的不要在意,可是周某越是这样说就让覃某觉得像是嘲讽自己。
渐渐地,覃某嫉妒的种子也在心底种下,甚至还产生了一种不好的想法:把她杀了就不会再有人拿我们两个对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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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在2012年4月10日晚上,覃某假意邀请周某去自己家里玩,两人一边看电视一边玩手机,最后覃某趁周某不注意将其砸晕了。
后来又怕周某醒了和其他人说,于是覃某就找了各种工具将其杀害并且肢解。最后当地人民法院判定覃某为有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当时还不满十四周岁,所以对其做出收容教养三年的处罚,民事赔偿10.8万元。
以案释法
如果说覃某是一个成年人的话,那么他将周某骗至自己的家里,还趁其不注意将其砸晕,甚至将其杀害,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何种罪行,又应该要怎么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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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保护我国所有公民的生命安全不受损害,生命是我国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保证,任何人都不可以去侵犯他人的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有意的剥夺他人的生命安全,那么就会涉嫌触犯有意杀人罪。
第一,有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内容是违法犯罪行为人剥夺他人的生命安全,使他人的生命非自然的终结,丧失了去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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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案例中,覃某因为自己的嫉妒心理,于是将在自己家玩耍的周某砸晕,并且将其杀害,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在剥夺他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有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责任形式是有意的,就是说违法犯罪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到受害人的生命,但是仍旧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覃某明知道自己可能会剥夺周某的生命,但是她仍旧实施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有一种有意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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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覃某就因为自己的嫉妒心理,所以就想要把周某杀害,最终实施了这种行为,导致其丧失了生命,那么她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有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她应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有意杀人的,那么将会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但是,覃某是还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正常成年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未成年人如果有意杀人的话应该要如何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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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是还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八大恶性案件的,应该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意思就是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话触犯了八大恶性案件,那么也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要求会责令其家长或者是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而且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犯罪的话,孩子家长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也希望各位家长可以好好的教育还未形成完整三观的小孩,不要让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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