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与表现问题」——读书笔记

  一、本体论(广延)中的两重表现

  第一重表现:实体表现自身的本质于属性中,建构能生的自然【实体本质之建构】;

  第二重表现:属性表现自身于样态中,产生被生的自然【个别事物的生产】。

  二、认识论(思维)中的表现意涵

  因为观念是思维的样态,所以观念也是一种属性的表现——上帝的观念被表现在人类所有的观念中。

  表现主义取代建构主义。

  三、表现的含义

  表现包含展开和涉入两重维度,它涉入并意涵其所表现者,同时展开并拓伸其所表现者。

  展开和涉入指向一个综合原则:含纳(新柏拉图主义)。

  后人把斯宾诺莎的表现概念错误理解为“流溢”或“展开”的同义词,从而表现的过程被理解为从无限到有限的过程,如此则多义性横生。而在德勒兹的理解中,表现的过程维持着单义性。

  四、表现不是被证明的对象

  哲学阐明和数学演绎的区别在于,数学演绎(几何学方法的应用一)中含有大量的虚构和人为辅助成分,但是哲学阐明(几何学方法的应用二)是对象的自我表现(hegelian!)。因此,作为阐明过程前提的“表现”自身不能够再单独得到阐明,它让阐明得以可能。

  一、表现的三重性

  表现的三重性是实体、属性和本质之间的关系【注意:不是实体、属性和样态】。

  三重性的特点在于,属性让本质得以区别于实体,本质让属性得以区别于实体,实体让本质得以区别于属性。它们之间的任一者都可以充当区别其他两者的中项。

  另外,表现把三个词项引入了无限性中,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无限性中的区别。

  二、笛卡尔的三重区分

  笛卡尔(《哲学原理》)认为,实体之间有真实的区分,实体和预设了该实体的样态之间有模式的区分,实体和属性之间有理知的区分。

  模棱两可之处:

  (1)理知的区分和模式的区分之间的异同是模糊的【接下来没读懂,因为不太了解笛卡尔哲学的这个方面】。

  笛卡尔的设定是,可以存在许多实体,它们共享同一属性,且通过同一属性下的样态不同来彼此区分。例如,物体A的形状(广延样态)不同于B的形状,从而A对应的实体不同于B的实体——换言之,数目上的区分(样态的区分)同时也是真实的区分(实体的区分)。

  (2)真实的区分也存在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认识到实体之间的真实区分。笛卡尔的做法是引入一个外在的上帝提供清楚分明原则——凡是清楚分明认识到的真实区分,就是真的真实区分。

  三、斯宾诺莎对笛卡尔进路的批评

  笛卡尔把数目的区分引入实体,他的做法是为实体增加一个外在因——上帝。实体被上帝创造,所以它们有数目上的区分。但是,实际上,外在因只能用于样态,所以实体本身不应该有数目上的区分。

  在后文中我们会看到,斯宾诺莎的做法是将真实的区分置于属性之间,而实体本身是单一的,因此在实体的层面并无区分。

  【真实的区分是属性的区分,是一种质的区分、形式的区分;

  数 目的区分是样态的区分,是一种量的区分】

  一、属性——动力学

  属性是赋予者,而非被赋予者。一种属性表现一种本质,并将该本质赋予实体。并没有一个外在的上帝将属性赋予实体(否则属性即降格为被赋予者)。就此而言,属性是能动的,它有动力学性质。

  二、实体-属性-样态

  属性是实体的本质,但不是样态的本质,原因在于“本质”的双重定义:B是A的本质意味着,没有A则B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设想,且没有B的话,A也不能存在和不能被设想。然而,属性可以脱离样态而被设想,所以属性不可能是样态的本质。

  因此,德勒兹认为,样态和属性之间是一种意指关系:样态意指属性。或者说,样态隐含属性。

  如此,德勒兹打造出一个实体-属性-样态三者的形式共同体:诸属性是形式,它们共同于实体和样态。

  从此引申出的最终结论涉及被造物和实体(上帝)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一种阿奎那所主张的类比关系,而是一方面坚持被造物和上帝在本质和存在方面的不同,另一方面又坚持它们在形式层面的一致性。

  三、单义性-共同观念

  “假如没有看到斯宾诺莎哲学中那种对歧义性、超越性、类比的持续斗争,那么斯宾诺莎哲学中的一部分将难以为我们所了解。”

  从属性的设定中,斯宾诺莎引申出共同观念,进而开展对单义性的论说。不过,德勒兹在此先不做展开。

  四、属性与特性之分

  特性虽然是对实体的一种述词,就此而言似乎和属性类似,但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特性并不表现实体,并不建构实体的本质,而仅仅是对属性的性质做一种描述。

  一、表现和肯定性、否定性

  (从肯定/否定上帝学的背景中引申出,)表现似乎同时具有肯定性和否定性的两重维度——就被表现物(实体)在属性之中的内在性而言,表现具有肯定性;就实体对于属性的超越性而言,表现具有否定性。

  然而,斯宾诺莎对之加以否定:之所以认为表现具有肯定和否定性,是因为把属性和特性混淆了起来。实际上,属性既不是肯定,也不是否定的。之前否定上帝学和肯定上帝学的论争停留在上帝的特性层次,而没有进入本性(属性)层面。

  进一步地,斯宾诺莎认为前人之所以犯下这样的错误,是因为他们没有正确地解读圣经(《上帝学政治论》)。在正确的解读下,圣经文本中的启示(作为象征过程)和表现彼此被清楚分离,象征并不建构上帝的本质。

  二、表现和肯定性

  从新的立场出发,斯宾诺莎的哲学就是一种纯粹肯定性的哲学:属性是肯定性的,不过同时也是形式的、现实的、单义性的,也就是说,属性兼具表现性和肯定性。

  三、问题一:不同的属性为什么可以意指同一个对象(实体)?

  引入一种类似于弗雷格指称和内涵的区分:不同的属性固然具有不同的内涵,但是它们共享一个相同的指称(即实体)。

  四、问题二:如何理解不同属性之间的差别?

  司各脱的方案是引入单义性和“形式区别”的观念:属性之间的差别是形式的区别,同时也是真实的区别。它们在形式上不同,但是在本体的层次同一(同一于实体)。

  斯宾诺莎把形式的区别放大为唯一的真实区别。属性之间具有真实的区别,这一区别可以被理解为质的区别,而另一方面,诸属性在量上保持同一。

  相比于司各脱,斯宾诺莎还引入了内在因(内因)概念,为无限物(实体)和有限物(样态)之间增加交互影响、交互作用的内容。

  一、无限性和平等性

  首先,斯宾诺莎基于单义性原则为实体赋予了无限性:实体既不为自身限制,也不为其他实体限制,更不为上帝所限制。

  基于无限性原则,斯宾诺莎进一步提出了平等性原则:每个无限(不受限)的实体所表现出来的属性具有平等性。

  二、从无限完善性到绝对无限性

  无限完善性指存有的诸形式是完善的和不受限制的;

  绝对无限性指这一无限性被无限的属性所组成并被后者限定。

  笛卡尔的上帝存在证明思路从无限完善性开始,而斯宾诺莎进一步用绝对无限性为无限完善性提供充足理由。

  “无限完善性是绝对无限性的特性,而后者是前者的本性”。

  一、用力量取代笛卡尔式“现实的量”

  笛卡尔对上帝存在的后验证明基于一种对现实的量的考虑:客观现实的量大于形式显示的量,所以从上帝观念的存在中可以推出上帝的存在。

  斯宾诺莎对之的改进在于,用力量取代现实的量:正类似于上一章中用绝对无限性作为无限完善性的充足理由,斯宾诺莎在此以力量为现实的量的充足理由。

  二、斯宾诺莎的两种上帝论证方式

  在《简论》中,斯宾诺莎从思想的力量和存在的力量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以此修补笛卡尔式“上帝观念-上帝存在”的论证:思想的力量并不高于行动的力量。

  不过,在《伦理学》中,斯宾诺莎采取了另一条进路:(1)力量就是本质;(2)有限存在者必然存在,同时它的存在基于一个外因而非内因;(3)绝对无限者必然存在,否则它的力量(本质)就会比有限者更少;(4)绝对无限者的存在只能基于内因,不能基于外因。

  三、力量、本质和行动【难】

  “力量与本质同一的意思是:力量总是行动,或至少处于行动中。”

  在样态中,力量分为两种形式:行动的力量和受动的能力。前者产生主动情状,后者产生被动情状。

  相反,实体本身仅仅是主动的情状,而不包含被动情状。

  四、第三种三重奏

  第三三重奏:样态的本质是一种力量——这是一个以现实性或完善性的量加以界定的存在样式——它也是一种以众多方式被他物所影响的能力。

  回顾:第一三重奏(第一章):实体——本质——属性;

  第二三重奏(第四章):无限性——完善性——绝对性。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一部分提供了如上三层三重奏。

  一、再表现的必要性

  在第一部分,德勒兹处理了斯宾诺莎的第一重表现,也就是实体表现为属性。

  在这一部分,他转而处理第二重表现,也就是属性表现为样态。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这一重表现的必要性为何?上帝为什么要创造世界?

  斯宾诺莎给出两个论证:(1)上帝在理解自身的时候,就创造世界;(2)上帝的无限力量要求它自身展开而创造世界。

  第一个论证的要义类似于,当我们理解圆的界说,就同时理解了圆的诸多性质。上帝的自我理解是对自身必然性的理解。德勒兹通过表现概念对此提出一个斯宾诺莎式的独特论证:理解自身需要通过观念来理解——观念作为思想的样态,需要实体的(两重)自我表现——因此,实体有必要(不但表现为属性,而进一步)表现为样态。

  第二个论证从略。

  二、斯宾诺莎式平行论和表现

  作为“平行论”一次的使用者,莱布尼茨本人的平行论体系却只有“相应性”这一个特征:平行的对象之间共享一种“秩序”。

  但是,斯宾诺莎的平行论不但有相应性,更有平等性和同一性:一方面,诸属性乃至其下样态之间是平等的,思维不比广延更高级;另一方面,诸属性背后是一个同一的实体。

  斯宾诺莎的平行论之所以能具有后面两个特点,是因为平行论基于他的表现体系:正因为属性在表现系统中的单义性,一种进一步的平等性才得以可能;正因为诸属性是同一实体的自我表现,它们背后的同一性才得以可能。

  三、样态的三重奏:属性-样态-分殊

  “个别样态是某个属性的情状,而分殊是实体的一种情状。前者是在形式上来说的,后者则是在本体上说的。”

  “透过样态,实体的分殊被表现出来。”

  【样态和分殊之间区分的重要性,在此还没有呈现出来,所以这部分我读得也不算很懂】

  一、认识论的平行论和本体论的平行论

  在《伦理学》第二部分,斯宾诺莎没有直接展开本体论的平行论,而是绕道于一种认识论的平行论。

  认识论的平行论:对任意属性中的一个样态,在思想属性下都有且只有一个和它对应的观念;

  本体论的平行论:所有属性下的样态,在本体的意义上是同一且平等的。

  换言之,莱布尼茨的体系有些类似认识论的平行论,这种平行论只有上一章所言的第一种特征“对应性”,而缺少平等性和同一性。

  那么,斯宾诺莎如何从认识论的平行论走向本体论的平行论呢?

  二、认识论的平行论和两种力量

  认识论的平行论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上帝同时具有两种力量:存在和作动的力量&思考和理解的力量。需要注意的是,两种力量和两个属性(广延&思考)并不等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下文尤为重要。

  借由存在的力量,上帝生产事物;借由思考的力量,上帝的观念理解自身,产生其他的观念。因此,从一个上帝出发,一个样态和该样态对应的观念只是上帝的两种不同表现方式。

  在上一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属性之间彼此等同,而在这里,德勒兹又引入了一条等同原则:力量等同原则——存在的力量和思考的力量之间彼此等同。【在章末我们会看到,属性等同对应本体论平行论,而力量等同对应认识论平行论】

  三、两种力量和表现

  存在的力量使得实体的绝对本质表现为一系列形式的本质(即属性),这些属性之间是彼此平等的。因此,存在的力量以所有的属性(包括思想属性)为前提。

  思考的力量使得实体的绝对本质表现为一系列客观的本质(即观念,一种思想样态)。因此,思考的力量以思想属性为前提。进一步说,思考力量以思想属性的直接无限样态——无限理智为前提,从而,无限理智是上帝观念和思考力量的形式可能性。在此我们也可以深入对p94论证的理解:为何上帝理解自身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的过程——上帝理解和思考自身的力量,通过生产无限理智这个样态来达到自身的现实化。

  思想属性之于思考的力量,正如同所有属性之于存在的力量。

  四、观念和观念之观念的关系

  观念a和对于观念a的观念b之间的关系有两层:

  (1)就观念a为b的对象,而b是a的观念而言,它们关系到认识论的平行论,a和存在的力量相关,b和思考的力量相关;

  (2)就a和b都是观念而言,它们都属于思考的力量,且都是思维属性下的样态,所以它们关系到本体论的平行论。两个观念背后是一个统一体。

  观念的可增殖性体现出了思考力量的特殊性:一方面,观念作为一个样态,它可以被另一个观念当做对象来处理;另一方面,观念作为一个思维样态,它对应一个非思维属性的样态。所以,在“观念和观念之观念”的复杂关系中,认识论平行论和本体论平行论之间的统一关系呈现出来。

  五、从认识论平行论过渡到本体论平行论

  (1)每一个观念,作为思维样态,都是上帝观念的表现。因此,观念的集合构成一个统一体,个别观念仅仅是上帝观念的分殊;

  (2)每一个(基础)观念都对应一个非思维属性的对象,因此,对象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观念之间的关系;

  (3)所以,其他属性下的样态(即对象)也仅仅是上帝的分殊;

  (4)本体论平行论得证。

  六、为什么要绕道认识论的平行论

  (1)如果直接从实体的统一性来论证本体论的平行论,我们就要直接论证实体的分殊之间的统一性;

  (2)但是,一个属性下的样态具有自身的统贯性和特色,它没有直接体现出和其他属性下的样态之间的统一性;

  (3)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特别的原则来解释从实体统一性到样态统一性(本体论平行论)之间的过渡;

  (4)上帝的观念具有一种特别的二重性:既具有实体的统一性,又具有实体之分殊的统一性(借由无限理智的建构);

  (5)因此,我们必须先绕道于上帝的观念中的分殊统一性(认识论平行论);

  【本章论证的意义在于,为什么在强调“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之余,我们仍然选择从思维开始而不是从存在开始。不但因为思维是一种原初的活动,而更因为借由思维才能把握存在的统一性。当然,两种力量的说法似乎已经被德国古典哲学否弃——除了在谢林那里有些增色?】

  一、《知性改进论》的两部分

  知性改进论分为两个部分:

  【1】第一部分和真观念的形式相关,它关系到一种反思的知识:反思就是对一个观念的反思,所以反思的知识就是一个观念之观念。同时,观念之观念也是一个思想属性下的样态,所以它在其所属的形式(即思想属性)之下被设想。据此,反思和形式互相指涉对方。

  因此,德勒兹给出如下等式:真观念的形式(即真理)=观念之观念=反思性的观念。

  【2】第二部分则处理真观念的内容,也就是说,它探讨什么造就了观念的正确性。【真观念需要被进一步塑造成正确观念,也就是要经历一个“正确化”的过程】

  总结:就形式而言,真观念是一个观念的观念;就内容而言,真观念是一个正确观念。

  二、观念和表现性

  一个正确观念(具有正确性的观念)是一个表现性的观念。而正确性,就是观念和其所表现之物的内在一致性。

  “所谓正确观念指的是这样一种观念,这观念表现了它的原因。”

  三、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观念的内容就是它的原因,而一个观念的最终原因就是上帝的观念。同时,观念的形式就是反思,而反思基于思考的力量。而上帝的观念也要被思考的力量形式地解释。所以,形式和内容是统一的。【论证重构可能和德勒兹有所出入,这一部分我读不太懂】

  一、错误观念是如何生成的?

  人具有的观念,基于身体情状,而身体情状产生于外物的刺激。

  所以,观念并不直接反映外物,而反映外物刺激身体产生的情状。在这个结构下,外物的真实本质被作为中介的情状遮蔽了。也就是说,我们关于外物的观念只是关涉外物,而并不解释外物。

  人不但对外物不具有正确观念,且对自己的身体也不具备正确观念,因为关于身体的观念基于身体被外物刺激所产生的情状,这些情状的生成是随机和偶然的,它并不表现身体的本质。

  总之,错误观念基于知识的缺漏:一方面是质料因的缺漏(我们并不知道错误观念a的原因——观念b),另一方面是形式因的缺漏(我们对错误观念a没有思考的力量)。【此处涉及上一章所言的质料-形式同一性】

  二、如何获得正确观念?——对下一步的浅说

  在获得正确观念的方法上,斯宾诺莎体现出很强的经验论倾向:我们只能通过长期的锻炼,才可以摆脱外物对身体的制约,从而产生正确观念。

  错误观念不仅仅具有消极性,它还具有积极性:虽然错误观念不解释外物的本质,但是它至少包含和关涉外物的本质。所以,错误可以被改正,而形成关于外物和身体的“共同观念”,就是获得正确观念的下一步。

  三、斯宾诺莎的笛卡尔批判

  斯宾诺莎的认识论和笛卡尔针锋相对,他要批评的首要对象是笛卡尔主张的“明晰性”。斯宾诺莎认为,明晰性只能基于观念的“正确性”,而笛卡尔对此没有意识。

  明晰性仅仅处于表象层次,而正确性处于表现层次(正确性就是表现了对象,而错误观念之中没有表现)。

  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对笛卡尔“清楚分明原则”的三重批评:

  (1)明晰性受限于表象性内容,而没有上升到表现性内容;

  (2)明晰性仅仅涉及对观念的心理学意识,而没有接触到观念的逻辑形式;

  (3)笛卡尔缺乏质料和形式的统一,亦即缺乏一种“精神自动机”的统一性,这种自动机“按照一定次序生产诸观念的同时也再生产了现实”(读不太懂)。

  一、知识论的批评:分析方法vs综合方法

  在知识方面,笛卡尔秉持的是一种分析方法。这种方法从对结果的明晰知识出发,推论出关于原因的明晰知识。

  这种方法有两个预设:(1)明晰知识的充足性;(2)有效推论的可能性。而斯宾诺莎分别反对这两者。

  首先,明晰性是不充足的,明晰性基于正确性,而正确性基于对原因的充分了解。所以,斯宾诺莎主张从对原因的正确知识进至关于结果的明晰知识,而不是相反。

  当然,笛卡尔并非不知道综合方法。在斯宾诺莎之前,综合方法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而笛卡尔对之有正面批评:亚里士多德的方法无法真正地触及原因,它通过一种抽象过程来获得原因,这样的原因是模糊不清的。

  而斯宾诺莎也对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类似批评: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是从关于结果的模糊知识抽象出普遍共相;另一方面,笛卡尔是从关于结果的明晰知识推导出原因——而两个人都达不到正确性。

  斯宾诺莎对亚里士多德的改进在于以下两点:(1)首先,形式原因并不是抽象的共相,而是理解的力量;(2)其次,质料因不是感官知觉,而是另一个观念。【亚里士多德最大的失误在于,他没有持有一种平行论立场,这种立场把心灵看成精神自动机】

  综合方法的三个要素:反思、发生性、演绎。

  二、存有论的批评:对笛卡尔上帝理论的批评

  笛卡尔对上帝存在的论证是失败的,因为他关于自因的想法模糊不清,渗入太多歧义性、超越性和类比的要素。在笛卡尔体系中,自因是一种类比于动力因的原因,而上帝是自身存在的自因。

  笛卡尔所缺少的一个原则,依据这个原则,自因可以“在自身之中”被建立起来(笛卡尔通过类比于动力因来建立自因,意味着自因不是在自身之中被建立)。

  斯宾诺莎的构想在于,把自因-动力因-形式因三者在同一个意义上建构起来:首先,诸属性是上帝的形式因,它们既建构上帝的本质,同时也建构上帝的存在,本质和存在在自身中直接同一起来,因此,形式因和自因得以统一;其次,诸属性是样态的动力因,上帝存在和上帝生产事物是同一回事,因此,动力因和形式因、自因统一起来。三因统一的关键在于作为中介的属性。

  三、双重单义性和内在性

  斯宾诺莎体系的双重单义性:原因单义性和属性单义性。

  原因单义性即形式因和动力因的统一;属性单义性即建构实体本质的属性和样态所暗指的属性之同一。

  这种双重单义性体现出斯宾诺莎的内在性【本部分的题眼“平行论与内在性”至此得到体现】。

  (本章从哲学史的角度分析了表现论的历史要素,并据此突出斯宾诺莎本人的理论特点,略记之)

  1、柏拉图的分有:专注于分有者(感性现象),分有的原则基于分有者;

  2、新柏拉图主义:改为专注于被分有者(太一),分有的原则基于被分有者。提出流溢说;

  【流溢因和内在因的异同:相同之处在于,它们生产的时候都留在自身之中;不同在于:(1)流溢的产物不在太一(流溢因)之中,而表现的产物仍在被表现者(内在因)中。(2)流溢因含有超越性的成分,它高于流溢而出者,而内在因和其所出者彼此平等。】

  3、不过,在新柏拉图主义内部,已经具有一丝表现形式成分。在普罗提诺的体系中,太一首先流溢出理智和存有,而这两者充当万物的内在因。虽然这一内在因臣属于作为流溢因的太一。

  4、如果说在新柏拉图主义中,表现的内在性被流溢说压制,那么,在基督教中,这一内在性又被创造说压制。创造说认为,上帝通过观念创造万物,观念具有范型性的相似性,而被造物具有模仿的相似性。

  5、流溢说和创造说都涉及超越性,从而使得表现主义的内在性无法彻底展开。直到斯宾诺莎这里,内在性才被解放出来。“只有单义的存有、单义的知识是表现性的”。

  斯宾诺莎坚持表现和象征的对立。

  三重表现:

  【1】实体首先在自身之内表现自身,它分化为诸属性,诸属性建构实体的本质;【实体-属性】【属性平等】

  【2】实体向其自身表现自身:上帝在展开自身(第一重表现)时,同时理解自身。此时,实体表现自身于上帝的观念中;【实体-上帝观念】【力量平等】

  【3】实体再表现自身:上帝理解自身(第二重表现)时,同时生产诸样态。【属性-样态】【样态平等】

  一、属性的两种量

  属性作为一种实体的性质,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属性可以被样态地分割,也就是在自身的量的意义上分割。

  而属性自身又有两种量:内在的量和外在的量。内在的量是强力的量,它可以被分割成不同的强力程度,而后者就是样态的本质;外在的量是广延的量,它可以被分成不同的简单物体,而简单物体是样态存在的前提。

  二、样态的本质和样态

  样态的本质是一个必然存在的纯粹物理实体(“物理实体就是具有强力的实体,是一个强力的存在——p342”)。【这点和莱布尼茨不同,莱布尼茨认为本质是一种存在的“倾向性”】

  样态本质的存在和样态的存在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一个样态本质存在,同时对应的样态不存在,是有可能的。

  样态本质的存在不是样态存在的原因。样态本质和样态存在的原因都是上帝。

  三、区分样态的本质——个体性难题

  1、外在区分和内在区分

  斯宾诺莎认为,样态的本质在属性之中,它们彼此之间没有外在区分,但是有内在区分。

  只有样态的存在之间有外在区分,这一区分是通过时间性而得以可能的。(参考本书p224)

  样态的本质之间只有内在的区分,“并且是纯粹量的区分,这里所说的量是指强力的量”。

  于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何属性能够包含样态的本质——“属性将不同样态的本质当做相应于其强力的不同的量而将之包含”。

  样态的本质是“不可分离”的,因为它们之间没有外在区别,但是它们仍然“有所区别”,因为它们之间有内在区别。

  四、从实体到样态的本质——一条表现之路

  实体是无限的力量;属性是无限的实体形式/实体性质;每个属性都具有强力的量,这个量可以被样态地分割为样态的本质。

  因此,样态的本质是上帝力量的一部分,它是表现性的——表现了上帝的本质。

  “对斯宾诺莎来说,有限事物的个别性(样态的个别性,即样态本质的内在个别性)并不是从属到类或到个体的过渡,也不是从普遍到特殊的过渡;它是从无限的性质到其相应之量的过渡。”

  一、样态何以存在?

  样态的存在由非常多的广延部分构成,这些部分就是上一章所说的“简单物体/简单对象”,且这些部分和其本质或力量之强度相对应。(这些广延部分构成了一种动静关系,这一关系和样态的本质相对应,因此相应的样态得以存在)

  二、简单物体何以存在?

  简单物体是一个“现实整体的无限性的无限小的真实部分”。现实整体的无限性是无限变化的宇宙,而简单物体就是宇宙中无限小的部分。

  对于斯宾诺莎来说,终极的简单部分和无限分割原则并不对立,只要这一分割在现实上是无限的。

  简单物体既没有本质,也没有存在,只有当它们集聚成一个复合物(样态),这一复合物才进入存在。

  简单物体形成样态,遵循机械律,机械律即运动定律,它可以被进一步分为结合律和分解律。结合律即“a+b=c”,分解律即“a+b=b”(如毒药和人的身体)。

  三、样态存在的结构

  样态存在的结构有三个层次:单一的本质;个别的事物;特定的关系。

  单一的本质即样态的本质,它必然存在,但是不带来样态的存在。

  个别的事物就是对应的样态,它具有一个特定的关系(运动和静止的特定比例),这个关系符应于某个单一的本质,所以该事物可以作为一个样态而存在。

  注意,在此结构中,特定的关系有自身的表现性:它表现了样态的本质。关系的实现依靠上一点所提的机械律和简单物体。

  四、样态的存在作为一种表现

  存在着的样态之间只有外在的区别,这一区别是时间和位置的区别,因此斯宾诺莎才认为,存在的样态“不再仅仅包含于实体和属性中”。

  就其“不再仅仅包含于”而言,样态的存在是一种展开:它表现了属性。“每个存在的样态以其所在的特定关系结构展开了其所属之属性,这个展开方式不同于针对同一属性,而以其他关系结构为基础的展开方式。”

  属性既可以以样态的本质来展开自身,也可以以存在的样态的展开自身。也就是说,此处存在两种表现:“属性——样态本质”;“属性——存在样态”。

  在这里,有限样态的第一重表现三重奏体现出来:作为力量程度的样态本质——某种特定的关系——集结于该关系之下的广延部分(简单物体)。

  一、样态的第二重三重奏

  样态的第二重三重奏是:作为力量程度的样态本质——被影响的能力——被影响所产生的结果。

  斯宾诺莎两重样态三重奏的过渡线索:存在样态由简单物体构成;简单物体彼此之间互相影响;作为整体的样态也施加影响和受到影响。核心在于“简单物体-影响”的过渡,而上一章所述的“特定关系”,也就是一种特定的“被影响的能力”。

  二、身体、情状和情感

  身体是一个存在的样态,它不断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在身体中产生情状。情状分为两层:第一层是广延身体中的一个状态,第二层是心灵中对该状态的观念(洪汉鼎有相关论述)。

  情状不但分为两层,还分为两种。第一种情状表示身体的状态,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被动情状和主动情状【德勒兹在此及以后都直接取用“情状”的观念层次内涵】;第二种情状表示身体的变化,它又可以分为激情(被动情感,可以分为快乐和痛苦)和主动情感(也即主动的快乐,因为并没有主动的痛苦)。第二种情状基于第一种情状,它是自第一种情状而出的情感。

  在这个结构下,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凸显出来:我们如何拥有主动的情状,产生主动的情感?因为被动情状等于错误观念,主动情状等于正确观念,所以问题可以被进一收缩为:我们如何拥有正确观念?就此,斯宾诺莎认识论和伦理学统一起来。

  三、“我们不知道身体能做些什么”

  身体有一种受影响的能力,这一能力和两种力量对应:被影响的力量和主动影响的力量。两种力量处于此消彼长的动力学关系中:当我们陷于被动情状中,主动力量就被降低到最低的层次,反之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两种力量的任一者都不可能完全消失。

  身体作为情状的来源,它一开始完全陷于被动情状中(对于人类而言)。在这样的状态下,我们并不知道如何获得主动情状,因此,我们不知道身体能做些什么,也不知道自己的主动力量可以到达什么程度。

  四、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异与同

  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都反对笛卡尔传统,而坚持一种“新自然主义”:这一立场重新赋予自然以强力或力量。

  新自然主义和笛卡尔式机械论针锋相对:前者赋予自然中的存在样态以个别本质,同时保留机械律,机械律使得简单物体彼此分离和聚合,而当简单物体形成的关系对应于个别样态的本质时,个别样态即宣告生成。

  不过,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有所分歧,而一个主要的分歧点就是他们对“欲力”(conatus)看法的不同:莱布尼茨认为欲力是本质朝向存在的发展倾向,而斯宾诺莎认为本质已然存在,欲力仅仅是个别存在样态维持自身存在的努力。

  被意识到的欲力就是欲望。

  最初,欲力总是被激情所决定,但是,即便如此,欲力之中也有最小程度的主动力量:当我们处于痛苦之中,欲力在意识中体现为摆脱痛苦的欲望;处于快乐之中时,体现为维持快乐状态的欲望。【这里透露出德勒兹本人欲望理论的雏形】

  【关于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的异同,本书的结语处说得更为清楚,很多地方都是对本章内容的延展,故在此先不琐述】

  一、三种次序

  斯宾诺莎体系中“自然的次序”可以分为三层:本质的次序——关系的次序——存在样态相遇的次序。

  关系的次序和样态相遇的次序,在微观层面看来,并不相互符应:两个样态相遇之后也许并不能融合成第三种关系,这会导致样态的灭亡(死亡),毒药和人的血液的相遇即是一例。

  二、身体和外物的两种相遇情况

  第一种相遇:两个样态对应的关系结构彼此相兼容或者相融合,从而外物在身体中产生了一种有好处的被动情状,基于此,进一步产生被动的快乐情状。

  被动的快乐情状可以吸引欲力,从而增加欲力中内含的主动力量,虽然在该情况下,主动力量不可能真正实现出来,也就是说,被动的快乐不能直接让人产生主动的快乐。

  第二种相遇:两个样态对应的关系结构不相兼容,从而身体产生了不良的被动情状,进而产生被动的痛苦。

  被动的痛苦情状会削弱欲力中的主动力量。

  鉴于被动快乐和主动情状之间的密切关系,比起14.2(第十四章笔记的第二点),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变为两重:(1)如何产生主动情状?(2)如何最大程度地体验被动的快乐情状(快乐的激情)?

  三、恶的性质

  恶就是在一个存在样态的特定观点下,特定关系结构的摧毁或瓦解(既包括自身的关系结构被摧毁,也包括摧毁类同于自身存在物的关系——举例而言,被杀死,或杀死另一个人),善则反之。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就自然本身而言),不存在善恶。

  很显然,和上一点相应,恶源于一种不利的相遇,在这种相遇中,相遇之物的关系结构并不兼容。

  在三种次序的视角来看,恶既不在关系的次序中显现,因为关系的次序仅仅体现为基于自然律的结合(所谓关系的分解,只是新关系的结合而已),这无所谓善恶可言;同时,恶也不在本质的次序中显现,因为一个对应样态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本质的必然存在,更不影响本质的完善性。因此,恶只在第三次序——存在样态相遇的次序中显现,而且仅仅在个体视角下显现,而不在整体视角下显现。

  但是,即使在第三次序中,恶依然什么都不是。原因很简单:恶是一种缺损(布伦贝格的定义),而第三次序中不存在缺损,尽管存在完善性由高到低的变化过程。这一变化过程只涉及主动情状和被动情状的比例变化,而比例变化和缺损是两回事。

  “恶是虚无,它不表现任何事物”。

  四、去道德化的哲学

  斯宾诺莎对善恶的观点,使得他的哲学系统完全“去道德化”,这背离了从柏拉图乃至莱布尼茨的传统(这一传统认为,高于一切的“善”决定着所有事物)。任何的道德律,都是对自然律的误解,善与恶都是错误观念。

  不过,斯宾诺莎搬出了“利弊”概念,用来取代善恶:对于一个特定的样态来说,让其主动力量/行动力量增长的,就是利,反之则是恶。

  一、心身统一和泛道德化

  一种典型的笛卡尔式身心二元(交感)论,使得一种泛道德化世界观逐渐鲜明:心灵让身体服从某种道德律则、心灵对于身体有超越性。

  而斯宾诺莎的平行论彻底排除了这种立场的可能性:心灵和身体完全平行且平等,彼此之间没有真实的因果联系。

  因为心灵就是以身体为对象的观念,所以想要评估心灵的力量,首先就要了解身体的力量,从而要清楚身体究竟为何。所以,探寻的起点应该是身体而不是心灵——身体能够做什么?

  二、身体和自然权利

  身体能所为者即为其自然权利,同时,身体所能为者也是身体的主动力量(行动力量)。所以,“一个人有多大的力量,就有多大的权利”。由于力量和权力之间有密切关系,所以权力和权利同样密不可分【此处也许隐隐涉及福柯的哲学:?但德勒兹对此说得甚略】。

  斯宾诺莎对自然权利(自然律)的这种看法源自霍布斯,并和亚里士多德乃至西塞罗的古典自然律体系相对立。

  三、从身体的处境过渡到政治哲学

  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现实地拥有自然权利的状态)一开始只是抽象的,因为身体受制于外在之物和被动情状,它始终处于“恐惧状态”中。

  脱离恐惧状态只有一个方法,努力对和外物的接触进行组织,也就是和与自己身体兼容的外物进行统合,只有这样才能预期有最大可能的被动积极情状(进而有被动快乐激情)。

  由于对自己最有利的事物就是人类自身,所以寻求组织的关键一步就在于结成人类社会。【如此,斯宾诺莎完成向政治哲学的过渡】

  人类社会(城邦)是理性状态的投影,它有利于人进入理性状态(理性状态就是人能够正确地增加自身主动力量的状态,也就是正确把握了整体自然的状态。在理性状态中,人仍然致力于自我保存,斯宾诺莎的理性近似于一种工具理性)。

  四、对迷信和痛苦统治的抨击

  宗教迷信和痛苦统治是斯宾诺莎抨击的重要对象,因为这两者无助于人达到理性状态,反而会削弱人的主动力量,培养“奴隶道德”【在这块,斯宾诺莎和尼采有很强的相似性】。

  “哲学的实践对象便是贬抑痛苦激情,拒斥以痛苦为其根基,着意培养其土壤的那些人。”

  “快乐之于实践的领域犹如肯定性之于思辨的领域”。【斯宾诺莎对痛苦的攻击,类似在思辨领域对否定神学和类比的攻击】

  五、真正的伦理学图像——人的伦理学

  “恰当地说,为所能为这就是我们的伦理学责任”。为(身体)所能为包括两个维度:(1)最大程度获取快乐激情(增强身体的行动力量);(2)在快乐激情的基础上,获得主动的情状和伴其的快乐情感。

  痛苦的唯一作用是一种社会作用:它帮助尚未处于理性状态的人进入理性状态(比如惩罚不好学的青少年)。

  一、从激情到行动,从被动情感到主动情感的转变

  16.5已经呈示伦理学的两个核心维度,但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从第一个维度到第二维度的转换如何进行?亦即,如何产生主动快乐情感?

  在外物刺激身体产生被动情状的境况中,我们可以对一个对象产生正确观念,该对象就是外物和身体之间的共同之处【注意,我们还不能对外物或身体的本质产生正确观念,这是第三种知识的内容】,而由此产生的正确观念就是“共同观念”。

  二、共同观念

  共同观念是普遍的观念,但是它不是抽象的观念。抽象的观念是一些基于印象的抽象共相(比如马、狗、人等基本的经验性范畴),它是错误观念,因为它没有表现性【斯宾诺莎的著名论证:1、保罗对彼得的观念基于彼得对保罗身体的影响,因此它和其他人对彼得的观念不同;2、人,对于不同的认知者来说,既可能是会笑的动物,还可能是两足无毛的动物】,对抽象观念的批评,涉及到对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批评【亚里士多德传统用可感的差异来制造不同的抽象范畴】。

  共同观念只能产生于快乐激情,而不能产生于痛苦激情,因为只有快乐激情会诱发我们思考自己和外物之间的共同之处。具体的产生步骤如下:

  (1)避免痛苦激情;

  (2)打破仅仅出于激情的连接,哪怕该激情是快乐激情;

  (3)借助于快乐激情的帮助,进一步形成共同观念(从激情到共同观念的“跳跃”)

  【我认为,这是斯宾诺莎整个体系中最薄弱、最语焉不详的一步,斯宾诺莎没有办法对它提出更深的论证,因为他还是免不了预设激情和共同观念的二分】;

  (4)在有了共同观念之后,我们才能理解和行动(发挥思考的力量和行动的力量),并真正成为理性的。同时,原有的非理性欲望变成了理性的欲望【在这里,欲望和理性是统一的,这完全是反康德式的,而得到了黑格尔的有力发扬】。

  当我们对一个情感形成正确观念时,这一情感就不再是快乐激情,而是主动的快乐。

  (5)我们从最不普遍的共同观念上升到更普遍的共同观念,从而理解了原先带给我们痛苦的外物和自己身体之间的共同之处,据此消除痛苦,得到主动的快乐。【最不普遍的共同观念通过净化快乐激情而产生主动快乐,最普遍的共同观念通过消除痛苦激情而产生主动快乐。产生主动快乐,就是共同观念的主动功能】

  一、三种知识

  第一种知识是 ,它存在于自然状态(单纯接触外物产生被动情状的状态)、社会状态(产生了抽象共相,有道听途说知识的状态)和宗教状态(把上帝的诫命理解为道德律的状态)。第一种知识和“表征”密切相关:自然状态的表征是外物在身体中留下的“印象”,社会状态的表征是作为抽象共相的语词,宗教状态的表征是所谓的“启示”。

  第二种知识是关于共同观念的知识,它和理性状态相关。这一知识开始初涉正确观念,也因而和表现息息相关。对应这一知识的是理智宗教,而不是之前的启示宗教(和康德的宗教观有些类似)。【德勒兹认为,斯宾诺莎关于共同观念的理论的发展,是他放弃《知性改进论》而写作《伦理学》的原因】

  人不能独立地获得第二种知识,而是需要借助第一种知识,尤其是利用想象力。“一般而言,共同观念的应用理性和想象之间,理性的法则和想象的规律之间的一种古怪的和谐”。

  二、上帝的观念和第三种知识

  上帝的观念和共同观念密切相关,但是它并不是共同观念。毋宁说,共同观念表现上帝观念。

  就上帝观念和共同观念密切联系而言,上帝观念属于第二种知识,但是,它同时是第三种知识的基础。当上帝观念被赋予新的内容时,它就构成第三种知识。

  上帝观念亟需的新内容,就是关于属性的新理解。在第二种知识中,属性作为一个最普遍的共同观念,代表所有存在样态之间的共通特性,但是,属性同时表现了上帝的本质,并包含样态的本质(属性把上帝的本质表现为样态的本质),因此,在这一面来看,属性是单义性的共同观念,对属性的认识形成第三种知识。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共同观念,就“共同观念-存在样态”的层次上而言,它构成第二种知识,就“上帝本质-共同观念”的层次而言,它构成第三种知识(需要注意的是,似乎不是每一个共同观念都可以构成第三种知识,而只有最普遍的共同观念才可以)。

  总结一下,第一种知识对应第三种次序,即存在样态的相遇次序;第二种知识对应第二种次序,即关系的次序;第三种知识对应第三种次序,即本质的次序。第二种知识揭示了每个存在样态都依赖上帝,第三种知识揭示了样态的本质也依赖上帝。

  一、从第三种知识到至福

  自我、万物和上帝是第三种知识的三个关键概念:它包含对自我本质、万物本质和上帝本质的认识。同时,它产生主动的快乐,产生认识更多事物的欲望,产生对上帝的爱。

  人的思想力量是第三种知识的形式因,上帝观念是第三种知识的质料因,后者是爱上帝的根据。

  第三种知识和第二种知识的区别在于,后者只包括共同观念,而不包括自身和事物的本质。同时,第三种知识流出的主动快乐,和第二种知识流出的主动快乐也不相同:第二种知识的快乐,就其基于行动力量的增加而言,并不能为上帝所感受到;但是第三种知识的快乐,就其基于对自身本质的发现,而自身本质表现上帝的本质而言,同时也可以为上帝所感受到。所以,只有第三种知识流出的主动快乐可以被称为至福。

  不过,至福不只包括快乐,“至福不仅指的是拥有上帝之中那样的主动快乐,也是指拥有上帝之中那样的主动的爱”。

  二、绵延与永恒:生的意义

  样态的存在是绵延的,绵延的标志是在时间之中。然而,样态的本质并不绵延,它具有永恒的存在。

  前人对心灵不灭的谈论总是混淆了永恒和绵延:他们认为心灵在时间之中保持永恒,实则是把绵延错当成永恒——事实上,任何具有时间性的存在都不是永恒的。另一方面,心灵有自身的本质,而身体也有自身的本质,所以不但心灵的本质不灭(就其非绵延而言,保持不灭),而且身体的本质也不灭。

  在这个角度下,死亡并不削减我们的完善性,因为本质不会受到影响。相反,它还让我们彻底地处于表现之中:一切表征都消失了,剩下的只是表现上帝本质的样态本质。另外,在死亡之后,我们仍然不断地受到影响,但是不是身体受到外在样态的影响,而是心灵受到自我观念、上帝观念和他物观念的影响(三种观念都是关于本质的观念,也就是第三种知识中的观念类型),同时产生纯粹主动的快乐。

  现在一个问题即刻涌现:既然死后的情境是如此这般,那活着的意义为何?换言之,我们为什么不马上自杀?

  活着的时候,受影响的能力体现出两种不同的可能性:要么主动的力量大于被动的力量,从而受影响所产生的主动快乐多于被动激情;要么反之,被动激情多于主动快乐。只有在前一种情况下,受影响的能力才能在死后尽可能地保留,且单纯地受本质性观念影响。所以,生存是一场修炼过程,不过这种修炼不是为了某种末世赏罚,而是聚焦于我们本已有之的一种能力。

  【在这部分,德勒兹似乎犯了一个小小的表述错误:他不断地主张死后的受影响能力“被主动的情感影响”。事实上,主动的快乐只是受影响的结果,而真正施加影响的是第三种知识中的诸观念】