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三代无犯法之男,无再嫁之女,为何古代再嫁和犯法等同了?
原标题:三代无犯法之男,无再嫁之女,为何古代再嫁和犯法等同了?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一般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存在一部分一夫一妻制。中国古代女性结婚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为在“父为子纲”以及“在家从父”的纲常伦理下,男女双方的家长才是婚姻的实际决定着,这是古代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
一、女性“再婚”的历史
1、先秦到隋唐妇女“再婚”上升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再婚作为婚姻的一种形式也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会呈现不同的特点。妇女再婚这一现象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最初存在于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社会里,在群婚制和一妻多夫制的社会里,不可能有这种现象的存在。直到父系时代买卖式婚姻的确立,妇女渐渐成为男子的附属品,这一现象才慢慢产生。
当然妇女再婚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发展还与统治者的政策、民间习俗信仰、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密不可分,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复杂多样的一面。先秦时期,妇女再嫁现象十分普遍,礼教还未束缚妇女。妇女再嫁并不是可耻的事情,而且还是先王仁政的一种。《管子·入国篇》云:“所谓合独者,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之谓合独。”
统治者可怜那些鳏寡孤独之人,所以奖励他们自主结合,可见妇女再婚不受限制。秦汉统治阶级内部也不反对妇女再婚,《史记》《汉书》中有许多妇女再嫁的实例。汉景帝之女平阳公主就有三次婚姻,初嫁曹时,后嫁夏侯颇,最后又改嫁大将军卫青。汉宣帝之女敬武公主同样也有三次婚姻,初嫁张临,张临死后又嫁赵钦,之后又改嫁薛宣。
隋唐时期,虽然像《女论语》一类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保持贞节的“圣书”不断出现,统治者对妇女改嫁也作了一些限定,如隋文帝曾规定,九品以上官员的妻子,夫死不得再嫁,但无论在宫廷内外,还是民间里巷,人们对贞节还是不太看重。
2、宋元明清时期,妇女“再婚”呈下降
风俗制度随着社会变迁而逐渐变动,而社会变迁时时呈现一种惰性,儒家对妇女守节的理论倡议很早,但其影响不在古代而在后世。宋代逐步形成了守节的观念,自此以后贞操观念的发展日甚一日,可以说宋代是中国婚姻史上一个转型期。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集权制朝代。
在婚姻关系上,蒙古贵族受游牧民族自由之风的影响,在融蒙、汉婚姻家庭制度于一体的时候,并不完全依照礼教原则来规定男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元代对于妇女的再嫁远不像宋代那样严厉苛刻,元代再婚妇女还是很多的。明清受程朱理学的影响更甚,对妇女贞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贞节观念发展到宗教化的地步。明清时期大量贞节牌坊开始建立,再婚妇女越来越少。宋元明清是妇女地位最低微的时期,妇女的贞节观念始终处于一种不断强化的状态。
二、妇女再婚
1、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
统治者大肆宣扬程朱的贞节观,成为天经地义、无可更改的教条。在这种氛围的笼罩之下,出现了数以万计的节妇烈女。她们在自己的婚姻中几乎一言不发,处于一种失语的状态,听从公婆或者正妻的安排,或者任凭男性买卖、赠送、抢夺。究其原因,根本上还是女性社会地位的卑贱,没有婚姻的自主权。未出阁时,她们只能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礼教中的妇道观念和廉耻意识使她们无权发言或难以启齿。出嫁之后,只能一切从夫。
明代法律规定,妇女不论丈夫生前离异或者夫死寡居,只要准备再嫁,其所有随嫁的妆奁田产,全部归前夫家所有,只有夫亡无子而守志者,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由此表明明代妇女已经丧失了对于随嫁田产的自主权。封建宗法社会是家族利益至上的,实行家庭财产共有制,且家族财产的分配权皆掌握在有尊望的长者手中,妻子擅自处分夫家财产,属于触犯“七出”之“盗窃”。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财产变动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女子嫁妆的归还,另一方面是夫家根据妻子的付出所给与的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夫家会根据女子的付出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是出于自愿原则,而非强制性的。
2、女性受男权束缚而再婚
中国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都利用各种手段强化“男尊女卑”的观念,凭借父权制文化传承从各个方位向女性伸出触角。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为核心的封建伦礼纲常祭为妇女头上的紧箍咒。即使在明末社会女性自我意识觉醒的情况下,她们凭借微薄的力量仍然无法撼动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不得已再次屈服于传统。中国古代女性由于社会地位的低下,她们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她们的婚姻更是没有自主性的。自古以来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使嫁人以后还要“从夫”,任凭丈夫的处置。古籍有“以俪皮为礼”的记述,便是最初的买卖婚姻。买卖婚成立的背景是由于父权的发达。在父权时代,子女是父母的所有物,社会上要禁绝青年男女浪漫的结合,便生了两层手续,即“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多了这两种手续,无代价的婚娶,便逐渐减少。在男权的束缚下,女性显得力不从心,畏首畏尾,只能逆来顺受。本质上还是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桎梏,使得女性奴性思想日益根深蒂固。。在男权社会里,有些女性也甘愿沦为帮凶,她们自轻自贱,任意摆弄同是弱势群体的女性以此来迎合男性。所以女性要想彻底摆脱悲惨命运,还要在自身觉悟上有所提高。
三、再婚伦理
1、再嫁伦理原则的变迁
再嫁伦理原则,应定位为禁止再嫁的原则,即从一而终的原则。从秦朝开始,统治者便以政府的名义表彰守贞节的女性。秦始皇《会稽石刻》上即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的记载,认为“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将造成社会的混乱。中国古代,禁止女性再嫁往往具有身份特征。一些朝代的官宦女性禁止再嫁,黎民百姓之女性不受限制。《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均规定,下列情形禁止再嫁: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在逃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开皇律》“十恶”条有“七曰不孝”,其中,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为不孝。辽、元、明、清的法律均规定,受封的女性夫死后不得再嫁。
一些朝代的官宦女性禁止再嫁,黎民百姓之女性不受限制。《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均规定,下列情形禁止再嫁: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在逃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开皇律》“十恶”条有“七曰不孝”,其中,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为不孝。辽、元、明、清的法律均规定,受封的女性夫死后不得再嫁。
2、再嫁伦理规范
社会上虽通行抑制女性再嫁的伦理观念,但该观念在明清以前,多不被人们普遍遵循,上至贵族下至民间百姓,再嫁行为多有发生,甚至有关于女性再嫁传为美谈的佳话。如汉代的“文君夜奔”,蔡文姬再嫁董祀;五代时的周祖四(周世宗)娶酸妇,宋代的王安石嫁媳妇等。及至明、清两代,谴责女性再嫁的伦理观念虽日趋严苛,但该观念仍不被民间百姓所普遍遵循,其制约力度相对较弱。尽管如此,女性再嫁时,还是要遵循相应的伦理规范,以使再嫁行为符合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要求。女性的再嫁,除丧偶女性自嫁外,大多是在公婆、父母等亲属的包办下完成的,故婆家、娘家对女性的再嫁均有一定的决定权。
女性又由于深受三纲和三从四德伦理原则的“熏陶”和“历炼”,往往被动顺从、承受屈辱。他们要经历“守节”与“再嫁”的心理折磨和伦理考验。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认为,广大民众伦理水平、理想追求以至社会风尚,均取决于执政者、英雄及一定时期树立的伦理楷模的道德素养。
即便社会中的广大女性不能遵循守贞节、不再嫁的伦理要求,也须依照伦理规范接受相应的限制。中国古代虽倡导女性守节,但对普通女性的再嫁则限制较少,而对具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女性再嫁则作了相应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就是要在婚姻生活中树立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样板,树立守贞节的伦理楷模,以带动社会中人上行下效的伦理风气。三纲的核心精神就是忠、孝、节。《唐律疏议》规定:“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明、清各律也有相似规定。此类规定,要求女性再嫁必须遵循一定的待婚期,只有待婚期满方可再嫁。否则,将被视为不忠、不孝、不贞。
结语:
中国古代的婚姻伦理,绵延适用几千年,既制约人们的婚姻思考,又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既评价着人们的婚姻利益,又调整着人们的婚姻心态。正是再婚的古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卑微地位,使男性尊严得以提升,也使男权观念进一步本位化。男权本位观念不仅渗透于婚姻生活,也渗透于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而推进了三纲和男尊女卑原则的深入。
参考文献:
《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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