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民事赔偿

  近日,龙陵法院勐糯法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身体权案件,判决未成年人杨某某的监护人杨某甲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966.78元。

  

  杨某某和小张均系未成年人,今年3月,被告杨某某因琐事与受害人小张发生口角,杨某某遂持刀将小张砍伤。小张受伤后入院治疗11天,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杨某某进行了相应处罚,但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无果。

  法庭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树立“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作为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纪守法。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杨某某明确表示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法条链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杨荣春

  原标题:《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