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妙龄女孩在教室被杀害,施暴者母亲:给你200万还不满足?
提起富二代,可能每个人的脑海中都会浮现出几个名字,曾几何时,“我交朋友不在乎他有钱没钱,反正都没我有钱”也成为网络的流行语。
其实生活中不乏有富二代追求上进,光耀门楣的励志故事,更有“有钱任性”肆意践踏法律锒铛入狱的反面教材。
2016年,北京某外国语学院的一起恶性奸杀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关于富二代的讨论,而关于未成年犯是否可以被判处死刑,也成为法律界内争议的热点。

2016年某天的晚上,一位打扮华丽的贵妇人带着一名惊慌失措的少年走进了公安机关。
“警察同志,我们是来投案的,我儿子在学校不小心误杀了一名女同学。”接警民警听到案件涉及人命,立即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暂时将这位少年控制。
审讯室里,民警对其涉及案件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姓名”
“王讳哲”
“职业”
“学生,在某外国语学院”....
随着审讯的开始,民警渐渐了解到了事情的发生经过。据王讳哲供述,他与被害人姚金易是同学,同时也是情侣关系,就在二人发生关系时,姚金易突然死亡。

惊慌失措的王讳哲赶忙跑回了家中,告知母亲后,在其带领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情节基本明了,民警心中的石头也落地,因为之前接到新东方学校花季少女被杀害的报案后,破案压力非常之大。
在与王讳哲老师及学校领导交流中,民警发现王讳哲在老师眼中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虽然有早恋的行为,但是在老师看来,这都是孩子发育到青春期发育后的正常心理表现,学校中的年轻教师对此也是见怪不怪。

但毕竟这起案件涉及到人命,且姚金易的母亲在赶来学校后发下了诸多疑点,例如女儿个人物品被清理一空、能证实女儿与王伟哲关系的聊天记录不翼而飞等等。
姚金易的母亲认定这其中肯定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单亲妈妈,她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这时,她想到了舆论的力量。
随后不久,16岁高中女生被同学在教室侵犯,反抗后惨遭杀害的的新闻迅速火爆网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

就法律层面而言,姚金易母亲的这种做法有些利用舆论绑架侦办案件的嫌疑,但是从实际来说,这种行为是一个弱势的母亲无奈之下的最优选择。
我们很难去评判这种行为对错与否,但是其带来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姚金易的死亡原因关系到案件的整体走势,所以其尸检报告是关键证据之一。
初次尸检结果相当模棱两可,对于死亡原因究竟是他杀还是意外事件,都没有明确的表述,在后来的四名全国知名法医的介入下,姚金易最终的死亡原因被认定为外力打击,重伤后死亡。

在本案的关键证据取得后,公安机关和校方再也不能对王讳哲进行偏袒,此时的他也改变了之前的供述,称两人是因矛盾发生争执,失手杀害了姚金易。
王伟哲的家庭在北京算是豪门,这一系列的供述更改肯定背后有人支招,因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上完全是两类评价。
但是“土豪的”施暴者母亲还意图通过金钱开道,叫嚣出“给你二百万还不满足?”的荒唐言论。
在其运作下,学校还为其出具了品学兼优,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证明书。
此时的姚母意识到,自己正在对抗的是一整个以金钱捆绑的利益集团,但是法律面前,金钱真的这么奏效吗?

随着案件种种关键证据的取得,王讳哲很快站在了被告席上。
庭审中,他始终坚持自己与姚金易是情侣关系,其死亡是因为二人发生争执后自己失手导致,企图将自己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但当公诉机关拿出恢复后的聊天记录后,王讳哲终于明白,自己的一切狡辩都是无劳之功。
聊天记录显示姚金易对其非常排斥,对王讳哲的示爱非常果断的拒绝,并表示自己对他这种不着调的富二代十分反感。

此时的案件终于明朗,一位求爱不成的富二代,强奸后杀人的案件最终没能被金钱掩盖。
“法官,我还是学生,如果我最美好的几十年在监狱中度过,这对我来说太不公平了!”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非一句空话,法官最终没有采纳王讳哲关于犯罪时年龄小,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而是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虽然王家人坚持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但是最终被驳回。
作为一名未成年人,王讳哲得到了对他来说最重的判罚,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既然法律已作此规定,我们不去讨论他的合法性,对王讳哲来说,人生最美好的年华需要在监狱中渡过,失去自由的时间也将会是对其最好的惩罚。

但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目前仍是我国明文规定的条款,所以即便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不能对其适用。
每当未成年人犯下恶性犯罪行为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后,都会在社会引发广泛讨论,每次讨论的重点也都是未成年究竟能否适用死刑。
这牵扯到背后的社会文明发展和现代价值观与人们内心仇视恶人心理上的博弈。法律实际上就是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升华,被所有人所接收后,交由公权力剥夺私权利的行为,但是这并非一成不变的。
对王讳哲而言,在这个年龄最宝贵的东西便是自由,如果对其一杀了之反不如让其在监狱中反思自己的罪过,用失去自由的束缚警示其今后不再犯罪更有效果。但是随着孩子早熟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高中生的思维已经与成年人相当,规定肯定不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法”,相信今后的刑法修正案肯定会对未成年犯罪行为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化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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