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处罚,但第43条也规定了殴打他人行为,

  比如一个家长打了孩子,或者夫妻之间打架,等等等等,第43条是关于殴打他人的,第45条是关于家庭暴力的,也包含了殴打他人行为,那如果有一方执意走程序,同样是殴打,是适用于第43条还是适用于第45条,还是两条合并并罚。(纯粹是了解知识)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45条规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遗弃行为等伤害行为。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依据公安部法制局《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对殴打的说明,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可见《治安处罚法》第43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情节要比一般的“打骂”严重。因此,偶发或初发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打骂”,应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如果多次或长期打骂,但“打”的程度不及“殴打”,则可适用《治安处罚罚》第四十五条;如果行为构成“殴打”,则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因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如果行为人真诚悔过,取得被加害人原谅,对方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