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老人去世后在火葬区土葬被挖坟,被判违法并赔偿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大桥镇一老人病亡,亲属按遗愿将其土葬。由于身处殡葬改革的火葬区,当地镇政府获悉此事后,未经其家人许可,在凌晨挖开老人坟墓,将遗体从棺木起出移送至当地殡仪馆,后遗体被强行火化。老人亲属不服这一做法,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近期,病亡老人的儿子、原告樊佛宝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确认大桥镇政府挖坟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令其赔偿樊佛宝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樊佛宝告诉财新,他对结果不满意,让相关人员道歉和追责都没实现,判赔的钱连付律师费都不够,但他不会再上诉。樊佛宝还说,如果对方上诉,他会继续应诉。
【江西一老人去世后在火葬区土葬被挖坟 镇政府被判违法并赔偿万元】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大桥镇一老人病亡,亲属按遗愿将其土葬。由于身处殡葬改革的火葬区,当地镇政府获悉此事后,未经其家人许可,在凌晨挖开老人坟墓,将遗体从棺木起出移送至当地殡仪馆,后遗体被强行火化。老人亲属不服这一做法,将 ...全文
江西一个老人生前唯一的愿望是入土为安,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他死后却被相关工作人员强制从坟墓里挖出来送去火化。更为可笑的是河南一位律师通过“法律”解释说,这是政府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虽然方式欠妥,但不违法。面对这样的行为,面对这样的结果地,加之面对这样的律师对于法律的理解,我只能留下一声长叹!这个世道变了,变得是非不分,变得唯利是图,变得连最基础的伦理道德规范都不愿意遵守了。


众所周知,炎黄子孙向来讲究一个“入土为安”,可以说土葬是中华民族一直以来的传统丧葬文化。虽然近些年来鉴于各种原因鼓励火化,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原因,很多地方仍然保留着土葬的习俗,这一个传统的文化习惯并没有被我们也彻底抛弃。古语有云:死者为大,这也是一直以来全体中国人民保持着一种纯朴的道德认知。但是从这件事情上,我们不仅看到了传统风俗被恶意践踏,也看到了当地工作人员的道德沦丧,更看到了某些所谓的律师的畸形的法律观念。从这件事情的发生,让我不禁反思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火葬到底相比土葬有哪些好处?说实话,其实我前面有篇关于海葬的文章谈到过这个问题,有兴趣的大家可以往前翻看那篇文章。如果说占用土地,其实传统的土葬在我个人的观点来看,更有利于节省土地资源。大家都知道,随着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留在城市里居住生活。即使是在农村,由于教育医疗资源向城市转移,也有大量的人口向需市迁移,这是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因此,农村人口在这种情况下急剧减少,在此基础上,每年定期回老家扫墓捧坟的人也越来越少。因此差不多也就是三代左右的时间,老一辈的坟墓由于无人打理,就逐渐被风化瓦解,最后沦为一捧黄土,最后还土于田。


但是城市的火葬不同,即使火葬之后,也必须买上一块墓地,而这些墓地一般来说都是经过硬化的地方,而这种硬化的墓地即使几十年几百年后,如果不是特意清理都会依然存在。所以说,总得来看其实城市这种水泥硬大的墓地相比农村的土葬更占用土地资源。再者来说,土葬是一种文化,是一种传统;而现代的墓地其实是完全仿照西方的传统文化,这一扬一弃,大家可明白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其实就是摆明了要消除中国传统文化,而让西方传统丧葬文化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对于中国人来说,土葬是一种传统风俗,而墓地则是一种商品,有的地方墓地的价格远比繁华地区的商品房价格还要贵。除此之外,跟随着火葬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商业行为,比如火化费用,天价骨灰盒费用,丧葬一条龙服务的费用等等。因此,我能理解为土葬无利可图,而火葬到处都是利益可图么?


二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到底违法不违法?按照刑法的规定:侮辱尸体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其在《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是:行为人犯本罪的,对其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们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很明显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涉及犯罪了,他们这种行为,虽然是为了维护当地火葬的管理规定,但绝不能以这种方式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从以上都可以看出,条例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实行火葬,而且即使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也只是说“应当”实行火葬,而不是必须实行火葬。本案发生的地方是农村地区,不存在人口稠密这个条件,更不存在耕地较少的情况,所以说可以提倡火葬,但不能强制。再者说,我们通常知道,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虽然这只是条例,但是各地的条例规定绝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规定相冲突,国务院的条例更不能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冲突。所以综合以上几个条件来看,当地政府的处理方式并不是简单的欠妥,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了。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死者家属亲人的感情,更伤害了广大农村地区老百姓的感情。


三是法律界某些人士对法律的理解到底有没有错?以上这个案例,一个河南的律师说,镇政府是依据县《关于全面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开展工作的,这种强制火化的行为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尽管这位律师说起来头头是道,但是至少我也能够看出这其中的问题。行政强制法这条规定的前提是“依法做出行政决定”,我们想一想,这种强制挖别人墓地的行为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估计也就是县里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吧,但是这是法律条文么?非也,这只是一个通告,说实话,如果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话,这个通告是不是合法都有很大问题。所以说行政强制法在这个案例上是不适用的。


再者说,即使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那么里面的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从这个案例中,当地政府履行告知义务了么?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申辩权了么?听取当事人意见了么?都没有,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当地政府自己也已经违法在先了。


所以从以上几个问题来说,这个律师的观点显然是错的,是会严重误导广大人民群众的嫌疑的。其实大家都知道,法律是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 ,司法判决更会给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果我国的律师都是这样颠倒是非黑白,如何曲解法律的本意,那么这样的律师对于法律的公平公正而言,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现在很多群众对律师的印象极差,我想也许他们在生活或者是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领教了大量类似的律师的“能力”了吧。如果我们的律师,我们的法律工作者都是非不分,唯利是图,连最基础的伦理道德规范都不愿意遵守,只是机械的片面的理解他所认为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能够公平公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