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还能变更吗?看紫阳案例

  诗经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

  抚我畜我,长我育我。”

  描绘出了父母养育子女的艰辛,

  无论何时,孩子都是父母的希望,

  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

  更是义务和责任。

  

  基本案情

  紫阳县洄水镇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甄美丽二人于2014年在紫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文文由父亲贾英俊监护、抚养。文文跟随父亲贾英俊生活期间,由于贾英俊再婚,其本人对文文少有关爱,经常对文文实施辱骂、殴打,甚至将文文赶出家门,上述行为,导致文文身心受到伤害。2022年农历正月,贾英俊再次将文文赶出家门,并将文文的衣物、学习用品等都扔到门外,文文等待数小时后,只好向姥姥(甄美丽父亲)求助,甄美丽父亲将文文带回家中抚养照顾。此事经派出所出警后,贾英俊对此行为并没有悔改之意。

  

  甄美丽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大约6000元,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顺利成长,根据孩子个人意愿,甄美丽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文文的监护权由其抚养,并要求贾英俊每月支付文文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孩子上大学的相关费用双方平均承担。除此之外要求贾英俊支付自2022年农历正月至今文文的抚养费18000元。

  调解经过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便向村委会了解基本情况,前往文文姥姥家中听取文文的真实想法,文文表示其愿意跟随母亲甄美丽生活。

  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贾英俊,向其转达文文的意愿,告知贾英俊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孩子身心健康的有力保障,当婚姻出现裂痕无法修复时,把对孩子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才是重中之重。2023年4月贾英俊与甄美丽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孩子由甄美丽抚养,贾英俊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0元,并自2023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文文抚养费1000元至文文年满十八周岁止(已当庭支付2023年4月份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因父母离婚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孩子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在开展家庭教育时,不应采取粗暴的教育方式,应充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让孩子在健康、稳定、有爱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允许离婚男女双方以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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